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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7 06:57: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招募與配置

  第一條 目的

  為公司發展提供合格人員,充分體現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職責

  1、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員工的招聘、錄用手續,并進行人力需求調查及薪資調查工作,向總經辦報送分析報告;

  2、各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專業考核;

  3、總經理負責簽署經考核合格者的求職表。

  第三條 招聘原則

  公司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錄用人才。

  1、 回避原則

  1.1親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級關系;

  1.2同一部門同一地區人員分布適宜,避免過分的老鄉關系和裙帶關系出現。

  2、 不能錄用原則

  2.1在集團各公司服務并解聘的(特別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可錄用);

  2.2未滿16周歲的人員;

  2.3體檢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違法犯罪行為正被公安機關通緝者。

  第四條 招聘條件及招聘需求批準程序

  1、 招聘類型

  1.1新增崗位是指崗位空缺的補充將造成企業總體人數增加;

  1.2補員是指空缺崗位的招聘不影響企業總體人數的構成。

  2、 招聘條件

  2.1公司擴大規模需增員時;

  2.2公司組織結構調整需增加人員時;

  2.3新項目組建或增加編制時;

  2.4公司需儲備人才時;

  2.5公司原有職位空缺需補員時;

  2.6其他人力資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審批程序

  3.1補員招聘:用人部門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根據需求情況填寫《招聘申請表》,經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申請,送總經辦審核屬實后,于每月25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組織招聘。

  3.2新增崗位招聘:用人部門負責人在《招聘申請表》上詳列新增原因、職責范圍和資歷要求,報總經辦組織崗位評估,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核準同意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招聘;未通過核準的,由人力資源部反饋給申請部門。

  4、招聘及錄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試并篩選――部門主管復試――總經理審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試用――試用期結束合格者轉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資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請表》之日起,擬定當月招聘計劃,報總經辦審批后,組織招聘。一般崗位招聘周期為兩周—四周;個別崗位由人力資源部及用人部門視情況協商延長或縮短周期;

  4.1.2應聘人員應聘時需填寫《應聘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檢驗相關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健康證明等,從事技術工種的還需有技術等級證,且提供之證件必須為原件),并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初試”欄內簽字確認,合格后,推薦給用人部門進行專業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門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復試意見”內簽字確認,并附上相關考核資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資源部;

  4.1.4總經理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面談,內容包括薪資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談合格后,總經理告知人事行政部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三個月。

  4.2錄用流程

  4.2.1錄用者辦理入職手續前,需向公司遞交體包頭市市級醫院進行的肝功能和肺部體檢報告一份。

  4.2.2錄用者報到時須帶上個人證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職業等級證、特殊崗位需有從業資格證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兩張)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維修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入職需提供原單位的《任職證明》。

  4.2.3員工入職時應簽訂《員工試用期協議書》、部分崗位簽訂《擔保書》。

  4.2.4領取員工工牌;錄考勤;領取工服。

  4.2.5 人力資源部進行一天入廠培訓,接受公司文化、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崗位相關知識等培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人力資源部送部門進行崗位培訓。

  4.2.6到崗參加上崗培訓,由部門負責安排,培訓時間為七天;內容為崗位工作程序、崗位相關技能等。培訓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部門工作;由總經辦經理進行培訓跟蹤及督導工作。

  4.2.7新員工入廠七天內為適應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辭退或離職者,公司不予計發報酬及其它經濟補償。

  4.2.8錄用員工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建立新的人事檔案,并將員工入職后的相關資料全部納入檔案中集中管理。

  4.3轉正流程

  4.3.1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力資源部將該員工入職時部門填寫的《試用期員工考核表》發放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表現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填寫完整后交人力資源部;

  4.3.2試用合格者,簽定正式勞動合同予以錄用,合同期限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門可根據情況延長試用期(最多延長三個月)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4.3.3人力資源部視被退回員工基本情況可調換崗位另行試用或予以辭退。

