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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27 17:11: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5篇(優選)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校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5篇(優選)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乘車學生的.生命安全,依據《濱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校車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協助校車公司做好校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2.駕駛員必須符合準駕車型,具備校車駕駛資質,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駕駛員要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4.建立隨車照管員跟車制度。每輛校車每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5.駕駛員、照管員要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2

  為規范學校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教學及公務用車,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學校車輛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

  2、辦公室主任應做到:務實高效、廉潔勤政,積極服從和服務于學校領導、教學及公務用車需要。

  3、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各項規定。

  4、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安排,保證通訊聯系,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

  二、使用

  1、學校車輛由學校指定專(兼)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指定專(兼)職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學校車輛使用申請單”,經辦公室主任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駕駛員應在車輛使用前做好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遇到問題及時排除,解決不了的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5、學校車輛原則上每天應返回學校(特殊情況例外),停放于學校院內,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三、保養

  1、學校車輛由學校指定專(兼)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學校車輛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車駕駛員負責。

  四、修理

  1、學校車輛,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車輛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負擔。

  五、油料

  1、駕駛員應在指定點加油。加油時須報請辦公室主任批準。

  2、駕駛員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六、事故處理

  1、學校車輛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學校車輛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七、保險、年檢

  1、本學校車輛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學校車輛年度檢驗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八、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九、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2、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執行。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3

  一、學校教職工機動車輛必須到保衛處登記辦理湖北職業技術學院車輛通行證,憑證通行;外來車輛必須在門衛處登記,憑有效證件領換臨時通行證方可在校區通行。

  二、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置,任何車輛禁止隨意停放。

  三、校內機動車輛限速行駛,禁止鳴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駛途中應主動禮讓行人。

  四、騎電動車、自行車下坡時應減速慢行或下車推行,防止出現事故。

  五、由學校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每周對車輛停放進行一次檢查,并登記違章車輛信息,對超過三次違規停車的人員進行通報,并在學校網站上公布其車號。停車秩序和文明單位評比掛鉤。

  六、各部門、單位加強對職工、學生、職工家屬、臨時用工、施工人員的規范停車宣傳教育,通知到每一個人員。

  七、對不聽勸阻,阻撓公務,無理取鬧的人員由學校嚴肅處理。

  八、遇有大型活動,車輛的停放須聽從保衛處工作人員的安排。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4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負責檢查校車超員情況,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與安全。校警必須認真填寫接交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車主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車主自定。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允許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接學生時不要靠近學生,要離學生5米外停車。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9、車主責任

  (1)負責在各村站點接學生上學,上車后學生的安全由校車車主負責。到校后照管人員負責把學生送到校門內(幼兒學生要送到班級),然后與警衛教師接交簽字(幼兒班的學生與班主任接交簽字)

  (2)放學時,到學校指定地點接學生上車,并與相關教師簽字接交,上車后,車上的安全由車主負責。

  (3)送學生到各村指定站點,并把學生交到家長手中,極端天氣,家長不接的,要電話聯系,和家長當面接交,否則,出現事故校車負責。

  10、校車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及時自行處理。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5

  為確保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及校園正常秩序,加強機動車輛出入校園的管理,特制定新文學校機動車輛進出校園及停放管理制度。

  一、除學校校車、上級有關單位機動車輛和本校教職員工私人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無特殊原因不得進入校園停放。

  二、外來機動車輛(非校內人員使用的車輛)未經學校責任領導允許不得入校。禁止飲酒后駕車出入校園或在校內移車,一經發現,移送交警處理。

  三、下課學生活動期間不允許任何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Km/h),禁止鳴笛;周五校車發車期間,禁止任何其他機動車出入校園。

  四、食堂、后勤、物管、教學服務部等運送貨物的車輛必須與校內相關采購責任人聯系后,方可入校。車輛入校后,必須嚴格按照校園道路交通指示標志行駛,禁止駛入步行道及足球場,按位停放,不得停放在學生出入路口及活動區域。

  五、學校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劃定停車位的指定停車區域,車頭一律朝外,校門口停車場東側停放深色車輛,西側停放淺色車輛。

  六、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需出入學校執行任務的,保安應及時放行并指明路徑。

  七、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的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活動,組織部門應事前通知安全辦,將活動時間、地點和車輛情況提前告知,協助保安做好車輛停放的管理工作。

  八、探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員隨行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校門口,到門衛室聯系教職員工、班主任或生活老師確認并登記后步行進入校園探。

  九、如有違學校《機動車輛出入校園及停放管理制度》的行為,經勸阻教育不聽者,門衛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校園,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直至啟動“110”一鍵報警系統,請求上級相關部門參與處理。

