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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27 06:54:5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事故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故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1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事故隱患報告登記管理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報告和登記,確保我廠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廠部安全生產目標,制制定本制度。

  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項目,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技安科登記、驗收和備察。

  二、暫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措施,限期整改。

  三、對事故隱患不力的'車間,技安科要發出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四、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縣相關部門,盡快解決。

  五、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因此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事故管理制度2

  第一節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為了及時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明確事故管理程序及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并造成生產中斷、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重大險肇事件。

  三、安全環保部是所有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責任人。

  四、按事故性質可將事故分為:

 �。ㄒ唬┴熑问鹿剩褐高`反自然規律、法令、法規、條:件、規程等不良行為造成的事故。

 �。ǘ┓秦熑问鹿剩褐覆豢煽咕茏匀灰蛩鼗蚰壳翱茖W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ㄈ┬钜馄茐氖鹿剩簜人主觀行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內容可將事故分為:

  (一)火災事故:所有企業內部發生的與企業相關的著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業生產過程中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ㄈ┙煌ㄊ鹿剩浩髽I車輛及與企業人員有責任關系的車輛在行車中所造成的車輛損壞,物資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

 �。ㄋ模┰O備事故:機械、動力、運輸等設備(包括附件)、管道、電線、建(構)筑物設施以及儀器儀表、工具的非正常損壞,造成財產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ㄎ澹┪廴臼鹿剩骸叭龔U”處理裝置停用,工業裝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圍人員中毒、死亡、農作物減產、樹木枯死和牲畜傷亡,影響污水處理裝置正常運行,造成損失的事故。

 �。┘毙灾卸臼鹿剩河捎谏a過程中存在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人員立即中斷工作并須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ㄆ撸┲卮箅U肇事故: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僥幸或處理及時得當而未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如:設備嚴重超壓、超負荷、安全裝置失靈,高壓氣瓶高處跌落,機械設備失控,檢修中誤送電、誤啟動,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險氣體或生產操作不正常,給設備帶來重大隱患或降低設備使用壽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傷害程度可將事故分為:

  (一)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

 �。ǘ┲貍河谰眯詥适趧幽芰皳p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

  (三)一般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ㄋ模┲卮髠鍪鹿剩菏侵敢淮嗡劳�3-9人的事故。

  (五)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貏e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礦商貿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類別可將事故分為:

事故管理制度3

  1.隊部統一管理和掌握員工的.案例學習,每月學習3次,每旬一次。學習內容和時間由隊內指定安排。

  2.隊內由技術員負責制定學習計劃。

  3.以班組為單位進行學習,副隊長和班長負責組織。

  4.群安員負責記錄,記錄在本班的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上。

  5.案例學習以觀看事故案例電影、案例文件、員工親身講述為主。

  6.員工認真學習案例,每次學習完事故案例,留出員工分析討論的時間,每位員工針對本工作崗位認真吸取教訓,并認真記錄,尤其是安全,要提出預防改進措施。

  7.學習完后,員工要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上簽名。

  8.對于未按時完成學習任務的班組,將扣班組考核分數,對責任人罰款50元。

事故管理制度4

  第一條:公司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總經理、副總經理、生產技術科、安全保衛科等部門組成,發生事故時以指揮部為主負責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第二條: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副指揮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產副經理擔任,下設協調聯絡組、后勤保障組、搶險救災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

  第三條: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職責:

  總指揮:總經理

  (1)全面負責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應急處理的指揮和協調,對事故與災害的緊急處置迅速作出判斷與決策;

  (2)復查和評估事故(事件)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指揮現場人員撤離,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

  (4)決定事故現場死是否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5)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處理做出安排;

  (6)及時向上級安全部門報告重大傷亡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7)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8)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對現場急救員與現場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教育,使每一名從業人員都能夠掌握通暢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運等急救技術,了解在可能出現的惡劣條: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

  副指揮職責:

  1、副經理(安全)

  (1)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組織編寫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提出搶險報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2)指導搶險報修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4)審核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資料,發生應急救援事件時為組長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5)組織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6)總指揮不在現場時代行工作。

  2、副經理(生產)