  第二章 員工離職

  第一條 離職類型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2、按勞動關系終止原因把離職類別分為: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和開除。

  2.1勞動合同到期而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稱為終止勞動合同;

  2.2試用期滿后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并經公司同意后離職稱為辭職;

  2.3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一個星期以上稱為自動離職;

  2.4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離職稱為辭退;

  2.5凡違法犯罪、職業道德缺失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離職稱為開除。

  第二條 離職結算辦法

  1、 終止勞動合同

  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工資等經濟結算手續;

  2、 辭職

  2.1按規定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經批準離職前的工資照付。

  2.2 30天內(試用期三天內)辦完離職手續,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與部門商定。從遞交離職申請到公司批準離職之日必須服從公司之安排,否則按自動離職論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照價賠償。

  2.3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根據離職員工崗位之需及時安排(招聘)人員跟班,在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經主管確認交接手續完畢后,簽批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3、 自動離職

  不作任何結算。

  4、 辭退

  按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結算。

  5、 開除

  不作任何結算。

  第三條 離職結算程序

  1、員工獲得離職通知后,持廠牌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程序記錄表》,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資源部確定出勤天數及補助項目。后報總經理批準到財務部結帳。

  2、凡離職員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內辦完有關離廠手續,逾期不辦或有意拖延時間者按自動放棄結算論處,不給予補辦任何手續。

  3、離職人員結算完畢后不準進入車間活動。

  4、出納及會計離職時,自辭職報告上交之日起,工資暫停發放,由審計部門先行查賬,賬目清楚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5、業務人員離職須將客戶電話、資料等上交部門主管。

  第三章 勞動關系

  第一條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為規范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合同簽訂范圍: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員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后,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3.1、解雇: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解雇該員工。

  3.2、開除: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制度,公司可予以開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內由于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終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員工不予續約,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終止。

  4、違約賠償

  4.1、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提前離職的)員工,將其未結算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作為違約賠償金。

  4.2、對合同自然終止的員工,如不按時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時間擬造成事實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應勒令其離職。

  4.3、對因嚴重違紀而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4.4、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須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不按規定日期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將各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及合同期限統計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門經理/主管保存。對合同到期的員工各部門主管應提前二十天進行考評,考評結果應在五日內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審查后,決定該員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員工去留。

  5.2、對擬與之續簽合同的員工,行政部應及時辦理新的勞動合同。

  5.3、對不按上續程序辦理員工考評的主管而造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應由該部門主管承擔經濟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

  5.4、《員工勞動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經主管批準,一律不予借閱。

  第二條 人事檔案管理

  1、員工人事檔案收集和保存員工的各類人事資料,屬公司商業秘密,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閱覽。

  2、員工人事檔案包括:

  ①身份證復印件;

  ②學歷證復印件;

  ③健康證明;

  ④技術職稱證復印件;

  ⑤個人簡歷;

  ⑥應聘登記表;

  ⑦應聘程序記錄表;

  ⑧面試考試題;

  ⑨試用期間考核表,調薪表等。

  3、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新員工辦理完入廠手續后,開始建立該員工人事檔案。

  4、在職員工檔案按部門或工號順序排列,由人力資源科統一保管,副主管級以上員工檔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員工離職后,人事檔案連同離職申請(決定)和離職程序記錄一同轉為離職人員檔案。

  6、離職人員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保存。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時間:

  6.1主管級以上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3年。

  6.2辭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2年。

  6.3解雇人員、自動離職人員、被開除人員檔案保存期為1年半。

  滿保存期檔案經呈報總經理批準后統一銷毀。

  7、查閱員工人事檔案需辦理查閱手續。

  7.1查閱主管級以上級別(含副主管)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查后報總經理批準。

  7.2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批準。

  7.3借閱員工人事檔案時間不得超過1天。

  第三條 保密制度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確保公司商業、技術資料的安全和人事資料的保密可靠,制訂本制度。

