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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殘疾鑒定
精神殘疾鑒定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確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輕度異常嚴重
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012
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心012
職業勞動能力012
社交活動能力012
《注》: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0或1分。
精 神 殘 疾 的 檢 查 方 法
采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檢查。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情人交談,同時應結合對病人的觀察和必要的交談詢問以確定五項的評分。
指導語:(向知情人交談)
以下五個問題,是對病人社會功能的評價。請您根據他(她)最近一個月的情況結合與病前的比較給予回答:
1、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條件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個人生活料理情況,比如是否按時休息、個人衛生習慣(比如洗臉、洗澡、理發、刮胡子),梳妝打扮、衣著整潔、住處衛生、主動進餐、二便料理等情況。
0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問題。
1分-----確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協助,已經給他人增加了負擔。
2分-----嚴重功能缺陷。絕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給別人造成很大負擔。
2、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本條件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碼應該做的事。比如與家人一起吃飯,分擔部分家務勞動,與家人一起看電視,搞衛生,參與家庭事物討論,修理家用物品,對家庭必要的經濟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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