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也有權要求發放年終獎
從寶安一家自動化設備公司離職的謝先生認為,雖然2006年自己只干了兩個月的活,但是公司也應支付其相應的年終獎,
離職也有權要求發放年終獎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寶安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應支付謝先生2006年1月份和2月份年終獎共600元。離職員工索要兩個月年終獎
2005年8月31日,謝先生來到寶安一家自動化設備公司擔任外貿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5年11月23日到2006年11月23日。2006年2月15日到23日,謝先生被派往法國出差,回國后他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他認為,自己入職以來工作一直很盡力,但是仍然沒有任何建樹和突破,與公司領導的期望有較大差距,另外,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文化氛圍、待遇水平和他自己的期望有一定差距。次日,謝先生離開該公司。
因謝先生離職時,某自動化設備公司沒有發放其2006年2月份的工資。謝先生和該公司均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某公司要求謝先生支付其提前離開崗位的賠償金3000元、服務期未滿的違約金9000元、培訓等相關費用1萬元;而謝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欠發的工資、額外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萬余元,2006年1月份和2月份的年終獎共600元、伙食費和出差的費用1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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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也有權要求發放年終獎》(http://salifelink.com)。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某公司應支付謝先生工資3360元、兩個月的年終獎金共600元、離職前三個月的伙食費540元,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判公司應支付相應年終獎
某自動化設備公司對裁決不服,遂向寶安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為,年終獎的發放是不確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發放,何況謝先生離職是該年度還沒有結束,沒有到發放年終獎的時候。因此,該公司不應支付其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終獎。謝先生則認為,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司應該發放其兩個月的年終獎。
法院審理后認為,《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規定:“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年終獎計發參照上年標準
謝先生2005年在該公司工作了4個月,年終得到1200元年終獎,這說明該公司有計發年終獎的管理。雖然該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計發年終獎的具體條件,但也沒有提供謝先生不符合計發2006年年終獎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該公司應計發謝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終獎,具體數額可參照上一年度的發放標準,即每月3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某自動化設備公司應支付謝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年終獎600元,以及2006年2月份的工資3360元。此外,因謝先生要求伙食費的證據不足,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無須支付謝先生的伙食費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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