  1、公司檔案資料分一般資料和保密資料兩種,保密資料包括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市場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及供貨資料、財務資料、人事資料,除此之外的資料為一般資料。

  2、員工有義務和責任為公司保護一切保密資料的.安全與保密,保證信息不外泄,資料不外流,具體規定如下:

  2.1、未經部門經理和公司領導批準,任何人不準摘抄、復印任何保密資料,違者以違反工作紀律論;

  2.2、收發、傳遞或經批準攜帶保密資料外出的,由經手人負責該資料的安全與保密,如發生泄密,以玩忽職守論;

  2.3、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的員工,如經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許在公司大范圍內談論所掌握的資料,更不允許對公司以外的無關人員,特別是公司競爭對手提及相關資料,如發生以上行為,將以泄密論處;

  2.4、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特別是技術及市場資料的員工,如與公司競爭對手勾結,竊取公司機密,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前來公司訪問或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外來人員,前臺接待員給予對方辦理來訪登記手續后,電話通知受訪人,由受訪人引導方可進入公司辦公區域。進入軟件技術開發區域,還必須事先征得技術總監的批準。

  4、本制度由各部門配合,互相監督執行,如發現公司機密已經或可能泄露,應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立即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條 特殊崗位人員擔保規定

  為加強特殊崗位人員管理,防患未然,經公司研究決定,對直接接觸公司財務及客戶資料的特殊崗位人員實行擔保管理。特殊崗位人員在公司服務期間的行為需請人擔保,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損失,該特殊崗位人員及其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規定如下:

  1、擔保管理的崗位范圍:

  需請人擔保的職位有:財務出納、司機。

  2、擔保人范圍:

  2.1、公司已滿試用期的在職人員,但兩人之間不得互相擔保;

  2.2、集團內其它公司在職人員;

  2.3、有包頭市戶口的非公司人員。

  3、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一經承諾對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即需對被擔保人在華銀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被擔保人個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被擔保人擅自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無法(無能力)承擔相應責任時,該責任由擔保人承擔。

  4、擔保手續的辦理

  公司將提供擔保書格式,擔保書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雙方簽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頭市戶口非本公司人員擔保人需出具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查驗,并留復印件,附在擔保書后)。

  5、擔保手續的變更

  被擔保人正常離開公司,擔保關系自行終止。擔保人先于被擔保人離開公司,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并辦理手續。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要求終止擔保關系,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時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并辦理手續。

  第四章 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編撰并解釋;

  2、隨公司發展及要求變化,公司有權對內容進行調整;

  3、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執行。

  4、附表:

  《招聘申請表》

  《應聘程序記錄表》

  《員工試用期協議書》

  《擔保書》

  《試用期員工考核表》

  《離職程序記錄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范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XX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X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 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4、《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醫院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序

  第二條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院長及院長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主管院長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醫院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醫院可出具辭職人員在醫院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該科室主任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醫院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醫院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科室主任共同簽字,并分存醫院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員工辭職時,人事科室主任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醫院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科室主任共同簽字,并分存醫院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醫院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醫院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盤;

  2、醫院的項目資料;

  3、醫院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醫院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醫院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醫院的.財物。

  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醫院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醫院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醫院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醫院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醫院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醫院借款、罰金;

  2、員工對醫院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醫院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醫院脫離勞動關系,醫院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醫院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醫院院長批準頒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一、目的

  公司為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并保證公司財產、信息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無論何種離職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離職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離職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員工離職的統一管理。

  1.直接主管負責十一級以下(含十一級)員工的離職申報,綜合管理部離職面談,部門負責人負責離職確認,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離職審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離職批準。

  2.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面談及審核,由綜合管理部長配合離職面談,總經理負責七至十級人員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3.總經理負責高層(六級以上)人員離職面談與離職審核,董事長負責六級以上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報青山董事局備案。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工作與物品交接,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的工作與物品交接與監督。六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或董事長直接交接。

  5.綜合管理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手續的辦理,并出據《離職證明》,按規定辦理社保手續及工作關系轉移。

