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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司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23 08:57: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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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司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售后公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售后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機制上加大反違章力度,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人員責任事故的發生,依據公司《關于印發淮南供電公司電力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電安工作[20xx]228號)通知精神,結合輸電運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違章行為是指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制度和上級安全文件規定的行為。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即“三違”),應嚴肅查處。查處違章,應堅持思想教育與行政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依照“有章必依、違章必究”,同時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以《淮南供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實施細則》(淮供人資[20xx]234號)和《輸電運檢經濟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為準則,重點在于對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給予表揚,對各類違章現象進行考核記分,經濟責任處罰按《輸電運檢經濟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輸電運檢所屬各班組。凡從事與輸電運行、檢修、帶電作業、車輛駕駛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突出貢獻、違章行為均屬本規定獎勵、考核范圍。

  第五條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每年根據各班組完成年度安全目標情況,依據《輸電運檢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及責任書考核辦法》(試行)給予考核,對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者,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為了激發班組和個人在工作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班組及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的管理工作,保障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各班組在各項工作和競賽中取得較好的成績,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對做出一定工作的班組或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在日常工作及各類比賽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1、發現重大缺陷的人員:員工發現重大缺陷,經研究符合獎勵條件的,在《輸電運檢情況通報》中通報表揚并獎勵50~10元,特別重大的缺陷報公司給予獎勵。但對因班組或個人職責范圍內的沒有及時發現處理等原因的缺陷不在獎勵范圍。

  2、代表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在公司組織的各類競賽中(指運行或檢修技術競賽、演講比賽、知識競賽等)獲得前三名者(含團體),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可視上級獎勵情況再給予適當的獎勵。

  3、通訊報道(稿件)質量較高,在公司網頁、上級刊物報紙上發表的,依據標準發放稿費。

  第八條其他不符合以上條款但成績突出者,經運維檢修部

  第三章事故處罰及違章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條發生下列事故者,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發生致殘性重傷、主設備嚴重損壞、大面積停電(未構成重大事故)者;

  2、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接地線(合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3、發生一般誤操作事故者;

  4、發生觸電死亡未遂事故者;

  5、發生其他人員責任事故者。

  第十一條反違章工作本著“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各班組應認真排查各生產、管理環節中的違章行為,從管理、作業人員、裝置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違章致因,制訂相應的對策措施,減少違章的發生。

  第十二條違章行為是指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制度和上級安全文件規定的行為。記分標準按本辦法執行。電運檢)研究決定后,比照上述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凡發現工作現場有違章現象,除對違章者按規定標準記分、扣款以外,還應結合《輸電運檢經濟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對違章者所在班組進行經濟考核。

  第十四條對違章行為實行“違章記分”制度,記分采用10分制,以一個年度為累計單位,次年結零。當年度有違章記分記錄者,作為崗位考核、調整的一項考核內容。當違章記分累計至一定值后,根據違章程度對違章者按照上級規定采取試崗、離崗培訓和內部待崗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管理人員及運行、檢修班組長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時,若發現生產現場職工有嚴重違章現象未能及時制止者,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者,必須雙倍記分并在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安全例會中說清楚。

  第十六條為增強反違章的氛圍,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對各班組的違章記分及處罰情況,在當月《輸電運檢情況通報》中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班組應做好自查自糾,生產現場安全互保。對由班組成員及時發現并糾正且未造成后果的違章行為,可以自行處理,但應上報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

  第十八條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對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從而避免了人身傷亡和人員責任事故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章試崗、離崗、內部待崗標準

  第十九條違章記分:對違章行為累計記分且未達“試崗”及以上的違章人員,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進行批評、通報和扣除獎金。對已違章記分者,再次發生同類情況的重復性違章,應加倍記分。

  第二十條試崗:違章記分累計達6分,試崗3個月。試崗期間仍在原崗位工作,但獎金按50%發放。到規定期限,經考試、考核合格后獎金恢復到100%發放,記分結零。在試崗期間,如再次發生違章的,給予“離崗培訓”處罰。

  第二十一條離崗培訓:違章記分累計達8分,離崗培訓3個月。離崗期間暫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回原崗位“試崗”。試崗期不少于3個月,到期再經考核合格恢復原崗位工作,記分結零。離崗培訓期間,扣除全部獎金。在試崗期間,如再次發生違章的,將直接給予“內部待崗”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內部待崗:違章記分累計達10分及以上,或違章次數多、違章程度嚴重和性質惡劣者,內部待崗1年。期滿后可根據本班組的崗位空缺情況,競聘上崗。待崗期間只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于淮南市政府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若違章者在本崗位累計有2次處罰(如試崗和離崗培訓)之后,再發生違章行為的,則提高一級處罰。