  十、機動車在校園內未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的教職員工扣安全目標分1分/次,若為校外車輛則追究允許其入內教職員工連帶責任。在校園內發生一般性車輛刮擦事故,事故責任由當事人立承擔。在校園內發生人員傷亡的較交通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門依規處罰,事故責任由當事人立承擔,學校不負任何賠償及連帶責任;若當事人為校內教職員工,并處扣發全年績效獎和當月績效工資并按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總務主任任副組長,司機為成員。

  二、司機必須服從學校領導的統一調度和安排,不能無故不出車、遲出車,若遇特殊原因需提前向主管領導請示。

  三、司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不斷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行車技術,準時參加學校及上級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安議和培訓班。

  四、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酒后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行車,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接送學生不超過每小時60公里;

  (4);堅持做好車輛的檢查和保養,保持車況、車容、車貌良好,特別是機油、汽油、水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保修解決。

  五、違規與事故處理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造成的后果及責任由駕駛人全部負擔,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1)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過錯方不在學校的;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并第一時間上報主管領導,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六、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

  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七、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

  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司機要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注意形象,不在駕車期間吸煙,接打電話,不光膀,穿拖鞋開車,不能恐嚇打罵學生,更不能和家長發生言語;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7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保險、年檢及有關費用報銷等事項,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學校辦公室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該制度提請校行政會、教代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核準執行。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

  選購。

  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經學校辦公室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 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 駕駛員應在校車使用前進行故障排查,如遇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

  (5)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學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

  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各專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駕駛員應憑加油卡在政府采購點定點加油。

  (2)駕駛員應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8、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

  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應憑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根據《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20xx〕8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所有進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學校安全處為校內所有車輛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出入校園及校內動態、靜態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機動車輛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條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工親屬、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本校教職員工的車輛憑“臨沂一中機動車輛校園通行證”)。

  3.凡參加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后通知門衛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3.特種車輛(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五條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超過10公里/小時

  2.嚴禁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超載

  3.基建各類工程車必須到安全處辦理相關手續批準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線路上行駛。

  第六條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學校根據校舍改造情況給各部門劃分停車區域),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需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內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負責。

  3.愛護停車場地內的所有設施、裝置及其他車輛,導致損壞的,導致損壞的肇事車主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不要在停車場亂扔垃圾,保持停放場地清潔衛生,禁止在停放場地內擅自維修,清洗車輛。

  5.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栓15米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6.來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安全處批準。

  第四章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七條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必須按學校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停車落鎖,嚴禁亂停亂放(學生車輛不準放在教師停車區域)。車輛在校園內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第八條學生不得在上課時間騎車出入校園,有特殊情況請家長接送或打車回家。

  第九條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十條學生盡量不要騎一些高檔山地車和電動自行車上學。

  第五章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學校先與教職員工簽訂“校園機動車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書”,然后辦理“臨沂一中機動車輛校園通行證”。憑通行證進入校園(原來辦理的通行證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違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駕車者承擔。

  第十三條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巡邏督查,對違規定行使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給以通報或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此辦法由臨沂一中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上級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遵循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辦法執。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9

  1、學校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并鎖上大小門,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學校。

  3、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學校的`車輛,需經學校領導同意后,在門衛人員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4、學校要密切關注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問題,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及交通管理部門解決,防止惡性交通事故發生。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1

  一、本校公務用車憑派車單出入學校,出校門時保衛處根據派車單在車輛登記表上登記隨車人員。

  二、對進出我校的外來機動車輛采取收發證制度。進校車輛必須在門口領取“機動車輛通行證”,執勤人員要嚴格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出校門時交回證件,經門衛檢驗后放行。

  三、機動車輛進入我校后必須慢速行駛,進門時速5公里,校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外來人員必須說明來事由,登記有效證件,并經電話聯系經門衛確認后方可入內。

  四、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不得亂停亂放,必須在指定地點停車,校內教職工的車輛必須停放到停車場內。

  五、學校舉辦型活動時,機動車必須服從指揮并有序停放在保衛處指定位置。

  六、進入和停放在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鎖好防盜鎖,貴重物品及各種證件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七、校園禁鳴喇叭;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各種機動車輛;禁止無牌無證(教職工購買暫未上牌的除外)車輛進入校園。

  八、對出租車嚴加控制,一般不許進校。如師生有急事及老、弱、病、殘等行動不方便,或者出租車搭載有型物件或物品較多,確須出租車進校的,經門衛核實后可進出校園。

  九、往校外運送物品車輛必須持有學校有關部門開具的`物品出門證明。否則,門衛有權扣留其物品,且車輛不準出校。

  十、凡進入我校的機動車輛視為自動遵守我校交通管理規定并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和協調,如有違或不服從管理的,保衛處有權處理或不予放行。

  十一、院長專用車輛經核實院長駕、乘后可免交出門條。

  十二、車輛早上接院長免交門條。

  十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2

  1、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要規范行駛和停放,機動車原則上要停車入位,切無停車位時要選擇在適當位置停放做到整齊、有序,嚴禁占道停車保證道路通暢。教學樓、圖書館前原則上不準停放機動車。