  6.財務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的工資結算與發放。

  四、離職類別

  我公司員工離職包括:解除勞動關系、辭退、辭職、自動離職、合同期滿、退休等六種情形。

  1.解除勞動關系與辭退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并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參照公司當地的勞動法規執行;

  2.辭職:員工沒有意愿或無法繼續工作而主動申請離職;

  3.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計曠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計曠工十五日(含)以上,且無任何原因和解釋的離崗行為(請長假違規不續假、不按期返崗者,一律不辦理或代辦離職結算手續,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合約期滿:勞動合同期滿且沒有續簽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

  5.退休: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解除勞動關系。

  五、具體規定

  1.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門或綜合管理部通知當事人,要求其立即辦理離職手續,移交工作和各類資產,且必須于當日離開公司和宿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類:

  1)嚴重違反或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2)有意或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違法亂紀受公安、司法部門處理者;

  4)具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和不良后果之行為者。

  2.辭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將提前告知予以辭退: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不能勝任工作,經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將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提前30天告知;

  5)經濟性裁員,提前30天告知。

  3.辭職

  辭職為員工自愿行為,必須提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離職面談記錄),試用期員工應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根據崗位、職責不同,申請時間不同,具體規定:

  1)生產線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車間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大學生、行政管理人員提前1~3個月;

  3)中層(七級至十級)管理技術人員提前1~3個月提出申請;

  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人員,由本部門或綜合管理部根據實際考勤情況認定。所有自動離職人員,由綜合管理部發布除名通告,并不負責辦理任何薪資結算、社保關系轉移等人事手續。

  5.合同期滿

  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同期滿前30天,綜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單(見附表1)通知所屬部門及本人,是否繼續簽訂合同。如符合條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內續簽,則繼續留任;如沒有以書面形式答復,一律作自動棄權處理。合同期滿,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6.退休

  當員工達到企業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需要辦理退休相關手續,公司將根據其在公司服務年限給予適當禮品贈送(一般為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六、離職辦理流程

  除解除勞動關系和自動離職外,所有形式的離職都依照以下流程辦理:

  1.離職申請審批

  根據規定時限提前提出離職申請,按照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董事長的順序逐級審批。6級以上(含)人員離職,由董事長審批;10級(含)以上人員的離職申請,由總經理審批;11級(含)以下人員離職由分管副總審批。

  2.辦理工作、資產移交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崗前辦理工作移交和資產交接,否則,不予結算離職薪資。

  1)離職員工移交物品類別包括:

  a.各種公用印章、介紹信

  b.現款、有價證券、帳冊憑證

  c.各種圖書、規章、文書、檔案證件

  d.辦公用品、計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鋼鐵手冊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類公司資產

  f.勞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應移交事項

  2)移交期限

  根據部門崗位特點,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原則上,工作移交必須在員工離職日簽字完畢。

  3)監督移交及監交責任

  離職員工工作、資產移交,由離職人、接收人共同辦理(視情況指定監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單,必要時由直接主管接收。離職員工移交清單,由直接主管審查,不合之處,應立即予以更正、補充。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等未結清事項,由直接主管負責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監交人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

  移交人對應移交事項如有虛漏虧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況,均從嚴查處;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損失,雙方應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公安、司法部門查辦。

  新接任人員如對交接的工作、資產、資料有疑義,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說明緣由,并擬定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裁定。

  3.離職薪資結算

  綜合管理部根據簽字完畢的移交清單核對考勤、核算薪資。離職薪資結算截止到離職員工核準的離職日(或實際離崗日),特殊情況由離職審核人注明,薪資推遲一個月發放。

  任何一種形式的解聘,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全部結清,且雙方保持結算之后六個月內的相互解釋的過程。解釋不清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仲裁。

  4.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終止社保

  綜合管理部根據離職員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并及時到社保部門辦理終止社保事項,退還、轉移相關的社保材料等。

