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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學生考勤和請假辦法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積極完成學習任務,
貴港職業學院學生考勤和請假辦法
。第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持有關證明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自習、實習、勞動、軍訓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持醫生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按審批權限辦理請假手續。凡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準者;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者;因臨時發生特殊事故,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又不托同學代辦,事后兩天內亦不補辦請假手續者;超過假期不補假者,一律按曠課或曠考處理。
自習和晚自修時間應在教室及電腦室閱覽室、圖書館、音樂樓等場所學習,不能離開學院或在校園其他地方游逛逗留,如不自習自修又不請假,作曠課論處。
第四條 請假手續和審批權限:
1、請假一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查批準;二天至四天,經班主任簽意見后,由系(部)主任審批;五天至七天,經班主任、系(部)主任簽署意見后,由學工處長審批;八天以上(含八天)經班主任、系(部)主任、學工處長簽署意見后,由院領導批準.
2、在學期終考試、考查時間請假者,不論時間多少,一律經班主任、系(部)主任簽意見后送請教務處主任批準,方可以緩考,緩考不及格可以補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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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學生考勤和請假辦法》(http://salifelink.com)。3、學生請假經核準后,須將請假單送交最終審批人或辦公室登記存查,即誰審批誰存檔。假滿應到請假最終審批人或辦公室銷假。
第五條 請假期滿而病未愈痊,或有特殊情況者,提出證明后,才得請求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同樣。
第六條 凡擅自缺考,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班主任、系(部)主任簽意見后,送請教務處主任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七條 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的考核,并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考機會。
第八條 學生曠課或曠考是嚴重違反學習紀律的行為,根據曠課或曠考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按《貴港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各系(部)教學干事和學生干部負責管理學生請假和考勤工作,檢查班干填寫好“教室日志”工作。每周應將各班學生曠缺課情況作出統計和分析,報告系(部)主任,并向學生公布。每學期終,應做全學期的統計和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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