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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程序
傷情鑒定程序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公安法醫傷情檢驗鑒定工作,保證法醫鑒定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廈門市局于10月15日制定下發《廈門市公安局關于印發規范法醫傷情鑒定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對法醫鑒定工作進行細致規范。
一是明確管轄分工。《規定》明確公安機關承辦傷害案件需要進行法醫傷情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各鑒定機構原則上按照案件管轄原則受理傷檢鑒定。各分局的鑒定機構受理本分局承辦傷害案件的傷情鑒定。水陸交通分局法醫傷情鑒定由分局法醫受理檢驗,市局法醫參與鑒定,加蓋市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章出具鑒定文書。市局鑒定機構受理市局各業務部門及機場公安分局主辦的傷害案件的傷情鑒定、不服分局鑒定機構初次鑒定提出的復核鑒定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的傷情鑒定。
二是明確職責任務。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應當在受理傷害案件后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并指定單位民-警帶領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對有體表損傷表現且可能不構成輕傷以上的,應在損傷消失前進行鑒定。委托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并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法醫出具的鑒定文書僅對經辦案單位確認的病歷資料有效。委托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三是細化工作環節。《規定》要求被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委托書、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托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鑒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對個別案情緊急,需對傷者損傷程度作出初步判定的,法醫可根據病歷資料和損傷情況出具臨時簡易的“初步傷情檢驗意見書”,辦案單位可根據該意見書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但不得作為結案的依據。辦案單位緊急處置后,應盡早辦理正式的委托手續。
四是指導檢驗鑒定方法。法醫受理檢驗鑒定后,應認真做好各類臺帳登記、原始檢驗記錄和閱片記錄。對創口、疤痕的長度處于臨界值的,應至少有兩名法醫鑒定人在場,且應加貼不少于原創口長度的比例尺拍照固定。涉及容貌毀損、關節活動功能和視力、聽力檢驗,可能達到輕傷以上的,應在損傷3-6月后進行檢驗,視力、聽力應有相應客觀檢查記錄。法醫傷情鑒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布實施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GA/T 146-1996),《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鑒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法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鑒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傷情復雜、傷病共存等疑難鑒定需聘請專科醫生討論會診的,辦案單位應制作《鑒定聘請書》,經分局領導批準后,由市局刑偵支隊技術處法醫科協助邀請1至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參加,其會診結果可作為法醫作出鑒定結論的重要依據。辦案單位承擔相應的聘請專家費用。法醫受理傷情檢驗鑒定委托后,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托書并提供鑒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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