  七、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執行和負責解釋。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一、目的:

  規范公司與離職員工的離職結算活動,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公司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離職(辭職、解聘)。

  三、操作規程

  1、辭職程序:

  ①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操作層員工應提前半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管理層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間的人員認為工作不適合自己的期望,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提交其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上崗少于5天(包括5天),個人提出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工資。②部門經理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當天,安排時間與其溝通、面談,掌握其辭職原因及心態,妥善解決提出的問題或困難,努力挽留。如若無法挽留,要征詢其對公司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報總辦,由總辦視情況決定是否與其面談,管理層員工要報總經理,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面談或派品質部面談或落實情況。

  ③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按審批權限獲準,操作層員工由部門經理、品質部、總辦獲準;管理層員工要經總經理批準。

  ④員工辭職獲準后,應到總辦領取《員工離職手續單》并由相關部門填寫,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門:文件資料交接、工作交接;

  b倉庫: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設備;

  c總辦:工資結算、人事關系辦理、檔案調轉、統籌轉移;

  d財務部:借款、票據、工資及統籌等;

  e各部門手續填寫完畢后把此手續單送交總辦存檔。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導優勝劣汰,對于不適應公司發展,不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解聘。

  ②試用期內,員工不適應崗位工作,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③解聘員工由部門經理及公司總辦考核討論后予以決定,報知總經理。

  ④主管以上人員的解聘由公司總經理獲準后執行。

  ⑤員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參照《獎懲條例》中有關除名的情節),公司將予以解聘:

  a隨公司發展,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經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工作者;

  b違反考勤紀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次(含5次),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月內無故曠工達3天以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c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賭博,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d玩忽職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負責任,影響公司團結,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e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給公司形象、聲譽造成極大損害者;

  f違犯工作紀律,多次教育批評無效者;

  g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者;

  h工作時間利用工具、設備、名譽做私活者;

  i身體不適應崗位工作要求,或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業機密,給公司經濟,名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k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①決定解聘的員工由部門經理寫明解聘原因報總辦,經總辦或總經理批準,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同辭職)。

  四、相關規定

  1、凡不按公司離職規定程序而離職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時交接相關工作,否則由其承擔損失后果。

  3、離職人員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應繼續堅持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記錄考勤。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8

  1、用工標準:

  所有員工在入職時必須提具清晰、準確的履歷表(附照片),行政辦有權利用各種方式對員工提供的信息進行調查。如信息有誤,行政辦有權立即開除處理。

  2、入職程序:

  部門招聘申請→人事部核編→組織招聘→部門面試→經理批準→辦理入職手續→開始計算考勤

  (1)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按照財務部的制度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押金。

  (3)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出具有效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特別優秀的,或在試用期內有重大貢獻的可提前轉正。轉正后享受國家法定規定的相關待遇。

  (5)所有員工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到行政部領取考勤卡、工號牌、更衣柜鑰匙、《員工手冊》、《考勤條例》等物品。

  (6)用人部門經理對新員工表示歡迎,并帶新員工到工作場地實際介紹部門的`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崗位位置和工作人員。

  3、離職程序:

  員工辭職申請→部門審批→經理批準→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1)員工需要離職時,試用期內員工必須提前3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轉正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在批復以前必須按照正常的排班上下班,如不服從部門安排,按照曠工處理;不按照以上時間提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離職的,酒店不予批準。

  (2)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處罰一律按行業約定俗成:曠一扣三處理。

  (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所產生的社保金費全部由其本人承擔,酒店概不負責。

  (4)各部門接到員工辭職報告后,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備案,如因延時造成酒店損失者,應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5)社保處增減人員要求在本月的5日前報社保辦。因此要求各部須在本月3日前將本月辭職人員報辦公室備案。(按正常程序辭職的員工在辭職當月仍然按照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扣除本人保險金費,單位承擔其應繳保險金費部份。)

