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費不能充抵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陷阱又出現了新的花樣,
培訓費不能充抵試用期工資
。部分企業在招聘人員時規定試用期后,以試用期間為非本企業正式員工提供技術培訓為名,不予另外支付試用期工資。上海公共招聘網昨天發布的求職警示稱,一旦約定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企業應按規定支付給試用期內的員工相應的試用期工資,不能以任何理由隨意克扣。小陸年初應聘進了某私營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工作,該企業與其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并提出在這3個月中每天上午接受公司的業務培訓,下午實踐,并根據培訓結果作為試用期考核標準。于是,在試用期期間,小陸每天認認真真聽講,兢兢業業鉆研,回家還加班加點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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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費不能充抵試用期工資》(http://salifelink.com)。但這3個月來卻一分錢薪水也沒有拿到,小陸有點納悶,但又恐隨便提出影響了自己轉正,故一直忍著。終于熬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成為了正式員工,小陸找到了人事,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人事的回答卻是,這三個月每天找專人給你培訓,那時你又不是正式員工,企業為你提供了技術培訓,沒有問你收培訓費已經很不錯了。可小陸提出每天下午他都是在為公司做開發。人事的回答差點讓小陸暈倒:這是你的培訓作業呀!這時的小陸才知道自己白為這個公司做了3個月。
專家指出,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月薪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企業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求職者試用期報酬的。求職者在應聘時要謹慎對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約定試用期,要就試用期期間所享受的報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寫入勞動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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