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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幨占淼墓こ滩牧显O備采購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制度1
為加強公司自購材料出入庫管理,如實反映材料采購、調撥、使用情況,減少流通費用,降低材料采購成本,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為減少公司資金占用量,建設項目中大宗材料原則上實行零庫存,通過集中招標采購,確定大型供應商,通過本辦法進行調撥、保管、使用。
一、材料計劃:
采購部根據各項目施工單位報審批準的材料計劃,于每月20日前編制次月材料需求計劃,報工程部復核,總經理審定。材料員按當月采購計劃,按《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辦法》確定材料(設備)供貨商,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簽訂供貨合同。
二、驗收程序:
根據供貨合同供貨商送貨入庫(或直送工地),監理、施工、采購部、工程部、供應商五方聯合驗收,監理單位對材料的'質量、規格進行檢查,工程部和施工單位對材料的數量、規格、質量進行核定。符合要求,填寫材料(設備)驗收單,在材料驗收單上會簽。施工單位開出收料單一式四份,采購部二份(其中提交財務部一份),施工單位一份,供貨商一份。不合格材料退回,發生的損失由供貨單位自行負責。
三、建立臺賬:
采購部應在3日內辦理完畢入庫、調撥手續,并按照材料驗收單和收料單,建立材料(設備)采供臺帳。
四、手續上報:
材料員在辦理完畢入庫、調撥手續后,應在3日內將施工單位收料單一份報至財務部。
五、五方對賬:
采購部應于每月20日前會同工程部、監理公司和施工單位對賬,做到帳實相符。采購部應采每月20日前與供貨商核對材料(設備)。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制度2
為加強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項目技術部是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的第一責任部門,具體工作由項目技術部會同投資發展部完成。
二、對于大宗材料、大型設備的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通過考察綜合評選,采用相對價格較低、保證質量的材料和設備。
三、對不適宜招標項目的少量材料設備,要進行詳細地考察了解,選擇合適的'產品。
四、對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應根據需要數量、規格、使用時間等作出采購計劃,周密布署,確保工期。
確定工程材料設備采購供貨方后,應簽定詳細的供貨合同,內容包括產地、品牌、等級、數量、價格、型號、供貨時間等,按照合同規定,保證及時供貨。
五、工程用材料設備設專人管理,材料、設備進場后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對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嚴禁辦理入庫手續,材料、設備領用辦理出入庫手續,辦理后及時把材料、設備出入庫手續送交財務部,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六、供貨方應及時提供工程材料設備的證明和有關票據,以便結算入帳。
七、項目技術部及其駐工地代表嚴格對進場工程材料設備進行監督和檢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質量,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秩序,杜絕偽劣產品進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環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業節水灌溉和農村供水產品認證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述材料設備主要指影響工程質量與成本的管道、水泵、水表、水處理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其它材料設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所有由國家補助資金建設或擬申請國家補助資金建設的工程都要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材料設備采購原則
第四條
材料設備質量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第五條
工程材料設備價格相對合理。
第六條
材料設備采購程序規范。
第三章材料設備經銷單位管理
第七條
在全省范圍內,對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材料設備經銷的廠商實行信用備案制度。
第八條
省水利廳根據廠商提供的有關資料,組織專家進行認真的評審,對產品質量優良、企業信用度高、服務質量好的廠商發放信用證書。材料設備質量投保的優先發放,同時對信用證書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廠商辦理信用備案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3、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4、近三年工作業績
5、售后服務證明材料
6、通過水利部門組織的農村供水產品質量認證證書
7、注冊資金證明材料
8、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條
材料設備廠商在農村飲水工程建設領域從事商業活動,必須附帶信用證書樣本。凡沒有信用證書的廠商不允許在全省范圍內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材料設備的經銷活動。
第十一條
信用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對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售后服務不到位、有違規操作行為的廠商將取消其信用資格。未持有經年檢的信用證書的廠商,不允許在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范圍內進行商業活動。
第十二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廠商,要記入其不良紀錄并按規定予以清出;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擅自使用沒有信用證書的廠商供應的材料設備,要嚴肅查處,通報全省,如出現質量問題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信用備案工作的監督管理,切實加大查處力度,確保信用備案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四章材料設備采購程序
第十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和單項工程設計,對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根據數量、規格、使用時間等做出采購計劃。
第十六條
較大規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設備采購,符合《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晉水政發[20xx]39號)招投標規定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在獲得省水利廳發放的信用證書的廠商范圍內進行招標。通過考察綜合評選,采用價格合理、質量保證的材料和設備。
第十七條
較小規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其它單村提、引、蓄供水工程的材料設備,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召開供需見面會擇優選定;或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參照當地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采購,要通過詳細的考察了解,選擇合適的產品。
第十八條
確定材料設備采購供貨方后,應簽訂詳細的供貨合同,內容包括供貨方式及時間、產品的規格、價格及數量、質量、產地、品牌、等級、數量、價格、型號、供貨時間、性能以及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
第十九條
工程用材料設備設專人管理,材料、設備進場后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對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嚴禁辦理入庫手續,材料、設備領用辦理出入庫手續,辦理后及時把材料、設備出入庫手續送交財務部,保證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第二十條
供貨方應及時提供工程材料設備的證明和有關票據,以便結算入賬。
第五章材料設備采購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監管工作。所有材料設備采購活動都要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派人參與監督;較大規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設備招投標活動都要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參與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人員的監管。任何與材料設備采購有關的人員,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允許接受供應商的禮金、禮品或參加帶有娛樂性質的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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