  (6)員工辭職必須先交辦公室簽審。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9

  一、引言

  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歸屬感,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員工離職管理制度。本制度明確了離職流程、離職補償、離職保密、離職證明等方面的`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二、離職流程

  員工離職應提前三十天向直屬主管提出書面申請,經直屬主管批準后,到部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辦理工作交接;

  2、簽署離職協議,明確薪資、補償金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條款;

  3、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證明;

  4、完成離職手續,領取離職證明文件。

  三、離職補償

  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和職位確定,具體如下:

  1、每工作一年,補償金為一個月工資;

  2、高級職位或核心員工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更高補償;

  3、補償金應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四、離職保密和禁止競爭規定

  員工離職后,需遵守保密和禁止競爭規定。保密范圍包括公司商業機密、客戶資料、財務數據等。禁止競爭規定包括:

  1、離職員工在半年內不得加入與公司業務競爭的同類企業;

  2、離職員工在兩年內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和客戶資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或技術資源幫助競爭對手;

  3、離職員工應妥善處理與原公司合作事宜,如合同解除、賠償等。

  五、其他規定

  1、員工在離職期間,應妥善保管公司資料和信息,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有權對員工的離職原因進行調查,員工有義務配合公司調查;

  3、對于違反本制度的員工,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并視情況給予處罰。

  六、附則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公司管理層解釋說明。如本管理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七、執行與監督

  本管理制度的執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各級主管有責任和義務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員工離職管理相關信息和數據。人力資源部應定期對離職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公司管理層將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八、結語

  本管理制度旨在為公司提供一個良好的人才流動環境,提高員工的歸屬感,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希望全體員工能夠認真遵守本管理制度,共同維護公司的穩定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請隨時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和改進。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離職形式

  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一)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形成的離職。

  (二)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1、辭職

  (1)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并與公司解除工作關系。

  (2)辭職人員應按公司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管理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①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余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2、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準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司重大商業秘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因員工及公司雙方原因,員工與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3、自動離職

  (1)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2)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后5天內向公司管理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并予以追繳。

  第二條 離職補償

  符合離職補償條件的員工,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三條 審批權限

  (一)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招聘須經總公司總裁批準。

  (三)為便于信息的溝通,員工在離職后,由管理部在辦公平臺上發布公告(注明原工作部門、任職崗位及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事項)。

  第四條 離職程序

  (一)離職申請

  1、辭職

  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通過辦公平臺),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2、辭退

  需辭退員工的,部門經理根據情況提出辭退建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二)離職溝通

  管理部在得知員工離職想法的第一時間內與離職員工積極溝通,對工作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了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動機、反饋所在部門負責人。

  (三)離職辦理

  離職申請或辭退建議被批準后,由部門經理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清產表》,進行簽批。

  (四)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與接任人員進行交接,交接手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監交,工作交接手續包括: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接任人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4、結算工裝、內部購房等賬務;

  5、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交納相關費用;

  6、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7、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按其約定辦理;

  8、完備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調離手續。

  (五)結算費用

  1、離職手續辦妥后,離職員工把離職單報管理部備案,并進行薪資的結算。

  2、正式離職日期為離職員工薪資的截止日。

  3、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薪資:應付未付的工資、獎金。

  (2)公司未支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需扣除離職員工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的費用。

  5、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六)關系解除

  1、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管理部負責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的工作。

  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及社會保險的停止辦理工作。

  (七)開具證明

  1、根據個人需求,由管理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八)離職審計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1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xx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并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后,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了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后,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并報主管上級批準后,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后,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說明不續簽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于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后,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聽取員工意見;

  1.4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于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5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并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并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后,向離職員工說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并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簽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準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發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后,應通知綜合服務部,并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簽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應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向管理處提出,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管理處提出,拒不改正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管理處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條 員工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至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由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總經理簽批。

  第四條 員工離職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凡與管理處有經濟往來賬款或借款未結清的,暫緩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條 員工離職應將業務關系、通訊錄和工作未完事項以書面形式辦理工作交接。

