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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合同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法律問題,仲裁判我勝訴,現在公司把我起訴到人民法院,不愿補繳社保,經濟補償也減半了 瀏覽次數:34次懸賞分:5 | 解決時間:2011-7-4 20:48 | 提問者:canna_188
1.對于保險,法院是不是無權利執行?
2.經濟補償,我是2005年入職,2011年因公司未繳社保辭職,勞動仲裁判經濟補償是按(月基本工資*6年)核算的,現公司起訴:經濟補償,應當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這個說法合理嗎?(本人與公司的合同是2年一次簽訂)
3.勞動仲裁判決公司應給我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經人民法院的話,會給改判嗎?
最佳答案 1、法院會支持公司的主張的。因為最新《勞動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08年之前的補償金法院不會支持。
2、保險,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圍。你應立即到當地區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勞動監察大隊的監察科去投訴公司沒有繳納社保,要求公司補繳。且只能要求公司支付2年期限內的社保,也就是你現在投訴之日起來起算的這2年期限。
3、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安排你休年假呢?如果沒有安排,你則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你3倍5天的日工資;從05年至今都沒有安排休年假,那么大約有5年,也就是25天的日工資標準。這項你可以合并到監察大隊那里一起要求公司來支付。
4、節假日加班費應該有吧,好好整理清算下啊,這筆收入也不少。
我也在打過勞動爭議官司額,也代理過同事的案子。維權也走過很多彎路。祝你成功啊。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追問休年假和節假日加班費,這兩個確實沒在仲裁時申請過,這些需要遞交什么證據證明呢?還是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就可以?
回答1、年假,你提交05年至今的合同文本原件就可以到監察大隊那里投訴,他們去調查核實后就可獲得;
2、年假、加班費,社保,都可以到監察大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投訴,他們都會受理的,因為他們是勞動行政部門。
至于加班費,周末、節假日:國家規定每周工作40個小時,超過40個小時,有延時加班的小時加班,按150%來計算支付,周六周日如果上班沒有安排調休的則應按200%來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沒有安排休息的,按300%起算;加班主要看打卡、考勤記錄為證據的依據;
另:勞動合同中試用期前后的月工資標準是多少?有明確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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