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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規范、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公司工作順利開展和信息資料資產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3、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離職人員離職手續,公司其他各部門負責協助辦理。董事長負責審批公司員工的離職情況。
4、離職程序
4.1 實習期員工辭職手續辦理制度
4.1.1 實習期員工和勞務用工人員必須提前十天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待部門負責人、分
管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辭職員工為中層副職以上職務或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的,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4.1.2 離職員工將《員工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人力資源部會同其部
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 離職員工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內容依次辦理,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總經辦為其辦理工
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手機等公司物品的收回工作和餐費結算工作;通知財務部結清借款或罰單。以上內容交接完畢經交接雙方和部門負責人、監交人各方簽署意見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1.4 總經辦統計其本月考勤,提出離職員工工資結算意見,報上級領導批示。
4.1.5 人力資源部將獲批的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談話記錄》、工資結算說明、
《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匯總整理,以呈批的形式逐級上報經董事長批示。
4.1.6 將董事長批示的呈批報送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人力資源
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2 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制度:
4.2.1 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
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
4.2.2 由離職員工將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等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
人力資源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2.3 離職員工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內容依次交接,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總經辦為其辦理
工作服、工作證、辦公用品、檔案資料、手機等公司物品的收回工作和餐費結算工作;通知財務部結清借款或罰單。以上內容交接完畢經交接雙方和部門負責人、監交人各方簽署意見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2.4 工資中如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會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多退少補,出具保險結算說明,
并經財務負責人簽字認可。
4.2.5 總經辦統計其本月考勤,提出離職員工工資結算意見,報上級領導批示。如未到績效工資
發放時間,不再結算績效工資。
4.2.6 減除離職員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辦理合同終止手續,返還其養老保險本。
4.2.7 人力資源部將獲批的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談話記錄》、工資結算說明、
保險結算說明、《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養老和醫療保險減少表、匯總整理,以呈批的形式逐級上報經董事長批示。
4.2.8 將董事長批示的呈批報送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人力資源
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3 公司辭退、開除員工離職的辦理制度
4.3.1 出現符合法律規范、合同約定情形,公司以書面形式下達辭退、開除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辦理員工離職手續辦理。 4.3.2 工作交接和結算參照前述款項執行。
4.4 特殊人員離職制度
4.4.1 財務人員離職程序:無論財務人員是否為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且嚴
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公司財務制度中的要求離職,并為在職期間出現的財務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和負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4.4.2 駕駛員離職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辦理離職外,總經辦需協助調查該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出
車記錄、維修記錄和違章記錄,如有罰款和因本人駕駛原因出現的維修,需補齊罰款和維修費用后方可離職。
4.5離職管理
4.5.1 未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不辭而別、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致使公司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4.5.2 員工在未發放獎金前離職的,自動失去各種獎金評定資格,離職后不再發放任何獎金。 4.5.3 離職談話
4.5.3.1 員工申請辭職的,行政部應與辭職人進行面談,了解其辭職原因。 4.5.3.2 辭職員工如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4.5.3.3 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人共同簽字,存入公司員工檔案。 4.5.4 有下列情況時,審批人有權不予以批準或推遲批準 4.5.4.1員工辭職申請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
4.5.4.2 根據勞動需要,特殊時間段(公司生產任務緊張)不辦理離職手續。
4.5.4.3員工辭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程序逐級審批至最高核決。未按程序逐級審批
或擅自越級審批的,任何部門均有要不予以簽批辦理辭職手續。
4.6復職
4.6.1凡因違紀而被開除、公司要求終止勞動關系者,公司一律不予再次錄用。 4.6.2正常離職者在離職三個月后可向公司申請復職。
5、附則
5.1 本制度從XXX年X月X日起執行。 5.2 本制度由總經辦解釋和補充。
6、附件:
6.1《離職談話記錄》
6.2《員工離職手續交接單》 6.3《員工離職申請表》
附件一:離職談話記錄
離職談話記錄
附件二:《員工離職手續交接單》
員工離職手續交接單
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員工離職申請表》
員工離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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