  第六條 員工離職時,按工服管理制度辦理工服保證金的退款和扣款手續。

  第七條 員工離職時,自入職起截止本年度內未休年假可折合成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第八條 離職員工凡未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的,其最后月度薪資暫緩發放。

  第九條 員工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后,管理處方可以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4

  一、離職方式:

  (一)辭職:

  1、辭職申請方式:員工提出辭職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辭職原因和預期辦理辭職日期,經批準后方可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2、辭職申請時間:

  (1)試用期兩周內:當天提出申請,當天辦理交接手續即可離職;

  (2)試用期兩周后: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3)試用期結束后:普通員工提前兩周申請,部門主管級以上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

  3、辭職程序:

  (1)普通員工離職,將書面辭職申請交部門經理,部門經理批準后交銷管部經理。

  (2)銷管部經理批準后報人事部經理核準后,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3)部門主管以上級員工離職,將申請交銷管部經理審批后交人事部經理核準。

  (4)經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辭退:

  1、試用期員工辭退:試用員工工作質量、效果或工作狀態不符合公司要求標準,公司將提前一天提出中止試用期。

  2、辭退程序:

  (1)由部門經理填寫《員工勸退通知單》,寫明辭退的具體原因,二日內報銷管部經理審核后,交行政部經理批準方可開始辦理離職程序。

  (2)主管以上級員工《勸退通知單》經主管副總批準后方可開始辦理離職程序。

  二、離職具體程序

  1、員工的辭職申請、部門提交的《勸退通知單》被批準或經公司決定被開除的員工,由人事部負責通知現場銷售經理及客服,由客服負責現場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2、客服負責將《離職確認單》、《工作交接單》交員工本人,并告知員工如何辦理。

  3、客服負責統計此離職業務員簽署全部合同應提取的傭金,并填寫《離職業務員傭金確認單》由銷售經理、客服與業務員本人簽字確認后上報到銷售管理部。

  4、首先,員工將分內的工作列詳細的清單,并與部門指定的接收人進行交接,雙方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5、其次,員工需將《離職確認單》中列明的接收事項交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6、客服應在《確認單》中明確員工工服應扣款項及考勤一項。

  7、部門經理負責監督交接工作。若認定交接工作準確完成則在《離職確認單》上簽字,交銷管部經理核準。

  8、核準后報人事部經理批準(若主管以上及員工離職,需報主管付總最后批準),離職程序完成,員工可正式離職。

  9、人事部接到被批準的《員工離職確認單》后,將原件存入離職員工檔案,復印件交財務部做為計發離職員工工資的依據。

  10、員工正式離開工作崗位后,由人事部負責在公司范圍內作離職通告。

  三、薪金結算:

  1、離職員工的薪資或補償金的支付時間,依據公司全體員工的固定發薪時間,即上月工資由財務部于本月10日發放,本月工資于下月10日發放。

  2、員工被扣罰及應賠償公司部分,在公司結清員工薪資及其他收入時直接從中扣除。

  四、注意事項:

  1、部門經理及負責接收工作的員工在交接工作中,必須認真負責,考慮周到,避免交接遺漏。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如因工作疏忽,造成交接中的遺漏而引起公司損失,將追究簽字人責任。

  2、若現場員工因特殊情況未辦理離職手續即離開公司,現場客服應在確知該員工離職當日內通知銷管部和行政部知曉,并在兩日內補填《離職確認單》交銷管部報行政部。

  3、被解聘的員工如在交接工作期間故意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擾亂公司正常辦公秩序,使公司蒙受一定的經濟或聲譽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并予以立即開除的處分,同時停止發放任何經濟補償。

  4、離職員工必須遵守勞動合同及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保密義務。

  五、交接重點:

  (1)現正跟進的工作。

  (2)領用物品及負責項目的應收款項等。

  (3)部門資料(包括電腦文檔、復印件等)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XX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于X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復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3.3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X式X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X份,X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后,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于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X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于XX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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