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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能鑒定成績
深圳市技能鑒定成績為進一步規范職業技能鑒定成績的核查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及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技能鑒定成績的核查,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以下簡稱成績核查)包括職業技能鑒定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績的核查。
第三條 成績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指導中心)負責。
第四條 成績核查范圍包括:
(一)主觀題試卷卷面是否有漏評,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
(二)客觀題(答題卡作答)無考試成績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
(四)上機考核無考試成績的;
(五)論文(技術報告)答辯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
對理論知識考核主觀題、技能操作考核、論文(技術報告)答辯的考評員評分標準持有異議,不屬于核查范圍。
第五條 國家和廣東省的職業技能鑒定,其成績核查范圍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考生對本人的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有異議要求核查的,應在成績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指導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深圳市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自收到成績核查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
第八條 核查完成后,指導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以郵寄方式將核查結果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本人直接到指導中心領取核查結果;對核查后成績有誤的,應告知考生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在成績核查過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試卷。
第九條 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工作人員因主觀原因故意或過失在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中造成成績有誤的,由指導中心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國家或廣東省統考的職業(工種)成績核查,由考生向指導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指導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登記并上報上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查,核查結果出來后,由指導中心通知考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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