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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 合理認定從何說起

時間:2024-06-23 04:39:05 資料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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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 合理認定從何說起

  上下班途中如何“合理”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第6條規定關于“上下班途中”工傷如何認定的內容成為了爭議的焦點,

上下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 合理認定從何說起

。《規定》針對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受傷,反復提到“合理時間”。那么,究竟怎么樣才算“合理時間”呢?以下為您整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田思路的具體解讀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一、如何界定合理時間

  1、在很多大城市,堵車現象很嚴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時期。為此,有不少職工下班后往往會等一兩個小時再走。這種情況下,屬于“合理時間”嗎?

  田思路:《規定》在認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時,一再強調與“合理時間”的關聯性,這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一對相互聯系的時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時間”之外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在談到“什么是合理時間”時,也提到,這個合理時間可以比較寬泛,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也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都屬于合理時間。我個人也比較贊同這種觀點。

  2、實踐中,加班現象比較普遍。有時候,加班時間比較長,甚至與平時上下班時間完全錯開了。這樣的話,是否屬合理時間?

  田思路:如果加班與前一個勞動過程相連續,比如正常應該下午5點下班,但加班2小時,晚上7點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當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時間”;如果中間有間斷,比如下午5點下班,晚上7點加班兩個小時至9點,則5點至7點之間勞動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產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點以后回家也都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內,比如下午5點下班,你晚上7點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點才回家就不能被認可。也就是說,要注意時間的連續性,不能長時間間斷。

  二、如何界定住所

  1、《規定》指出針對往返于工作地與職工本人住所地及職工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可認定上下班途中。對此,職工紛紛點贊,但部分企業管理人員則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你怎么看?

  田思路:由于城市住宅建設的發展,以及外來的、流動的勞動力的增加,使勞動者的“住所”變得多樣復雜,也給用人單位把握勞動者“住所”帶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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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 合理認定從何說起》(http://salifelink.com)。《規定》試圖對此加以解決。但僅僅擴大“住所”的適用范圍是不夠的,還容易帶來其他問題。需要明確的是,住所必須是供勞動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2、當前人口流動性較大,職工本人及其親屬的住所變動相對較大。實踐中,關于住所的界定,如何把握更科學?是否只要住宿地即為住所地?

  田思路:舉個例子說吧,勞動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與家庭成員分別居住,并經常往返于租賃住宅與家庭成員住宅之間,則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員的住宅均視為“住所”;再如勞動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從父母家出門上班,這種情況持續、有規律、反復進行,則可以認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與工作地之間為“合理路線”對應的住所。而對于偶發的、一時的、無規律的往返擴大范圍后的“住所”的情形,要進行極為嚴格慎重的判斷。

  三、如何界定合理路線

  1、《規定》中多次提到“合理路線”同樣引發了熱烈爭議,不少媒體更是以“下班順道買菜受傷也可認定工傷”為題進行了報道。網友更是設想了各種離奇的“順道”情形,比如下班之后順道去健身房等,借此表達隱憂。如何認定“順道”?

  田思路:勞動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線”是指勞動者居住地與工作場所之間往返的路線,特指地理的、時間的、經濟的合理性,包含勞動者合理的代替路線和方法。但“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認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問題而繞行的情況下,應該視為合理的路線。

  2、最高法趙庭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下班途中順便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所經路線也屬“合理路線”。不少網友沿著這個思路設想了很多近乎“離奇”的“順道”情形,對此您怎么看?

  田思路:如何判斷“合理”,《規定》指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工傷。這里將日常所需要的活動擴大到了“生活”范圍,需要極為審慎對待。

  實踐中,即便是“順路”,與工作沒有或很少有關聯的“生活”上的行為,不能認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為。也即“生活”行為必須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與工作相關的行為。”比如購買必需的日用品、參加職業能力培訓、到醫院就診等,這種行為不能是長期的、固定的、持續的、反復進行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即使實際上已經脫離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脫離和中斷期間,恢復到合理的路線以后的階段可被認為是“上下班途中”。

  四、怎么把握“合理”二字

  1、以前,由于法律對“上下班途中”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在理解和認識上存在許多不一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過程中也有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規定》的制定有助于統一司法尺度。然而,正如網友們熱議的那樣?對新規中“合理”二字尺度的把握,必將考驗著法官的智慧。實踐中如何把握,才能做到忠于《規定》的精神,做到真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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