  2、在校園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慢速謹慎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并主動避讓行人師生。

  3、嚴禁闖禁、超車、急轉彎和鳴笛。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車和練車。

  4、禁止150cc以上大功率摩托車(含150cc)進入校園。

  5、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載有重物、病人或其他特殊情況的須經門衛同意后方可出入校園。

  6、為學院建筑工程施工的車輛要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避免高峰時段出入校園。

  7、收廢品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如確實需要進入校園的需由各系(部)、各單位開具證明并經保衛部證實蓋章后方可進出學校。

  8、各單位因組織活動需要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的須事先與保衛部聯系并按規定行駛路線行駛和停放,必要時由保衛部組織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9、保衛部將組織保安人員加強校園巡查,對違規行駛或停放的`車輛及時糾正并定期進行通報,對不服從管理的車輛收回其車輛通行證。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3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門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處制發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執勤人員識別。

  2.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保衛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處聯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

  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行駛證。

  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7.未經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保衛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二、機動車校內行駛管理

  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限速20公里/小時。

  2.機動車在校內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

  3.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三、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放車輛。

  2.校內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學生生活區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

  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域內。

  4.未經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過夜停放。

  四、違規行駛和停放處理

  1.對違反規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

  2.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發現,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對違反規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4.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

  5.保衛處執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車輛管理,規范車輛行駛、停放,保障師生員工的通行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創建文明整潔的校園環境,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是進入上海理工大學校園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保衛處為校園機動車輛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出入校園及校內動態、靜態交通秩序的管理,停車設施的使用和管理。職責為:

  1、對校門口進出車輛進行管理與檢查。

  2、校園道路交通指示標志的設置,劃定禁行、禁停區域。

  3、對違反本車輛管理辦法的車主進行管理和處罰。

  4、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措施對校園車輛進行區域性指揮和管理。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四條本校在職教職工憑本人教師卡及駕照行駛證可辦理一張“上海理工大學機動車通行卡”(以下簡稱通行卡)。通行卡只限本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辦理辦法詳見附件1《上海理工大學機動車通行卡辦理細則》。

  第五條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行駛;禁止在校園內學車、練車、試車和酒后駕車。

  第六條各種特種車輛,經門衛問明情況,可直接進入校園。

  第七條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老弱病殘者、搬運重物、惡劣天氣等)需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進入校園。

  第八條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進入禁行區或禁停區的,必須事先征得保衛處同意后方可進入;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的,保衛人員有權制止并責令其將車輛駛離禁行區或禁停區。詳見附件2《上海理工大學校內道路交通管理細則》。

  第九條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持“行人優先”原則,按校園內設置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行駛,禁止鳴笛,進出校門不超過5公里/小時,校內行駛不超過20公里/小時。

  第十條保衛處有權對所有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進行檢查,有權制止可疑車輛出校。機動車輛出校門,駕乘人員必須配合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須由學院、部處開具有效物品出門單,物品出門單應由所在單位蓋章或簽字,經門衛檢查后給予放行。

  第十一條學校各單位組織重大活動,涉及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的,應事先與保衛處聯系,須到保衛處備案,保衛處負責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第十二條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和建筑工程用車進入學校時,由負責部門到保衛處備案,確定具體時間和路線。

  第十三條進入校內的機動車輛一律按劃定的停車位有序停放,不得亂停亂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的停放,不得影響交通。

  第十四條通行卡僅作為進出校門憑證,不作為保管憑證。

  第十五條愛護停放場地內的所有設施、裝置以及其他車輛,因過失導致損壞的,肇事車主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學校班車應在指定地點停車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車上下客。

  第四章違規處罰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本辦法。

  第十八條對違規車輛的處罰由保衛處負責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上海理工大學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5

  為加強校園車輛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我們呂公小學特制訂以下制度:

  1、學生在校期間,禁止任何機動車輛等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由門衛請示校長后方可放行,并且至少有兩人進行監護。

  2、接送學生的.車輛要按規定的位置在校外停放,不得任意停放和行駛。

  3、人車分流,特殊車輛要從后院大門出入,行人正門出入。在學生上放學時間、課間,及學生活動區域任何車輛都不準進出學校。

  4、本校教職工進出校園的自行車、電動車等要推著行進,并且在指定西邊車棚停放。

  5、帶班領導、安全主管、門衛共同負責維持上放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6、本校教職工必須要和學校簽訂車輛安全停放承諾書。

  7、學校車輛要建立臺賬。

  8、發生緊急情況時,首遇人要馬上報告給校長和安全員,根據情況上報或起動應急預案。

  9、本制度由門衛人員嚴格執行,安全辦公室協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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