  (1)負責應急現場的直接指揮以及組織應急救援方案的演練;

  (2)負責組織專業救災隊伍進行事故中心地帶的'搶救與救災工作;

  (3)負責組織自愿救險救災隊伍進行緊急情況下配合或替換專業救災隊伍搶險與救災,防止事故或災害擴大與蔓延。在事故調查清楚并定性的條:件下,盡快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協調聯絡組:生產調度

  (1)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2)負責事故或災害的緊急救險、救災與處置情況的通訊指令的傳達,保證領導指揮機構與各成員之間,本單位與上級和周邊單位之間(如地方消防、醫療機構)信息及時溝通,完成調度、匯報、通告與救援工作;

  (3)負責在整個救險救災過程事與遇險人員的家屬聯絡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撫工作;

  (4)負責對外消息的發布與澄清事宜;

  (5)負責保險索賠事宜的處理,做地善后事宜;

  (6)負責應急過程的會議、記錄與整理,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會議記錄報告。

  后勤保障組:采購部

  (1)負責應急所需的機械、裝備、材料、生活保障物資的供應、組織、調集工作;

  搶險救災組:生產技術科

  (1)在第一時間內組織現場安全搶險救災工作,對搶救過程中的工藝設備、管線以及電力等進行調整和控制,并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2)負責組織醫療人員對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臨時搶救和臨時處置,并協助醫護人員護送重傷員到相應的醫療機構治療;

  (3)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4)負責組織調查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搶險救災實施報告。

  安全保衛組:安全環�?�

  (1)事件發生后組織警戒保衛人員封閉事故現場、隔離事故或災害區域;

  (2)負責保護現場、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照相取證;

  (3)負責維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協助、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傷亡事故的處理。

  醫療救治組:財務科和質量科

  (1)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

  (2)區分傷重程度,使重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3)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的治療效果,并將治療進展情況及時反饋給應急領導機構,以便領導及時做出決策。

  第四條:安全環�?萍跋嚓P科室要根據公司各類預案要求及時開展救援演練工作。

  第五條:公司內事故報警方式采用內部電話和外部電話線路進行報警,由指揮部根據事態情況通過公司內部電話發布事故消息,做出緊急疏散和撤離等警報。需要向社會和周邊發布警報時,由指揮部人員向政府以及周邊單位發送警報消息。事態嚴重緊急時,通過指揮部直接聯系政府以及周邊單位負責人,由總指揮部親自向政府或負責人發布消息,提出要求組織撤離疏散或者請求援助,隨時保持電話聯系。

  第六條:公司應急救援人員之間采用內部和外部電話線路進行聯系,應急救援小組的電話必須24小時開機,禁止隨意更換電話號碼的行為。特殊情況下,電話號碼發生變更,必須在48小時內向指揮部報告。指揮部必須在24小時內向各成員和相關部門發布變更通知。

  第七條:現場事故應急處理的首要任務是控制和遏制事故,從而防止事故擴大到附近的其它設施,以減少傷害。在處理事故時要堅持以下原則:

  (1)消除事故原因;

  (2)阻斷泄漏;

  (3)把受傷人員搶救搬運到安全區域;

  (4)危險范圍內無關人員迅速疏散、撤離現場;

  (5)事故搶險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險工作;

  第八條:安排對工人情況進行記錄,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應急控制中心,還要定期更新,以便在應急疏散人員時保證所有人員都疏散到位。發現缺員時,應及時報告所缺員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處的位置等。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要迅速劃定事故現場隔離區范圍,防止無關人員誤入現場造成傷害,同時要做好隔離區的交通速到工作。

  第十條: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對現場進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在對現場進行采取攝像、拍片等取證分析后,由總指揮下達解除應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邊社區和單位的疏散時,由總指揮通知周邊單位負責人員或者社區負責人解除警報。

  第十一條:救援小組、事故發生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特殊情況可以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天),救援小組必須在召開事故分析會的48小時內將處理結果報公司領導,處理結果將在現場進行通報,讓全體員工受到教育。

  第十二條:處罰

  (1)對違反制度規定,不積極執行救援任務、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關人員處200員罰款,嚴重的降職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2)對事故當事人處200-1000元罰款,并進行安全教育,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事故管理制度5

