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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鑒定程序
工程造價鑒定程序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
一、工程造價鑒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待鑒定工程的具體情況,委托方已書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等級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的造價咨詢機構。委托書中應詳細注明:受委托單位;鑒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簡介、委托單位及委托時間。
二、造價咨詢機構接受委托及鑒定的前期準備
造價咨詢機構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則在委托書底聯或委托回執上簽字蓋章,并根據待鑒定的工程選擇合適的主鑒定人及其它鑒定人員。主鑒定人應盡快了解案情,以書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鑒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同時編制鑒定計劃。
1.鑒定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合格的鑒定人員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較強的專業技術實力,一定的組織才能,相關的法律知識,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及與接受委托的鑒定項目無應回避的關系。其中主鑒定人的確定至關重要,因為其將負責:選擇其他鑒定人員,協調內、外關系,編制鑒定計劃;組織現場勘測,撰寫鑒定報告等工作。
2.鑒定人的權利及義務
司法鑒定人的權利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鑒定人權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資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鑒定觀點,與其他鑒定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鑒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托。
第八條規定:鑒定人義務:
(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時出具鑒定結論;
(四)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人相關的提問。
3.工程造價鑒定所需主要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
(2)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
(3)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
(4)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
(5)工程預(結)算書;
(6)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
(7)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8)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9)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4.工程造價鑒定計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額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鑒定人應根據委托人的鑒定期限,安排好鑒定的具體時間:
(1)閱卷、熟悉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了解合同、協議等所需的時間;
(2)現場實地勘測所需的時間(較復雜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測);
(3)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及計取材料價差所需要的時間;
(4)鑒定過程中對遇到的問題進行進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時間;
(5)做好現場勘測記錄及詢問筆錄(一般應對標的物攝影記錄);
(6)當事人查閱記錄并簽字。
5.勘查記錄與詢問筆錄
(1)注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入;
(2)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準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準確;
(3)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后簽字(不識字的按規定宣讀按手印)
(4)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6.鑒定資料需要驗證和補充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搜集鑒定資料及現場調查等過程,都必須要求在委托人的組織下進行,這樣可使委托人了解資料的取得過程,增強了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對無竣工圖或鑒定部位圖紙不符的,應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實地勘測并應以繪制勘測圖、現場拍照、現場錄像及有關的文字記錄為主。由于工程造價鑒定所需的資料很多,多數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對當事人雙方詢問時,最好先將詢問內容列好,以免遺漏。
三、質證及詢問筆錄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律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實施的依據。工程造價鑒定所采用的全部證據,均應該由當事人質證。詢問筆錄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是否有補充合同或協議?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還是現場攪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貨合同?是否需要基礎回填土(從外運入),運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礫石還是碎石?基礎土方工程是否單獨外委?土方運輸距離是多少?腳手架采用鋼管腳手架還是木桿腳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設備?若有請提供材料清單。模板采用鋼模板還是木模板?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機械?外圍的裝飾工程是否與土建主體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額是多少(計取配合費)?給排水、電氣工程與室外工程的分界線在什么地方?施工用水、電是否單表計量?其他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情況。
四、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及計取材料價差要做到準確合理與正常工程結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鑒定結論。并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鑒定結論
六、確定鑒定結論形成正式的鑒定書(報告)
鑒定書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二十九條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具有下列內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2.委托鑒定的材料;
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對鑒定人鑒定資料的證明;
7.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單。
需附錄資料的內容
l.鑒定委托書(應詳細注明:受委托單位;鑒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簡介及委托單位);
2.涉案單位提供的工程預(結)算文件;
3.合同書、補充協議;
4.鑒定調查筆錄;
5.鑒定單位資質證書與鑒定人員的資格;
6.其他有關資料。
七、出庭最高人民法院發出[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規定: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有關的提問。
代表中介機構出庭的鑒定人的注意:言語要得體,表述的要準確清晰,不與當事人爭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因而常常語言過激。而訴訟代理人由于其職業習慣,其說話的方式、方法也異于常人。出庭的鑒定人要清醒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保持司法鑒定人的尊嚴與形象。
八、其它相關問題1.鑒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九條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人應當回避:(一)鑒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的關系;(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定的情形。
2.鑒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條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鑒定時間的,應當中止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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