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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車撞,司機逃逸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申訴人:喬某,男,38歲,系某鋼鐵公司職工,上班途中被車撞,司機逃逸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被訴人:某鋼鐵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某鋼鐵公司總經理。
案情:
1997年4月,申訴人喬某之妻鄭某來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訴稱:喬某1996年底上班途中被一卡車撞傷,因肇事者逃逸,醫療費等各項費用沒有著落,找單位,他們也不管,至今已欠下高額債務。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鋼鐵公司給予喬某工傷待遇。
調查核實情況:
1996年12月16日早上7點多,喬某離家騎車上班。車行至離鋼鐵公司不遠的地方時,一卡車忽然拐入自行車道并將喬某撞傷。事故發生后,卡車逃逸,喬某被過路群眾送往醫院搶救治療。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后認定肇事責任完全應由卡車司機承擔,但因肇事者逃逸,去向不明,此案只好暫時擱置。但喬某的醫療費卻無人支付。喬某之妻鄭某去找公司總經理周某,周某卻說:“人是卡車司機撞的,與我們無關,我們不能出錢。”鄭某只好四處借錢為喬某支付醫療費,為此債臺高筑。喬某出院后落下殘疾,經鑒定為六級傷殘。此后喬某又多次找鋼鐵公司領導,要求給予工傷待遇,均無結果。
分析意見:
根據1996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喬某早上7點多上班途中被卡車撞傷,且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非本人責任所致,理應認為為工傷。
喬某被鑒定為六級傷殘,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應享受以下工傷待遇:1.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2.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3.若經確認需要護理,按月發給護理費;若需安置假肢、義眼、鑲牙或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4.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其本人14個月的工資;5.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若企業難以安排,則應按月發給其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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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車撞,司機逃逸不影響工傷的認定》(http://salifelink.com)。對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若肇事者已賠償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護理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誤工工資即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若肇事者已給付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若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損害賠償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其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喬某遭受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由于交通肇事者已經逃逸,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理應由鋼鐵公司按照六級傷殘標準給予其工傷待遇。但鋼鐵公司竟以喬某不是自己撞的為由對其置之不管,這種作法是于法無據的。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
1.被訴人某鋼鐵公司向申訴人支付醫療費21300元,護理費7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000元,兩個月醫療期內的工傷津貼1000元,總計人民幣30000元;
2.鑒于申訴人的身體狀況令被訴人某鋼鐵公司難以為其安排工作,從3月份起由鋼鐵公司按月發給其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3.仲裁費50元,由被訴人某鋼鐵公司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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