  第一條: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事故隱患的類別和具體等級(一級重大、二級重大、三級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第二條:對評估確定為重大的事故隱患,及時填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經項目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單位蓋章后,報當地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市、縣(市、區)直屬企業)或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三條:及時組織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隱患概況;

  2)、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5)、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6)、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四條: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認真組織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內完成。

  第五條:治理結束后,組織本項目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第六條:隱患治理評估通過后,填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報告書》并附評估報告報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復審通過后,事故隱患銷案。復查未通過,繼續整改,直至復查通過。屬停產停業整治的項目復查通過后恢復生產經營。

  第七條: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舉報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事故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ㄈ┦鹿实暮喴涍^;

 �。ㄋ模┦鹿室言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魅藬担┖统醪焦烙嫷闹苯咏洕鷵p失;

 �。ㄎ澹┦鹿拾l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鹿守熑蔚恼J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ㄆ撸┦鹿史婪逗驼拇胧�

  6.4.2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4.3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4.4 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8.1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8.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8.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8.2 職責、權利

  8.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8.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8.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8.3 防范措施要求

  8.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8.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8.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8.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8.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ㄈ┦鹿试蚍治�,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ㄆ撸└郊�,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9.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9.2 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9.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9.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3.2 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9.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9.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9.6 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9.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0.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0.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0.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事故管理制度7

  傷亡事故管理是企業現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分析、處理;可以掌握企業存在的安全問題,明確事故的各種分布情況。

  一、總則

  1、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2、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二、事故的報告

  1、事故發生后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如電話、電報、電傳等,直接或逐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整個報告過程不得超過24小時。

  2、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3、輕傷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

  4、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再由總經理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由生產、技朮、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會協助由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的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及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180超過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5、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公司給以表彰、獎勵。

  五、資料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安全主任將下列事故資料歸入檔案: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和文件;

  12、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事故管理制度8

  第一條:工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第6條:統計,每年1月6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二條:油田企業交通事故統計原則。

  1.本企業的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執行任務的本企業職工傷亡的.,應作本企業工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2.因交通肇事而傷及企業外的人員事故,無論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均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和考核。

事故管理制度9

  一、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內容:

  1、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期交納保險費。

  2、工傷事故控制指標:根據公司下達的工傷事故控制指標,將工傷事故事故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領導及安教處,按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處置。

  (2)安教處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報告廠主管領導和部門,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上報總公司。

  (3)發生輕傷事故的部門應在調查、分析事故的基礎上,將《事故及異常情況報告表》一式三份,報安教處一份,部門自留1份,主管領導一份。

  (4)發生重傷及其以上事故時,應立即上報總公司。

  4、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

  a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c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輕傷事故由廠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事故處理

  (1)輕傷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廠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責任部門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6、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1)由廠相關部門對傷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傷人員住院治療需人員陪護時,由傷者所屬部門安排。

  (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旅費、補助費由財務處按文件規定執行。

  (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安教處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7、事故資料歸檔、保存。

  安教處負責整理工傷認定、鑒定資料的歸檔保存,其他資料由企管處負責歸檔。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六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1

  依據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環保等相關法規、標準,化工企業應該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應該從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來,避免事故狀態下造成對環境的污染。據此特制定本制度。

  1、修建事故緩沖池

  修建事故緩沖池,把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事故緩沖池中,事故過后再進行處理,處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

  2、儲罐圍堰內增設通往事故緩沖池的獨立管道和閥門,用于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與未受污染的“清凈下水”的切換,切換按以下步驟進行:平時將反應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的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打開,將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處理池;平時遇到需要沖洗設備或雨天等,將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關閉,雨水和沖洗水等被限制在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之內,經檢測人員取樣分析,如確認未被污染,打開通往雨水系統的閥門,將場地內積水排至雨水系統;若分析結果顯示“清凈下水”已被污染,則用污水泵將受污染水送至事故緩沖池。

  3、事故緩沖池嚴防滲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要有專人管理與維護,保證事故緩沖池始終在備用狀態。事故緩沖池嚴禁作他用。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有“清凈下水”處理內容,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中要把“清凈下水”處理作為一項內容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故應急救援演練臺帳。

