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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鑒定陳述材料

時間:2021-08-20 16:26:30 鑒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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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鑒定陳述材料

醫療過錯鑒定陳述材料

在醫療侵權案件訴訟中,司法鑒定成為訴訟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鑒定中進行的聽證會又是一個必經程序。因此,相對患者而言寫好一份充分、詳實的陳述材料又顯的相當重要。現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出具的鑒定書成為法院最終判決的依據,從另一個意義上看鑒定的結果成功與否也就決定了判決的結果的勝負,最后無非是判決數額多少而已。本人根據從事多年的醫療侵權案件的訴訟實踐,特別是代理患者一方時總結出關于寫好一份陳述材料的個人心得休會,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盡可能獲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礎上詳細分析醫療行為不當之處;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醫務人員有無相應當行醫資格;

第三,患者就診科別是否存在不當之處;

第四,醫療機構醫療措施的選擇是否得當,在采取相關措施前后有無侵犯患者及家屬知情權的情況;

第五,醫方用藥的準確性、正確性及范圍適當性(有時會出現醫療機構用藥不到位,藥性溫和情況及村級衛生室超范圍用藥的情況);

第六,出院時的醫囑是否到位,有無不當醫囑;

書寫陳述材料時首先應當以患者病情的發展為順序進行書寫,在病情發生突變時應寫明具體的時間點。此后,逐一分析醫方的'行為存在過錯之處。之后分析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

韓宗連起訴西安141醫院醫療侵權及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緣由說來很簡單,內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間受醫生誘導將正常左眼晶體摘除。術前雙眼視力都是1.2,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術后雙眼視力都嚴重下降,和醫院協商總是被敷衍搪塞,無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訴訟和申請醫療過錯鑒定。下面我就韓宗連病情經過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陳述如下:

一、病情經過

韓宗連,女,63歲。2008年2月18日入西安141醫院呼吸內科,入院診斷:1、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2、肺部感染;3、冠心病?3月1日轉心內科,4月16日轉眼科,4月“18日”行左眼白內障囊外摘除+人工晶體植入手術,4月30日轉外二科,5月6日出院。

2008年7月14日西安市第四醫院檢查,裸眼視力:右0.6,左0.05。2010年1月19日西安141醫院門診視力檢查:右0.2,左0.1。術后韓宗連先后配置7付眼鏡矯正視力,其中醫院給配置了2付,自己配置了5付,但視力始終無法恢復,且一直伴有頭暈、頭痛、眼眶痛等臨床癥狀。

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

1、晶體摘除沒有手術指征

手術前141醫院給韓宗連做了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兩份報告單標準對數視力檢查記錄顯示左右眼視力都是5.1,標準對數視力表的5.1視力對應小數視力表的1.2視力,即韓宗連手術前是正常視力,且看報、看電視、打麻將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響。也就是說晶體摘除沒有任何手術指征,沒有手術指征實施手術,違反醫療常規,侵犯人身權利。

2、手術前沒有進行專科檢查

手術病人入院后或手術前進行必須的專科檢查,并進行檢查結果記錄,是醫療操作的起碼常規。專科檢查結果,是視力確認的原始依據,沒有專科檢查記錄依據,手術前視力情況何以認定,病程記錄里描述的視力從何而來,沒有進行專科檢查的醫療違操作反醫療常規。

3、雙眼視網膜功能重度減退的檢查診斷不能成立

手術前141醫院做的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其中一份檢測報告提示:雙眼視網膜功能均重度減退。患方認為這個檢查診斷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報告單的內容按規定是應該全部打印上去的,而這份報告單唯獨此項是手寫上去的,不符合常規。二是病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視網膜功能復查,結果并未發現異常。即141醫院視覺電生理檢測報告單手寫診斷部分與實際不符。

4、晶體材料的規格、型號與適用不符

植入晶體材料的產地,醫療費用清單顯示為國產材料,醫療結算發票顯示為進口材料,手術記錄單上的標識及醫院提供的材料包裝盒顯示為美國材料。產地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難免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不同,臨床適應、治療結果難免不同。術中臨時變更晶體材料,不是一個簡單的產地和價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病情適用和療效選擇的問題。晶體材料的選擇因不同情況而定,不是沒有限制拿來就可以隨便使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必須的簽字手續的。

5、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第二款規定: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第5條規定:邀請醫療機構邀請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須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第10條規定: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診療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給原告進行手術的主刀醫師系交大一院眼科醫師裴澄,裴澄外出會診未經單位同意,屬于個人私下行為。手術前沒有親自診察患者,不了解患者的實際病情,未進行相關的術前準備。手術后沒有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沒有按規定訪視病人。以上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業醫師法》首診醫生負責制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即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事實,醫療機構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6、醫院篡改病歷

(1) 醫生執業資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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