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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
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正文: );(試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 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管理,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條 乙方保證金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 第三條 乙方保證金按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轉交第三方的,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據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第四條 乙方保證金應用于以下第▁▁▁▁▁▁▁▁種情況: 1、《租賃合同》終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應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 4、《租賃合同》終止后乙方拖欠稅費或行政管理機關罰沒款的,甲方有權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進行支付。▁▁▁▁▁▁▁▁▁▁▁▁▁▁▁▁▁▁▁▁▁▁▁▁▁▁▁▁▁▁▁▁▁▁▁▁▁▁▁▁▁▁▁▁▁▁▁▁▁▁▁▁▁▁▁▁▁▁▁▁▁▁▁▁▁▁▁。 第五條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的,必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在《租賃合同》終止后甲方按照約定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的,應保存好相關憑證。 第六條 乙方保證[1] [2] [3] [4] 下一頁【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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