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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傷殘鑒定
上海勞動傷殘鑒定一、辦理范圍
(一) 因工負傷
1、注冊在本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他從業人員或申請人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
2、 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應向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申請(安遠路45號底樓大廳,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二) 因并非因工負傷
1、注冊在本區范圍內的企業或申請人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以要求提前退休、退職,大病醫療救助以及“協保人員”“失業人員”的鑒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安遠路45號底樓大廳,時間同上)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辦理程序
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帶齊資料——提出申請——受理——收費——指定鑒定醫院面見被鑒定人——召開鑒定會——作出鑒定結論——發給鑒定結論書
三、辦理依據
1、《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2、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4)38號]
3、《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試行)》[滬勞保發(1999)14號]
4、《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5、《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修訂本)》的通知(2001年1月)
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2001年1月版)
四、提交資料
(一)因工負傷和生活自理勞動能力鑒定
1、 工傷認定書或工傷確認書
2、 上海市因工負傷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
3、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因工負傷“三項”確認
1、配置輔助器具確認表
2、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表(不包括外地勞動力)
3、工傷復發確認表(不包括外地勞動力)
注:以上三項確認必須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范圍(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或雖然工傷發生在2003年,但工傷認定必須在2004年作出的,且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
1、個人申請書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收費標準
每件鑒定費350元/人(關于核定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收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費(1994)第237號]
“三項”確認不收費
六、辦事部門
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綜合管理科
地址:大渡河路1717號211室 電話:52825106
七、辦理時限
自受理鑒定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束(特殊情況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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