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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參考范本 北京為例)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三、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五、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外,在每年夏季還應當為全體職工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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