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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29 13:17: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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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1

 1、建立防護用品及設備采購管理臺賬。臺帳應包含:合格供應商名錄(應附三證))、供應商考核評定表、物資采購計劃表、安全用品驗收記錄、報廢防護用品及設備回收記錄。

  2、做好防護用品設備資金管理、采購計劃對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質、保量、按期組織貨源,注意點滴節約,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3、正確選用優質的防護用品和設備是保證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前提。勞動防護用品選項用的三大基本原則:

  (1)從標準角度——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2)從實際角度——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和防護用品及設備的防護性能進行選用;

  (3)從個人角度——穿戴要舒適、使用方便,不影響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要求

  (1)相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規定了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116個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的具體責任概括起來即:

  a、免費提供,不得替代——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b、定點購買,三證齊全——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須必要的檢查。

  c、正確使用、職工三會——用人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及設備;職工應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及設備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及設備,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及設備,并進行監督檢查。

  d、過期更換,失效報廢——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及設備。

  5、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

  (1)檢查外觀——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遵循性能——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使用中注意“三不”: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正確使用——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

  6、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7、公用防護設施要有專人負責及時維護和更新。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2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安全防護用品和設備的作用,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以及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平地機、壓路機、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三、材設部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材設部合理安排人員負責落實。

  四、為我標段供應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商,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五、向我部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六、材設部在發放安全防護用品的同時應教育使用者按照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七、材設部要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八、材料采購要求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九、材設部負責組織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解決。如經過改進仍無法滿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一律清退出場。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3

  一、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1、為保證本項目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本項目所涉及的特種設備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設備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采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項目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檢定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設備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1、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為安全防護用品。

  1、重要安全防護用品范圍: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志。

  2、項目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正確使用。

  3、項目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后方準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書和安全標識。

  5、項目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并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后再行發放。

  11、項目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性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后方可補領。

  14、項目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

  第八條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保完好。

  第十三條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le,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6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認真落實職工的勞動保護待遇和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制定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標準。

  二、專款專用,由財務部門負責審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和設備的合法性,以保證其符合標準。建立防護用品及設備發放明細臺賬,嚴格執行發放、回收登記簽名制度。杜絕以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作其他用途。

  三、購置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產品說明書、質保書等。

  四、根據各工種的.不同需要,按期發放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護口罩、防護鏡、絕緣手套、鞋靴等勞保用品。

  五、對高空、高溫、長期時間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定期發給營養品或營養費。

  六、檢查班組成員使用愛護防護用品及設備的情況,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較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7

  (一)為加強對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三)凡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項目部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四)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公司、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公司按照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公司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采購管理職責。公司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采購;對公司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采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項目部集中采購。

  (八)公司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采購。

  (九)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十)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施工作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有按照工作崗位規定使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有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8

  (一)為加強對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三)凡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項目部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四)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公司、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公司按照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公司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采購管理職責。公司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采購;對公司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采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項目部集中采購。

  (八)公司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采購。

  (九)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十)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施工作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有按照工作崗位規定使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有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防護用品設備管理制度9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的正常使用,保障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中的安全,公司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防護用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電氣產品、和施工機具、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1、加強工程項目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執行領用料具管理制度,健全領用臺帳,堵塞各種漏洞。

  2、對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要定期檢查,監督合理使用。

  3、由專職安全員、施工員對全防護用品、用具,進行檢查,發現使用過期,破損的,要更換或由維修人員進行修理。

  4、由倉管員負責對購買產品的合格證及領用、使用資料進行歸檔。

  二、電氣產品

  1、安全員、電氣施工員加強對機電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2、持證電工要確保電氣設備使用狀態良好督促操作工應嚴格按照電氣設備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使用電氣設備。

  3、檢查、督促操作工、電工做好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工作,電氣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行,確保安全生產。

  4、項目部每周組織項目機電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跟蹤復檢。

  5、電氣施工員、機管員負責落實電氣設備的驗收、電工負責運行、維修保養、機電檢查等有關記錄表格的填寫工作,并做好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三、施工機具

  1、進場施工機具必須有廠家生產許可證,合格證或當地建筑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準用證,否則不準入場。

  2、施工機具安裝后必須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驗收記錄,驗收人員履行簽字手續,嚴禁使用倒順開關控制機具。

  3、日常檢查:機械設備每次運行都要進行逐點檢查,主要由操作人員進行,可與日常保養結合起來,如果發現較大問題,應立即報告,及時組織修理。

  4、定期檢查:由專業的維修工人負責,操作工人參與檢查,按計劃規定的時間,全面檢查設備的性能及實際磨損程度,以確定修理的時間及修理的種類。

  5、對于施工機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現場施工隊建立維修組,全面負責各施工工地的機械設備的維修工作,對于技術復雜的大修理工作由專業的機修部門負責。

  6、每次的檢查情況及修理情況均應做好記錄,并有檢查或維修人員簽字。

  四、施工機械設備

  1、目的

  對公司機械的維修、保養進行控制,以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滿足施工需要。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施工過程中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的控制。

  3、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貫徹“養修并重,預防為主,計劃檢修和預防維護相結合”的方針。

  4、維修保養的分類

  4.1日常維護(例保):操作者在開機前,停機后應做好加油、清潔、調整、緊固、防腐等日常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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