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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開學工作會議上的演講公眾演講
開言:我們曾對過去一年進行了全面的總結,但我們不能不看到,霍邱二中在XX年出現了許多方面的問題,我們自身感覺到的,社會評價的,同志們關心的是我們存在一些問題:校外兼課基本上失控;生源再次步入低潮;教師對班子成員出現了信任危機;學校規章執行難度加大;教師敬業精神下降……。XX年教育將面臨兩項重大改革:一是教師工資中活的部分將不再打卡,全部由學校根據個人績效重新分配,如何分配并以此調動而不是挫傷教師積極性是當前迫切需要研究與探索的問題;二是全面推行評聘分開,可以高職低聘,也可以低職高聘,如何分開以此理順關系調動而不是挫傷一線教師的積極性也非常棘手。因此,我想就同志們所關心的問題,目前我們所存在的問題在這里與同志們探討,以期統一認識,達成共識。
一、關于對管理的理解問題
我們學校有位老同志對“管理”給予這樣的理解:高明的管理者就是不管理。我們一些同志也提出這樣的觀點:我們學校存在的問題,根本上在于管理跟不上。我們來看看一位管理學家是如何給管理下定義的:世界上存在的一切問題,歸根結底都是管理問題。過去,我們對管理提出這樣的觀點:管理的效果,取決于管理者水平與素質和管理對象的素質,理由是許多在別的學校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在我們學校卻行不通,或執行的不好,或執行不到位。當我聽到別人對學校的管理提出批評時,我會說是我們的管理者素質和管理對象素質跟不上,為此,還引起了一些爭議,有人就直言,說我們的管理對象及管理者素質不高,無疑會傷害我們的班子成員和我們的教職工的自尊,其實客觀上卻有此嫌。最近我對管理有了更新的理解,我提出來想與大家探討,目的是想通過討論,使我們每個人都明確管理到底是哪些人的事,管理效果又取決哪些方面?管理,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管,就是一種有形的或無形的約束,二是理,就是理順各方面的關系,使各方面的效益最大化。
1、管,是一種有形或無形的約束
管有兩種理解,一是狹義的理解,就是人治,是權力的體現,往往體現決策者的意志,體現當權者的武斷,有人甚至把管與官聯系在一起,官能管人,當官就是要當管人的官,當官就要講話算數,也不問“管”的是否有道理,“管”的方法是否得當。二是廣義的理解,管是一種有形的或無形的約束,這種約束可以是紀律的,、法律的、規章的,還可以是道德的,當然也可以是人本位或官本位的。古語說,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方圓就是一種良好的秩序狀態,所謂“管”,其實就是用規矩去管,通過管達到形成一種良好的秩序。管,能否起效果,能否為被管的人接受,關鍵看兩個方面,一是來自管一方面的,管的出發點、目的性、價值性意義等,二是來自被管一方面的,就是自覺性、主動性和定向性的服從意識。除了人本位或管本位的管,在管上可能帶有主觀性或功利性或有一定的價值取向,但無論是法律、法規、紀律,包括道德方面的約束,往往是全社會或一定人群范圍內認可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人文化的,大眾化的,民俗化的,即使是帶有政治色彩,也是在一定政治背景下為政治服務的。另外,管還應該是雙向的,一方面,體現以制治校的原則,學校為了維護學校及更廣大教職工的利益,制定了一些具有約束力的制度與規章,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事業發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社會為了促進人類文明健康,人們還共同形成了一定時期一定背景下的倫理與道德,這些都是“管”的依據,都是約束人們操行的軟硬件,是客觀存在的,也不是針對個人的,而是對全社會或全校教職工都有約束力的。另一方面,針對這些客觀約束的存在,管理對象首先應該意識到它們的存在,應該清楚作為一個教師,一個拿國家奉祿的職工,其言行應該受到哪些約束,應該時刻主動地意識到這些有形或無形的約束力的存在。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哪些事情只能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是事情屬于特殊要求,哪些事情需要自我克服。有人對學校產生信任危機,認為學校包括我講話不算數,認為一些地方管不了,沒有管到位,客觀地講確有如此,如果在這些方面有些問題,可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學校決定的主觀性多了一點,理性少一點,脫離了學校實際,脫離了“人”,對遇到可能的困難思想準備不足,結果導致很具體的問題不能落實,二是少數人缺乏約束意識,自我的多了一點,張揚個性時過了一點,大局意識少了一點,本不具有針對性的約束遇上了對號入座的人,又加上手段軟了一點,執行起來感情色彩濃了一點,結果導致了學校的有些決定打了折扣。