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相關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只有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才可以裁員,如果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相關程序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根據以下程序進行:
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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