事故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事故隱患的檢查與整改,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責,有效保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在某項設備、設施或在某工作面作業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隱患檢查與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隱患的檢查

  第四條:礦每旬、隊組每天、班組每班至少對本單位、本崗位各種設備、設施、工具、危險源點及作業環境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第五條:礦生產、設備、技改、技術等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性隱患檢查,每旬不少于1次。

  第六條:各級主管部門均要建立隱患檢查登記臺賬,對檢查出的以及上報隱患及時登記,登記內容分檢查人員、檢查時間、隱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條:凡檢查出的隱患經確認本單位無力整改的,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八條:凡礦、科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礦、科下達隱患三定表,限期責任單位組織整改;凡隊組、班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隊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隊組限期組織整改。

  第三章隱患的分類管理

  第九條:隱患的分級管理

  (一)隱患的管理分三級,即abc級。凡礦內無力整改的隱患屬a級,凡隊組內無力整改的隱患屬b級,需礦協調解決;隊組內能夠整改的屬c級。

  (二)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堅持“四定三不交”原則,即:定項目、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時間;

  第十條:凡由公司主管部門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各級均應建立專門臺帳,按要求落實整改,并報礦安全科備案。

  第四章隱患的整改

  第十一條:生產過程中隱患的整改

  (一)各單位發現隱患后,應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及時確定整改級別和整改部門,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負責人,規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實到具體人員執行。

  (二)各單位在收到下一級隱患報告后,要及時進行確認,及時安排整改計劃,均不得借故推諉和拖延。凡屬a級隱患項目,在未整改前由礦主管部門及隱患所在單位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隱患項目的整改須經主管科室和產權單位確認后,才算整改完畢。

  第十三條:技術計劃部門必須優先安排隱患整改的有關費用。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條: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各單位要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之中,一級考核一級。

  第十五條:在隱患與檢查整改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扣責任單位1000~3000元;責任領導、責任人100~300元。

  (一)各級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檢查工作的;

 �。ǘ⿲σ蚜㈨椪牡碾[患項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ㄈ╇[患已整改,產權單位因維護和使用不當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狀態的;

 �。ㄋ模┦┕ろ椖吭诮还で拔醇皶r處理而留下的隱患未進行整改而驗收簽字的;

  (五)對一時無法整改的隱患,各單位未及時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實具體人員執行的;

  (七)凡本級無力整改的隱患,未及時按分類管理原則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聯系整改的。

  第十六條:因隱患整改不及時或失控,或因人為原因造成隱患而導致傷亡事故的,嚴格按公司工傷事故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安全科、各單位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及時的要隨時督辦,對造成事故的要及時組織調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對隱患整改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及時消除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礦將予以獎勵。

事故管理制度13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在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報告。

  發生輕傷、重傷、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由傷者本人或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原因報告車間負責人,由車間負責人上報相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由企業報上及時報上級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2、事故的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對傷者組織搶救。

 �。�2)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圍欄和標志,派專人看護,使被破壞的物件、碎片、殘留物、致傷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樣,不準移動或沖刷清洗。

 �。�3)事故發生后,重傷以下的'事故由企業負責調查處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業上報,由上級安監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處理。

  (4)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一是勘察事故現場。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作業程序、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致傷物體,并拍攝事故現場。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關情況。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從事本工種的時間、接受教育情況和發生事故原因,對證人的口述材料要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并責成寫出書面材料。三是查清單位的規章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及措施的落實情況。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3、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1)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的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

 �。�2)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向上級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每月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3)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報表必須按照要求進行統計上報,不得隱瞞、虛報、遲報或拖延不報。

事故管理制度14

  目的:

  為加強企業安全工作,提高職工安全意識,搞好人身傷害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考核工作,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制定本制度。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鐵廠各生產單位和輔助單位的各類安全事故。

