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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定基準日
價格鑒定基準日法定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評估任務后,確定委托評估對象于某一日的公允價值。估價對象在評估確定的時點上的價值,這個時間點就是評估基準日,精確到某年某月某日。
評估基準日的選取:
(1) 轉讓評估所選基準日必須是礦業權有效期內;所選基準日應與評估工作時間不遠于2個月;基準日原則上應選在年底、月底。
(2) 礦業權評估選取基準日應考慮方便資料的收集、評估計算及與相關行為等銜接。
(3) 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或確認申請應在評估基準日起半年內提交。
資產的價格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不同的評估基準日將產生不同的評估結果。資產評估是為特定的經濟行為服務的,選擇評估基準日應有利于評估結果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在滿足評估目的的前提下,評估基準日應盡可能選擇在勘估日期附近。 資產評估是對資產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估算。這一時點通常以“日”來表示,被稱作評估基準日,又稱估價期日。它是確定資產狀況和資產價值的基準時間,也是評估結論開始成立的一個特定時日。
一、資產評估必須確定評估基準日
事物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資產的自然屬性、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外部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決定了企業資產每時每刻無不處在運動和變化之中,資產的數量、結構、形態亦不可能長期保持不變,資產的價格也會隨時間的變化而波動。但資產評估是確定資產某一時點的靜態價值,并非確定資產每時每刻的價值變動過程和變動趨勢。這正是資產評估與其他財務分析和價格管理的區別所在,即資產評估的現實性特點的表現。從資產評估的目的來看,資產評估服務于產權變動,服務于產權變動中發生的各類經濟行為,這些經濟行為的發生都有一個時間點,如工商注冊登記日、聯營或合資合同的簽定日、抵押貸款協議的簽定日、經濟糾紛的發生日等等,各相關當事人所關心的也正是這一時點的資產價值,至于以前的價格如何,對變動后的產權所有人來說并不重要,至于未來價格變動所帶來的風險,新的產權持有人也理應有承擔的心理準備,即便是要預測未來價格,也需要確定未來的基準時點,否則評估師將無從著手,報告的使用人也會無所適從。因此,為了便于資產評估的實際操作,便于報告使用人對評估結果的合理利用,在資產評估時必須確定評估基準日。
二、如何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
資產的價格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不同的評估基準日將產生不同的評估結果。資產評估是為特定的經濟行為服務的,選擇的評估基準日應有利于評估結果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避免由于評估基準日選擇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選擇何時作為評估基準日,取決于特定的評估目的。一般說來,評估時采用的總是評估基準日的市場情況和價格標準,但資產的狀態可能并非總是評估基準日的狀態,這同樣要由評估目的來決定。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應當結合評估目的,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和相應的資產狀態,以便正確反映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評估價值。在選擇評估基準日,確定資產狀況時,由于評估目的的不同,通常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評估目的為資產轉讓、投資、改制、清算和經濟評價等經濟情形時,評估基準日一般選在現在,即評估目的實現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過一年。評估時所依據的資產狀況和市場情況均為評估基準日(現在)的狀態,這種情況在目前的評估中比較普遍。
2.當評估目的為解決法律糾紛或者對其他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仲裁而重新進行評估時,評估基準日一般為過去某一時點,被評估資產狀況和市場情況亦均為評估基準日(過去)的狀態。如,在聯營糾紛中,往往需要確定聯營雙方聯營時投入資產的價值,以便計算投資比例,這時評估基準日通常為聯營合同的簽定日。
3.當評估目的為需要確定過去狀態下資產現在的價值時,一般將評估基準日選定為現在某一時點。這時資產的狀態為過去,市場情況則為現在。這種情況下的評估目的有火災損失額的評估等。
4.當評估目的為確定被評估資產在未來狀態下現在的價值時,如期貨的評估,評估基準日為現在,市場情況亦為現在,而資產狀態卻是未來的。目前由于房地產預售比較普遍,這種情況下的評估項目將會越來越多。
5.當評估目的為需要確定某項資產(可能為現貨,也可能為在建項目,甚至僅有規劃設計)未來某一時點的市場價值時,評估基準日、資產狀況和市場情況均為未來,這種情況的經濟情形一般有資產價值預測、項目評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資決策等。
從理論上講,以抵押貸款為目的的評估,亦屬于這一類,被評估抵押物的評估值應為抵押物在未來債務到期日這一時點的變現價值,即抵押物的預期價值。從以上列舉的幾種情況可以看出,每種情況下資產評估所涉及的市場情況均為評估基準日時的市場情況,評估中所依據的各項法律、法規和采用的價格標準等,均應在評估基準日有效,而資產的狀態則可因評估目的不同而定。
三、評估基準日、勘估日期與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評估基準日并非就是評估師實際現場勘察鑒定、評定估算的日期,評估基準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評估基準日距離勘估日期愈遠,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變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評估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就愈多,評估的難度也就愈大。因此,在滿足評估目的的前提下,評估基準日應盡可能選擇在勘估日期附近,以盡量減少評估中的判斷和推測,而主要依靠評估師實地勘察和市場調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資料來確定評估價值。
評估報告的提出日期即簽署評估報告的日期,究竟定為何日,現行評估法規中未作具體規定,一般認為應是評估師完成外勤勘察鑒定工作的日期,而不一定是評估基準日,更不是評估報告打印裝訂成冊的日期。
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的提出日期是資產評估中涉及到的兩個非常重要的時點,它們都是界定評估責任范圍的依據,而評估基準日還是確定評估結果有效期的重要依據。科學、合理地確定評估基準日,將有助于客觀、真實地反映特定評估目的下資產的公允價值,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基準日后的調整事項,明確評估師的法律責任。因此,評估中應認真對待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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