  第二十四條因違章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和一般誤操作、觸電死亡未遂事故及由于違章造成致殘性重傷或設備嚴重損壞、大范圍停電(未構成重大事故)等,分別按《淮南供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淮南供電公司員工紅線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違章者離崗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專業技能培訓、職業道德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等,并到有關班組跟班學習。

  第五章違章記分標準(每個環節分別考核)

  第二十六條違章處罰記分標準

  1、現場操作前未做危險點分析或未根據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措施,記操作人、監護人、工作負責人(4分)。

  2、巡視高壓設備擅自登塔或不符合安規規定的,記違章者(4分)。

  3、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未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就回報調度工作終結,記工作負責人、匯報人(4分)。

  4、不匯報上級,擅自變更作業方式,記違章者、值班負責人(4分)。

  5、無特殊原因在檢修中不按作業指導書操作,或操作漏項未構成事故,記操作人、工作監護人(3分)。

  6、掛拆地線中不按照作業指導書及安規操作,記操作人、工作監護人(3分)。

  7、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未共同到現場交待安全措施就許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臨時性工作及事故搶修未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即許可工作,記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3分)。

  8、未準備好操作安全用具就進行操作、操作中未正確使用安全用具或未穿戴個人安全防護服飾的,記違章者(2分)。

  9、應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匯報影響設備安全運行缺陷的,記責任人(2分)。

  10、受理、執行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及許可工作,記違章者(1分)。

  11、不按規定巡視檢查設備或巡視檢查設備不到位,記設備巡視檢查責任人(1分)。

  12、工作負責人擅自離開工作現場或離開工作現場未指定臨時負責人,記工作負責人(4分)。

  13、作業人員誤登桿塔或其他電氣設備、誤入帶電間隔、誤動設備未造成后果者,記(4分):

  14、工作負責人現場措施交底不清,記工作負責人(4分);

  15、作業人員未在工作票確認欄簽名確認工作負責人所做的措施交底的,記工作負責人、作業人員(4分);

  16、現場作業前不進行預先危險分析、未按危險分析采取預控措施或現場不執行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記工作負責人、執行人(4分)。

  17、工作現場打鬧、嬉鬧者,記違章人(4分)。

  18、現場作業擅自拆除、挪動、變更現場安全措施,記工作負責人、直接實施人(3分)。

  19、高處作業無保護移位、依座在高空平臺欄桿上、在高空無欄桿的構架上直立行走,記違章人、工作監護人(3分)。

  20、工作結束后,設備未恢復到檢修前的狀態即辦理工作終結手續,記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3分)。

  21、作業中使用不合格工器具、或未穿戴個人安全防護服飾的,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3分)。

  22、生產現場外包工程施工人員,從事危險復雜的工作應設而又未設監護人或無人監護,記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3分)。

  23、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進行測量工作,記違章人、工作監護人(2分)。

  24、工作現場私拉亂接工作電源,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2分)。

  25、外出工作應攜帶的安全工器具未攜帶者、工作準備不充分,延誤工作時間者,記工作負責人(2分)。

  26、進入生產現場(設備區)不正確佩帶安全帽,女同志辮子未盤在帽內、穿裙子、高跟鞋,著背心、短褲、拖鞋的,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值班負責人)(2分)。

  27、未經許可非單獨巡視人員擅自進入設備區、高壓室、集控室,記違章人(1分)。

  28、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未定期進行檢查及其他違反消防器材管理規定的,記違章人(1分)。

  29、拆除孔、洞、溝蓋板、欄桿、隔離層、電纜封堵不設明顯警示標志,工作結束后也未及時恢復,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1分)。

  30、工作結束后,不清理工作現場,不記錄檢修試驗結果,不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記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1分)。

  31、擅自將公司車輛交由不具資格的人員駕駛,記駕駛員、違章人(4分);

  32、無駕駛證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者,記駕駛人(4分);

  33、運行值班人員酒后接班或在值班期間飲酒者、車輛駕駛人員酒后駕車,記責任人(4分)。

  34、未經公司審核不具備準駕資格的人員駕駛公司車輛,記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分管領導、本車駕駛員、違章人(2分)。

  35、駕駛員在車輛高速行駛中使用手機,記駕駛員(2分);

  36、行車中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帶,記違章人、駕駛員(1分)。

  37、發生交通違章,記駕駛員。(等同交警扣分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若有與上級文件相抵觸,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其他未盡事宜參照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解釋權屬輸電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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