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建筑業民工工資拖欠現象及勞動監察的對策
勞動監察實際工作中,經常接觸到投訴被拖欠工資的建筑業民工,他們被拖欠工資時間短的1-2個月,長2-3年,往往自己已是多次討要無果,轉而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時至年底,大量的建筑工程即將竣工或停工,越來越多拿不到工錢的農民工來到勞動監察機構,請求勞動監察機構幫助解決,
建筑業民工工資拖欠現象及勞動監察的對策
。通過我在勞動監察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淡談建筑業民工討要被拖欠工資的現象及勞動監察對策。
一、受理民工投訴中發現的問題
按照勞動監察受理舉報投訴案件的條件,要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名稱、或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要有被舉報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我們在可能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盡可能受理),如:
1、不能準確提供被舉報人的情況。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訴時,只知道欠自己工資的包工頭叫什么,不知道他的電話號碼,不知道他屬于哪家公司或是否持有哪家公司法人的授權委托書,說不清這工程層層分包的關系;有30%-40%的民工不知道欠自己工資的包工頭是從哪家公司承包的這個工程;有的甚至不知道這個工程的開發公司或總建筑承包公司是誰,個別的民工干脆連自己干的工程叫住宅樓或寫字樓都說不清楚。
2、不能提供被拖欠工資的有力證據。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訴時,手里沒有欠條、記工單、工資條、勞動合同等任何證據;40%左右的民工持有欠條或記工單,其中大多數是由包工頭給出具的欠條,少部分是由包工頭手下的記工員出具的記工單,只有極個別的是由建筑企業負責人出具的欠條,但還沒有該企業的公章。有的民工拿的是自己的工作記錄,沒有企業管理人員或包工頭的認可簽字;個別民工手中拿的分不清是欠條還是收條,上面只有民工姓名和數字,沒有數字單位、出條人姓名、沒有“欠”或“收”的字樣。持勞動合同來討要工資的民工極為罕見。
二、民工投訴中反映建筑業存在的問題
1、包工頭層層分包現象普遍存在,
資料共享平臺
《建筑業民工工資拖欠現象及勞動監察的對策》(http://salifelink.com)。包工頭似乎已經是建筑業的一種無法擺脫的頑癥,他們層級之間通過承包協議確定關系,最低層的包工頭向工人支付工資。包工頭人間蒸發或挪款他用和包工頭管理不善,導致民工拿不到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雖然建設部、勞動保障部三令五申禁止向包工頭支付工資,但現實中沒有做到。筆者接觸到的投訴案件中,有包工頭摻雜其中的占90%左右。有的建筑公司的老總甚至公開地說:沒有包工頭,城市建設就搞不起來。
對建筑工程中的轉包、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8、29、67條有專門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主體工程須由總承包單位完成。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違法進行轉包、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將受行政處罰,總承包單位與接受轉包或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包工頭拖欠工資,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其法規依據為:《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為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有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該組織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時,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直接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
2、建筑企業用工管理不規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仍然存在,也正是這些企業發生拖欠工資問題最多。工資數額沒有書面約定,導致勞動爭議問題,主要發生在拿高工資的工程管理人員。
三、勞動監察清欠中的問題與對策
(一)欠錢的企業負責人不配合調查工作問題。表現為:不接電話;接通電話不承認他是我們要找的人;找種種借口不來勞動 或答應來但到時不來;收到勞動監察《調查詢問書》仍然不來接受詢問;來了不帶任何材料或材料不齊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接受調查但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等。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第423號令)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
【建筑業民工工資拖欠現象及勞動監察的對策】相關文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個人工作總結02-06
農民工勞動合同協議范本05-25
北京市餐飲業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文05-25
解讀大學生就業難現象06-01
計件工資制度05-25
事業單位工資制度12-09
個人工資收入證明(精選10篇)07-19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制度06-27
2017我春節加班工資怎么算03-13
建筑業財務部門年終總結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