我還想聲明兩個管的具體問題:一是學校的管理規定,可以說當初從不是針對具體人的,只是針對學校工作某些環節出現的問題而采取的措施,比如年終福利發放問題、全員論文評選問題、教師外出兼課問題等;二是學校的決策并不是我一個人講了算,我可以對我的決定負責,對學校負責,對廣大教職工負責,也能負得起這個責,因為我是校長、法人代表,但并不意味著我可以獨斷專行,我可以胡搞瞎指揮。因此,我認為無論是在社會上作為社會人,還是在學校里作為一名職工,我們的言行時刻都要有一種約束,都要理性一點,凡事都不能超出一定的度,都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紀律,也不能有悖常規、傳統和社會道德。我們不能沒有約束,無法無天,我們不能無視學校的存在,無視學校有關規定的存在。無論我們干何種事情,這種約束不應該直接來自上面的,也不是來自權力傾向的和來自時刻提醒的,而是都要有一種精神上的自我約束,一種自覺主動的約束。我們每做一件事情,都要想一想這是否與常規相沖突,是否與學校的管理規定有矛盾,是否與道德情感相違背,是否與大家或集體利益相抵觸,是否與為紀律、法律所不容,是否是個人情緒化的表現,是否是個人功利化的趨動,是否是個人自由化的指向。我想對被管要有一種全新的理解,我們被管不是去服從誰,也不是向權力的屈服。因此,管,實際上是一種推行制度與措施的過程,管,是促進學校發展與進步的一種手段,管,也是道德與思想、行為的一種有形或無形的約束。 “管” 的條條再多,“管”制度再健全,管理者水平再高,管理對象沒有約束意識、規則意識,而是有意或無意去對號如座,不給管,不服管,甚至無理取鬧,再高明的管理者也無法進行管理。所以,管理者之所以有時難以實施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有管理者的問題,更有管理對象的問題。如果我們的教職工都有一種約束意識,我們的教職工都能按學校規章制度和要求、教師的職業操行去行為,我們的管理者也就輕松了,我們也就不會遇到矛盾了,也就不可能存在無理取鬧的了。
管與被管,本身雖然是一對矛盾,但絕不是有指向的、激烈的沖突,更不是戰爭,但我們的管,有些情況下往往會演化為沖突,甚至是戰爭。我們平心而論,我們的管,哪一項不是為了學校生存發展的需要,為了教學質量的提高需要,為了保護大多數或保障大家的共同利益的需要呢?種了人家地,荒了自家田要不要管;不備課、不布置或批作業要不要管;缺課、缺勤要不要管;班主任收費不公開要不要管;欠了學校的錢要不要管?等等!不管不行,不管只能使學校跌入萬丈深淵,只能損害更廣大教職工的利益。
2、理,是使各方面的效益最大化
理,是梳理,理順的意思,具體一點就是理事,就是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使各方面效益最大化,它體現的是一種合作意識、一種協調意識、一種理解意識、一種配合意識、一種責任意識、一種規則意識和一種補臺意識,體現的更是一種奉獻精神、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和犧牲精神。理,本身就是為規則與規矩服務的,離開了理,無論是縱的關系,還是橫的聯系都不可能協調,工作和思想也就不可能順暢,最后管也就成了空話,措施與職責也就不可能落實到位。當然,理也必然要求管理對象給理,講理,要求在理,言語在理,行為在理,人在理中,理在情中,理在規矩之中,理在法規之中,理在道德之中,切不能不可理喻,也不能強詞奪理,更不能無理取鬧。作為管理者,理也需要講究方法、注意策略,理更需要管理對象的理解與支持,管理者要會理、在理、有理,也應該以理服人,以理理事,以理行為,以理治理,以理理順關系,以理求得理解,理在理智之中,理在理性之中,理在理解之中,切不能不知所理,也不能以權代理,以勢壓理,更不能不講道理,目無法理。因此,理也應該是雙向的,沒有高度自覺、高度配合、高度責任感、高度規則意識的管理對象的支持,沒有會理、懂理、善理的管理者的自覺、主動、用心去理,上下的氣就不能順,管理者的威信就難以提高,我們的一些規章就難以落實,我們家就不能和,學校也就不能興,事業就不能發展。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大家都是理事者,只是理的依據有所不同,理的內容不同,理的對象不同,如果說這些不同是因為權限和職責問題,那么理的效果不同更多的則是主觀上的問題,很可能存在理的方法、理的能力、理的策略問題。作為校長,我要理的是全校的方方面面的關系,宏觀上要引導學校健康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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