  工傷事故按嚴重程度劃分為:微傷、輕傷、重傷、工亡。

  1、微傷事故

  1.1發生事故后,雖造成傷害但不需要手術處理,未住院,門診收費不超過3000元,輕微煤氣中毒的視為輕微傷害。

  1.2車間每發生一起,扣班長50元,工段長50元,扣直接責任者100-200元。

  2、輕傷事故

  2.1凡夠不上重傷的或輕度co中毒的都視為輕傷事故。

  2.2車間每發生一起,屬于責任事故的,扣直接責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長200-300元或免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員50-100元,安全員100-300元,廠長100-200元。

  該車間在一季度內,發生重復性同類性質輕傷事故,第二起輕傷事故按重傷事故處理。

  3、重傷事故是指受害者腦、眼、軀干、四肢等部位受到嚴重傷害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況之一的均視為重傷事故處理。

  3.1.1經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殘廢的;

  3.1.2傷勢嚴重需進行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3.1.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嚴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腕骨、肩胛骨、腳骨等因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3.1.5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或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的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較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3.1.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傷較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殘廢可能的;

  3.1.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及腹膜損傷等;

  3.1.9由于煤氣中毒,出現昏迷不醒,意志完全喪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脈博停止,處于假死狀態,經治療后有嚴重后果的;

  3.1.10雖不在上述范圍,但醫師診斷認為受傷較重,可由企業做個別研究,報當地勞動部門確定。

  32重傷事故處理

  3.2.1發生一起重傷事故,對直接(主要)責任者扣罰500-1000元;或者根據情況對其處于留廠察看3-6個月,以觀后效,嚴重者效名。

  3.2.2每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扣罰肇事車間當月工資總額10%,扣罰班長400-500元,扣工(段)長、車間主任(副主任)500元,聯保人員300-500元,安全員300-500元,廠長500元。

  4、工亡事故

  4.1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為工亡事故。

  4.2發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為重大工亡事故。

  4.3發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5、發生重復性安全事故由分廠根據具體情況加倍處罰。

  6、車間發生安全事故,車間當月安全資金全部扣除。

  7、發生事故后,應立即逐級上報,并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搶救傷員。發生微、輕傷事故24小時以內寫出事故報告,重傷事故必須48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事故報告報分廠、生產安全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超過24小時未報的視為隱瞞不報,對事故單位車間主任罰款500元。

  8、事故防范

  發生任何工傷事故,車間應制訂防范措施,并認真落實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單位,分廠將嚴格追究該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9、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參考相應的工傷規定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予考核。

  10、工傷職工待遇:

  職工在停工治療期間,分廠發放崗位工資。輕傷不超過3個月,重傷不得超過12個月。工資按基本工資發放。

事故管理制度15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全廠(公司)各級必須加強對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和生產(經營)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險源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組、分廠(車間、工段、隊)一旦發現事故隱患和危險源,應立即向本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匯報。必要時應報請有關機構對事故隱患或危險源進行評估或分級。

  三、對事故隱患和危險源,本廠(公司)各級都要成立事故隱患整改小組或危險源整改管理小組,由本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定期排查事故隱患和危險源,掌握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整改與現場管理;

 �。�、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責任到人,并組織實施;

  3、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應急處置預演;

 �。础㈦S時掌握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動態變化;

 �。�、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對被確定為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地點、部位和設備,應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對難于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并逐級上報。

  五、接至本廠(公司)、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發的《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時,應立即停產停業,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

  六、對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危險源,能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分廠(車間、工段)、班組或個人,本廠(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或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源隱瞞不報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給予批評或經濟制裁。

事故管理制度16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燒結廠(以下簡稱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所屬各部門。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執行原則

  1.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2.燒結廠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3.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5.燒結廠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6.聯合特鋼公司燒結廠安監科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7.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8.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9.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生。

  (二)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

  1.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行。

  2.燒結廠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廠安監科報公司安全監督處。各部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報廠安監科,安監科上報安全監督處,安全監督處應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5日內,向公司安全監督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4)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ㄈ┕鹿蕜澐趾蛨蟾娉绦�

  1.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1)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蛘邠p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30日以內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包括伴有重傷、輕傷)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2.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車間主任或工段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重復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輕傷事故由發生事故車間主任、安全員組織進行分析;廠安全科參加,并在當天向安全監督處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廠安監科參加分析。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生后,廠安監科要立即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

