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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購銷合同
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
集中采購購銷合同(范本)
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工作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為確保耗材及檢驗試劑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即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甲方)和中標企業、配送商(以下簡稱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醫療機構采購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產品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廣西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http://www.gxyxzb.gov.cn)所提供的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信息,查詢需要采購的產品,甲方通過醫用耗材網上交易系統向乙方發送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在采購周期內的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必須無條件采購本合同項下的中標產品。 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購其它品牌的產品替代中標產品。
(二)甲方應按產品合同計劃采購量明細表(詳見附表)完成中標產品的采購。
(三)甲方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算貨款。指定結算銀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結算銀行的正常結算行為。
(四)甲方必須要求乙方按實際采購價格如實開具發票,并如實記帳。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二)乙方按購銷合同所提供的產品合同計劃采購量明細表向甲方供應中標產品。
(三)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中標產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應產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質量、規格、包裝須與中標產品的掛網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條 供貨時間
甲方在發出訂單后,乙方應當在一個工作日確認。急用產品要求24小時內送達,一般產品48小時內送達。如乙方在配送過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購計劃,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須在7天內(含第一次配送時間)保證完成配送任務。
第五條 產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對有效期另有規定,乙方所提供產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個月。
第六條 產品包裝
(一)除非對包裝另有規定,乙方提供的全部產品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以防止產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產品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
(二)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報告書、產品合格證、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來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進口產品包裝上(包括大包裝、小包裝等)必須附有名稱、批號、產地、規格、型號、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國家規定的中文標識。
第七條 采購價格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和履行服務的價格為該產品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網公布的中標價格。甲、乙雙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標價格采購或供應中標產品。
第八條 貨款結算
(一)甲方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付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二)配送商與供應商的貨款結算、配送費用的支付方式等由雙方協商,與甲方無關。
第九條 配送
中標產品由供應商或供應商委托的配送商負責配送。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甲方的采購計劃或合同為準。
第十條 交貨
(一)交貨方式一般采用現場方式進行交貨,其他交貨方式在合同特殊條款中規定。現場交貨的方式由乙方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甲方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所有貨物的交貨日期以運抵甲方收貨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伴隨服務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一項或全部服務,但甲方必須在訂單中明確提出具體的服務項目。
1、產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
2、提供產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
3、對開箱時發現的破損、近效期產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產品及時更換;
4、在甲方指定地點為所供產品的臨床應用進行現場講解或培訓;
5、其他乙方應提供的相關服務項目。
(二)乙方應具備解決緊急問題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貨物的過程中發現問題,乙方應及時到甲方現場解決。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保證及檢驗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承認的相應標準,并與報價時承諾的質量相一致,以確保使用過程的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確認需要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把質量檢驗的具體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通過檢驗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則進行產品質量檢驗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檢驗在乙方交貨的最終目的地進行。
(三)甲方在接收產品時,應對產品進行驗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質量、數量、包裝、標識等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應及時更換提供合格的產品,不得影響甲方的使用。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責任并賠償相關直接損失。
(四)甲方如果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有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驗報告)或與報價時所作的承諾不一致,應及時報自治區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藥械采購中心”)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配送商履約延誤
(一)乙方應按照購銷合同中甲方規定的時間配送產品并提供伴隨服務。
(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礙按時配送產品和提供伴隨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甲方和區藥械采購中心。甲方或區藥械采購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核實,并由甲方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違約金或終止合同。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并重新簽署。
(三)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拖延交貨,甲方有權加收誤期賠償費和(或)終止合同。同時給予乙方不良行為記錄登記。
第十三條 違約及賠償
(一)除本合同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配送產品并提供伴隨服務,甲方應從貨款中扣除違約金,但應不影響本合同項下的其它補救辦法。每延誤一周的違約金為遲交產品貨款的5%,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一周按7日計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計算。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達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二)乙方在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應盡的交貨義務。
(三)如甲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貨的違約金和(或)終止合同。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貨的違約金為應付款或者應收貨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的責任。
(二)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違約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后,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終止合同
(一)違約終止合同
1、在甲方對乙方因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能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可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產品。
(2)甲方認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貨達 天以上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2、甲方根據上述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采購其它企業的中標產品。乙方應對采購替代產品所超出的費用負責。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規定按時結算貨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滯納金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直至終止合同。
(二)破產終止合同
乙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乙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甲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第十七條 轉讓和分包
除非甲方和區藥械采購中心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合同修改
本合同的條款不得有任何變化或修改。甲、乙雙方在協商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購銷合同以外的補充條款,亦須報當地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適用范圍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參加2012年度廣西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的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2012年度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周期滿為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二O一四年 月 日·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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