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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防暑降溫費發放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為夏季在崗的員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于防暑降溫的福利。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屬于兩個不同的費用,所以防暑降溫費不能充抵高溫津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深圳防暑降溫費發放,希望能夠幫到您!
深圳防暑降溫費發放:
最高氣溫達40攝氏度全天停工,用人單位應對高溫室外作業者予以特別補貼,每年7月至9月用人單位要向露天作業的員工發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溫保健費,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視為工傷……昨日,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從即日起實施。
《高溫辦法》對高溫天氣進行了定義,規定高溫天氣是指氣象部門發布高溫警告信號,預告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氣溫以深圳市氣象站發布的為準。
《高溫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攝氏度時,當日應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8攝氏度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時,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采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時-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高溫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對露天作業員工在每年7月至9月發放高溫保健費。高溫保健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保健費不計入工資總額。此外,對于經常在35攝氏度以上室內工作地點作業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參照辦法發放高溫保健費。
根據職業病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工傷保險條例》,高溫中暑是職業病的一種,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高溫辦法》明確規定員工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工傷,從而減少了員工申請職業病認定的環節,有利于員工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部門一位負責人解釋,《高溫辦法》將依據勞動監察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約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違反本《高溫辦法》損害員工身體健康、造成傷亡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
深圳防暑降溫費發放條件: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目前,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是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發放。
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如果滿足發放條件,但單位沒有發放,勞動者可通過致電12333或者12345進行投訴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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