 �。�4)死亡事故發生后,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聯合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廠安監科配合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緊急特殊情況時,發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報告。

 �。ㄋ模┕鹿收{查

  1.工傷事故調查:

 �。�1)輕傷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全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科室要參加。

 �。�2)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監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報請安全監督處及相關部門成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

 �。�3)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2(4)執行),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及安監科配合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綜合辦公室、企管處、工會、生產技術處、設備處、保衛處、安全監督處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要求:

 �。�1)廠主管安全領導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調查組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4.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5.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6.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2)主要責任者:對傷亡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3)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干部為領導責任者。

  7.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

  輕傷事故,廠安監科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并報安全監督處。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廠安監科配合事故調查組1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安全監督處。

  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廠安監科配合安全監督處負責填寫上報。

  死亡事故事故車間、廠安監科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七天,情況復雜的可放寬到十天。

  (五)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

  1.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2.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

 �。�3)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2)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7)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8)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9)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

 �。�10)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復發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

  (1)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2)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生后,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

  (4)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5)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復發生的;

 �。�6)接到安全監督處整改意見后,逾期不整改而發生事故的;

  (7)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和后果的輕重程度,依據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7.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聯合特鋼公司企管處或組織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

  8.對發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按照聯合特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9.輕傷事故由廠安監科同意后結案歸檔,并報安全監督處一份歸檔。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監督處批準結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廠安監科配合由安全監督處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后進行。

  (六)工傷事故材料歸檔

  1.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復文件;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的報告;

 �。�8)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

 �。�11)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

 �。�12)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3)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

  (14)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復書。

 �。�15)其它有關材料。

  2.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3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

 �。ㄆ撸┕鹿式y計分析

  1.各車間要加強、規范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

  2.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人員、車間負責人簽字,同時注明填報日期。

  3.廠安監科將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監督處,日期不得遲于次年5日。

 �。ò耍┕u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定。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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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傷害程度的確定,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對照國家及上級有關標準進行確認。

  2.在一起事故中輕傷三人次及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事故,在報告、調查、處理程序中,按事故嚴重程度升格處理。

  3.一起傷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嚴重程度按傷害最嚴重的認定。

  4.事故發生后,不能及時確定傷害程度的,按可能導致最嚴重傷害開展事故報告、調查程序。

  5.無刑事責任的生產事故,由公司安全監督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6.無刑事責任的交通、火災事故,由公司保衛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7.有刑事責任的事故,由駐廠鋼城分局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

  8.事故發生后,對不能確定是否有刑事責任的,按正常調查程序進行。

  9.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級文件為準。

  10.本規定由廠安監科負責,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1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7

  第一條:企業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應到集團公司匯報。

  第二條:匯報人員。

  1.合同制職工多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上報集團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下同),由所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企業安全處長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數累計達到3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特大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匯報。

  2.合同制職工少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業的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第三條:匯報時間。

  在對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調查清楚的基礎上,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盡快到集團公司進行匯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天。

  第四條:匯報材料。

  1.事故報告12份。

  2.事故現場錄像帶。

  3.事故現場照片。

  第五條:聽取匯報的單位和人員。

  1.一般事故:向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匯報。油田部參加聽取油田企業的事故匯報;煉化部參加聽取煉化企業的事故匯報;工程部參加聽取施工企業的事故匯報;銷售部參加聽取銷售企業的事故匯報。

  2.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團公司領導匯報,除上述相關部門外,人教部、監察局參加聽取匯報。

  第六條:匯報程序。

  1.發生事故的企業匯報事故情況;

  2.與會人員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訓;

  3.領導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集團公司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

事故管理制度18

  第一條: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二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對下列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1.對工作不負責,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經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處分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五條:處分審批權限。

  1.一般事故由企業處理,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處理。

  3.事故情節嚴重者,上級部門有權直接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19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引發的物體打擊。

  (二)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發生的事故。

 �。ㄈC械傷害:指企業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ㄋ模┢鹬貍Γ褐父鞣N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ㄎ澹┯|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ㄆ撸┳茽C: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八)火災。

