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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核定征收企業
所得稅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
所得稅。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帳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
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
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
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
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
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六、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三條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
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核定應
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
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
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第四條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
情況,為鑒定其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據;
二、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
問題,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并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
、稅務機關查帳征收方式過渡;
三、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要準確,審批要及時;
四、要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批,嚴禁
違反規定,擴大范圍;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要方便納稅人,工作部署要與本
地稅收總體工作協調一致。
第五條 納稅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確定:
一、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表,以下簡稱鑒
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征收方式。
二、鑒定表中5個項目均合格的,可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
查帳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有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鑒定表1、4、5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
或者2、3項均不合格的,可實行定額征收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2、
3項中有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辦法征收
企業所得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鑒定表審核后,應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
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接到鑒定表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類逐
戶及時進行審核確認。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級
稅務機關各執一份,另一份送達納稅人。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
1至3月底。
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
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查實征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條 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
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
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
得率。
第九條 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
進行調查研究,分類排隊,認真測算,并在此基礎上,按年從高直接核定
納稅人的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
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
…………=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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