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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下班時間不能機械地認定
員工下班時間不能機械地認定
2009年9月9日傍晚5點,袁女士下班,換下工作服,打卡,在5:10左右騎著電瓶車出門,
員工下班時間不能機械地認定
。5:40,余杭區賈家村道口,袁被一輛三輪機動車碾壓,搶救無效死亡。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袁女士屬于下班(xiaban)回家遭遇不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因工死亡。
工傷認定報告出來之后,袁女士的工作單位有意見??袁不屬于下班回家途中,工傷認定有誤。
2010年9月,工作單位把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了,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
工作單位說,袁的家距離單位騎電瓶車只需要10分鐘左右,可是她5:10出門,5:40發生車禍,說明她繞道或者去其他地方辦事,不再是“下班途中”。
“而且……”工作單位的律師語鋒一轉,“袁××回家有兩條道路可以選擇,大路路況好,路程更近,小路路況差,還有兩段是逆行線,可袁××偏偏選擇了走小路,明顯超出了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程,更加說明她下班沒有直接回家。”
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針鋒相對。
“不能機械地認定員工下班回家的時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律師說,回家路上會發生很多事,比如遇到熟人聊了會天,或者買了些東西等,應該都認為是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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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下班時間不能機械地認定》(http://salifelink.com)。律師還認為,盡管有多條道路可以選擇,但是袁女士作為成年人,有權選擇回家路線,任何人無權規定她回家必須走哪條路。
“關鍵是這是一條可以回家的路,而且事故地點和行車方向都證明袁當時正在回家。”
袁女士的家人補充,因為大路經常維修,所以袁習慣走小路。
雙方各不退讓,展開了近3個小時的激烈辯論。
法官當庭宣判駁回袁工作單位訴請,維持杭州市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法官就此案解釋,回家的時間和路線受很多條件影響,比如騎車的習慣、是否下雨刮風,生活習慣、是否堵車等,并不能簡單用“最短路程和最快時間”來衡量,半個小時以內的時間差很正常。
而且經法院調查,袁女士回家的兩條路線的長度相差不大,說明她沒有故意繞道。
記者問,如果下班后去辦其他事情,比如買菜、買水果、接孩子等,是否也算是法律意義上的“下班途中”呢?
法官說,可以這么認為!
“如果是受傷害者長期的生活習慣,幾乎每天都這么做,這個行為已經成為下班的一部分,可以認定是下班途中。”法官說,不能讓員工下班后先以最快速度趕回家,然后再去做本來順路就可以做的事情,這樣人為制造麻煩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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