 �。ň牛└咛帀嬄洌褐冈诟咛幾鳂I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ㄊ┨褐肝矬w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頂片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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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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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鍋爐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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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事故處理原則:

  (一)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原則。

 �。ǘ┕_、公正原則。

 �。ㄈ┧牟环胚^”原則:“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九、事故緊急處理:事故發生時,當事人和現場人員應認真做好報告、搶救和保護事故現場。一旦發生事故,當事人及現場人員要立即向事故發生部門(車間)、安全環保部和有關領導報告(發生火災,應先報警),同時立即設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搶救傷員。

  (一)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封鎖保護現場,除搶救需要外,禁止無關人員入內,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破壞現場;因搶救及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或進行現場錄像,拍照;未經安全管理部門或事故調查組現場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現場。

 �。ǘ┯嘘P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應急救援措施,組織搶救。

  十、事故報告

  (一)當事人或現場人員應向礦應急救援小組立即報告。

 �。ǘ﹤鍪鹿剩òㄖ貍鹿剩┌l生后按程序、按時限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發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生傷亡事故及重大設備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十一、事故調查

 �。ㄒ唬┰O備事故由機電部(或技術部門)負責組織調查;交通事故由車輛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火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事故均由保衛部負責調查;其他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調查,所有事故調查必須通知安全環保部派人參加。

 �。ǘ┹p傷事故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調查;重傷以上事故按國家規定執行。

 �。ㄈ┦鹿收{查人員在調查中,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及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各部門及人員不得拒絕。

 �。ㄋ模┱{查組職責:負責搜集有關資料、證明材料(包括物證、人證材料、現場拍照、事故圖等),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性質、原因、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分析事故責任,確定責任者,并確定主要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編寫事故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基本事實、原因分析、責任分析、結論、處理意見、改進措施及其他相關附件材料。

 �。ㄎ澹┱{查報告須經全體調查組人員簽名,并提交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

  十二、責任分析

  事故責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礎上進行的,進行責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事故責任分為:

 �。ㄒ唬┲苯迂熑握撸褐钙湫袨榕c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ㄈ╊I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二節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嚴肅追究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總部要求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分級負責,分區域負責”的原則,做到“誰的人員誰負責,誰的區域誰負責,誰的責任誰負責”。

  第三條:全體在職員工和施工隊作業人員必須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條:各單位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

 �。ㄒ唬┮话闶鹿剩侵冈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六條:各單位嚴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第七條:鼓勵員工鉆研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提高自身安全素質,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

  第八條:各生產單位要不斷完善各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

  第九條:各單位要強化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100%持證上崗。

  第十條: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各生產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對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拿出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間,并形成完整的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各生產單位每月對生產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完善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和保護裝置,對安全隱患必須按“三定”原則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管理制度,杜絕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被盜、丟失。

  第十三條:各生產單位要加強對尾礦庫和采空區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對尾礦庫運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區域要加強防范,嚴防尾礦庫潰壩和采空區冒頂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各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針對性演練,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基層單位要積極配合公司及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基層單位要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科學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和再次發生,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條: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的作業場所和“三違”人員有現場檢查和處罰的權力。

  第十八條:各單位根據本制度對本單位安全事故享有責任追究的權利,全體員工享有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建議權。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ㄒ唬┯捎诎踩芾碇贫群桶踩夹g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而發生事故;

 �。ǘ┻`章指揮、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

  (三)對員工和作業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備案,擅自同意其上崗作業而發生事故;

 �。ㄋ模┌踩雷o措施不全,設備檢查、維護不到位或設備超負荷運行而造成事故;

 �。ㄎ澹┦┕そM織不合理,使人員疲勞作業而造成事故;

 �。┦鹿拾l生后,未積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科學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事故重復發生;

 �。ㄆ撸⿲鞠掳l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未按“三定”原則及要求進行及時整改;

 �。ò耍┪磮绦泄揪伦鳂I面《安全確認制度》或未按確認項目內容要求逐項進行確認;

  (九)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造成危險化學品被盜、泄露和爆炸物品丟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ㄊ┢渌踩熑问鹿省�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處罰如下:

