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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否能要求加四金?
問題:試用期是否能要求加四金?
本人1月進入公司工作,7月正是畢業,在7~10月期間公司稱為試用期,但當時只有學校的三方協議(協議中為加四金),在11月才正式合同加金,是否能在以后要求補加,
試用期是否能要求加四金?
。而且公司加金時,基數是否應按照總月薪(即工資加獎金加補貼),如果公司一直時按工資加金,是否能要求補加其余部分?
回答:回復試用期是否能要求加四金?
您好:
試用期不能單獨設立,必須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試用期期間同樣應該繳納四金。首次建立養老金帳戶的人員,其四金繳費基數為首月工資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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