  輕傷事故處罰辦法:屬公司機關職能部門的,處罰本部門負責人50元;屬各采礦、選礦工程部的,處罰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50元,并處罰本單位200元;

  重傷事故處罰辦法:屬公司機關職能部門的,處罰本部門負責人200元;屬各采礦、選礦工程部的,處罰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00元,并處罰本單位500元;

  對瞞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加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發生任何性質的死亡1人事故,對事故單位班子成員和業務主管統一降職使用六個月(待遇享受隨職務變動),該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工作,六個月內未發生死亡事故,恢復原職;年內再次發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員統一降為業務主管,業務主管降為員工。對相關責任人,給與相應的經濟處罰。按事故責任的劃分,追究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任何性質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對事故單位班子成員統一降為業務主管,業務主管降為員工。

  公司發生任何性質的死亡事故,對公司經營層班子成員處罰依據董事會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觸犯《刑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外委施工隊發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外委施工隊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罰安全風險抵押金10-30萬元;發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罰安全風險抵押金20--50萬元。公司有權解除與外委施工隊的工程承包合同,責令其停止生產,退出作業區域,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隊承擔。

  第二十五條:發生危險化學品被盜、泄露和爆炸物品丟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事故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責任重大的責任人必須引咎辭職,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發生一般、重大設備事故,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對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事故基層單位領導班子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發生火災等其他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追究事故基層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進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公司原《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同時作廢。

事故管理制度20

  工藝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因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指揮操作失誤造成損失(如原料、半成品、輔料跑冒、成品不合格以及報廢等)或使生產波動而減產、停車對生產系統造成較大的潛在威脅。

  1事故分類

  1.1工藝事故按其損失影響程度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2凡造成停車及大幅減產的為特大工藝事故。

  1.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萬元或系統停車超過16小時的為重大工藝事故。

  1.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對生產系統潛在威脅較大或造成單套裝置或系統停車的事故為較大工藝事故。

  1.5未達到特大、重大、較大事故的,包括沒有造成明顯的損失而對生產系統造成了損害或潛在影響的為普通事故。

  1.1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

  1.2不按規定投加輔料造成輔料損失或結果波動的.。

  1.3倒淋排放不及時造成堵塞的。

  2工藝事故的處理

  2.1工藝事故的分析

  2.1.1發生事故,應及時向直接領導工段長或當班調度匯報,對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車間、廠長辦和公司匯報,來不及報告時,可先處理事故后再匯報。

  2.1.2普通事故,由車間組織發生事故的工段、操作人員及工段長、當班調度員進行調查分析,并把分析結果報廠長辦備案;如認為事故影響較大,普通事故也可由廠長辦處理。

  2.1.3較大事故廠長辦會同安環部、企管考評科、調度室及當班調度員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分析,分析結果上報分管領導。

  2.1.4重大、特大事故由車間主持分析并會同廠長辦、安環部、企管考評科、調度室及當班調度員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分析,當事者、發現者、工段長必須按時到場參與分析。

  2.1.4發生事故,當班應在事故發生班交班后,組織事故分析會。

  2.2事故報告處理程序

  2.2.1在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由當事者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進行分析,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工段長,工段長根據事故性質,填寫班組意見后上報車間主任。

  2.2.2車間主任根據事故分析情況和班組意見簽署車間處理意見,普通事故報廠長辦備案存檔,重大、特大事故上報廠長辦,廠長辦聯合相關部門審查處理。

  2.2.3較大事故廠長辦會同調度室、安環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各級事故處理意見進行分析,報公司審查處理。

  2.2.4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后,由安全部門組成調查小組,根據事故分析班組、車間意見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及時做出處理,同時制定預防措施。

  2.2.5普通事故由車間全權處理分析,并報廠長辦備案,特殊情況由廠長辦或調度室處理。

  2.3事故處理時間。

  2.3.1普通事故24小時(一天)內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完畢。

  2.3.2重大、較大事故48小時(兩天)內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完畢。

  2.3.3特大事故72小時(三天)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具體安排)。

  2.4發生事故后,必須由責任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的教訓進行學習,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廠長辦對所采取措施的效果進行檢查、落實,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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