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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7 16:30:1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熱】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安全管理制度【熱】

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一)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危化品裝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2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項目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后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并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后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系,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3、堅持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制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項目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筑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臺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了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筑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周的安全活動日制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周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周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采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并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必須按時復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后應附操作證復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項目部應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進行采購,不得盲目采購,防止積壓。

  3、各項目部在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采購,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鑒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后,必須進箱、進柜,經常檢查,嚴防霉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項目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項目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簽證并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準、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項目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項目經理或項目主管負責人2000元的獎勵。

  3、各項目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項目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xx~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項目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項目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項目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項目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于100 0~3000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項目,將對項目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于5000元的罰款。

  2、工程發生死亡1人事故,將對項目經理部及分公司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死亡2人及以上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并扣發全年獎勵性工資。

  3、各工程年負傷率每超過控制指標的1‰,對項目部罰款1000元;超過2‰及以上以1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傷1人罰款4000元;重傷2人以上以4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區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不按規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干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范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范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3、違規操作機械設備。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后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志。

  9、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系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堿、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15、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16、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斗、叉斗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于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定采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定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范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桿、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設備、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臺罰款50元。

  16、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離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曬、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7、濕作業時未及時對燈線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護措施的,罰2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柜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范,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布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范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采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10m)未設置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于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采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信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臺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桿、擋腳板,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或停層平臺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范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1)附墻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墻架未與建筑結構連接或附墻架與腳手架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置數量、位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鋼絲繩少于3圈,罰款50元。

  (16)未設置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填寫不規范,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信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鉤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沖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勾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9)吊鉤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卷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卷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鉤扣,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臺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3)附墻架與建筑結構連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墻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范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脫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核,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鉤未設置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桿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桿組裝后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系數小于規定值,罰款50元。

  (8)卷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卷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后,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臺一項罰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設備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并每臺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未設置、不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撲救作業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擠占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于60米,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手提式滅火器配備,地下室重點防火部位少于2組的或者地上重點防火部位、現場可燃材料庫房、工程實體內明火作業部位少于1組的,每次罰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或堆放處距離工程實體小于10m的,每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又未采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0)支撐拆除沒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罰款200元。

  (11)用專業方法拆除支撐,施工隊伍沒有專業資質,罰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區深基坑內未設置有效降水措施,罰款200元。

  (13)深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未設置排水溝,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5)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未采取防止臨近建筑和管線沉降措施,罰款200元。

  (16)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設計規定,罰款200元。

  (17)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罰款2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置專用通道,或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19)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司機無證作業,罰款200元。

  (20)挖土機作業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基坑工程監測及毗鄰建筑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并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限期改正并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審核合格的方案及規范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罰款200元。

  (8)未設置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靠墻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桿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墻件設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5)作業層未在高度1。2m和0。6m處設置上、中兩道防護欄桿,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罰款50~100元。

  (16)作業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10m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層與建筑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置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臺,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立桿的接長、連墻件的連接、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區未設置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1)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于1。8m的封閉圍擋,或圍擋沒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罰款200元。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大門,罰款100元。

  (4)未設置門衛室,未設門衛或未建立門衛制度的,罰款100~200元。

  (5)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罰款100~2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采取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7)建筑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布局碼放,材料布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格,罰款100~200元。

  (8)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分類存放,罰款100~200元。

  (10)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11)現場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備滅火器材,罰款100~200元。

  (12)現場臨時設施的材質和選址不符合環保、消防要求,罰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隨意碼放、滅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罰款100~2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項目經理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2、項目部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4、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不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倉庫、木工加工間、電焊氣割點、休息吸煙室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設備。

  4、木工加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常可使用狀態。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審批通過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項目專職安全人員審查批準厚,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在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木工加工間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4、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按規定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項目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后續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并采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安全管理制度3

  1、主食、副食分庫房存放,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庫房每日清掃,保持庫房及貨柜貨架清潔衛生,經常開窗或機械通風設備通風,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入庫登記,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易壞先用的原則。

  4、食品按類別、品種分架,隔墻、離地均在10cm以上整齊擺放,散裝食品及原料儲存容器加蓋密封,同時經常檢查,防止霉變。

  5、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6、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志,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7、冷凍(藏)設備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超過1cm)、氣足。

  8、經常檢查食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蠅、防蟑螂工作,安裝符合要求的擋鼠板;不得在倉庫內抽煙。

安全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工作,開展對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安全規定

  (一)電氣設備操作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并持證操作。

  2、電氣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電氣設備如遇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送電。

  4、電氣設備啟動后,應檢查各電氣儀表,待電流表指針穩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電氣失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滅。禁止用水及其他液體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緊急搶救。但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與觸電者直接接觸,以免再次發生觸電。

  7、所有接電設備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有關規定,電氣設備不應有漏點現象。

  (二)電氣設備維護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其表面的粉塵,定期添加軸承潤滑劑,設備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無妨礙安全運行的雜物。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儀表,并經常檢查設備外殼的表面溫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設備表面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2、運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上報。

  (1)電氣設備發出異常響聲或異常氣味。

  (2)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3)電氣設備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

  (4)電氣設備連接部件松動或冒火花。

  (5)設備殼罩破損。

  3、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電氣聯鎖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進行。電氣設備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運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得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4、公司防爆區域電氣設備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術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電氣設備時,應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

  5、僅在發生事故或停電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設備,應定期試運行,確保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6、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導除裝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三)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所有的電氣檢修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2、電氣檢修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匯報,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設備的現有狀態。

  4、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設備時,此開關要停電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并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公司防爆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經分析在周圍20米范圍以內的可燃氣體合格時,才準打開電氣設備,并且在切斷電后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后,進行放電,而后才可進行全面的.維修,維修完確實無誤后,才可送電。

  5、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及線路。

  6、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采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后,才允許送電。

  7、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銹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8、在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臺設備達到完好標準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10、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并達到完好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11、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并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后,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12、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準,同時屏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松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后才可運行。

  13、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后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14、檢修電氣設備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三、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要求

  電源系統的安全性是指電網短時間內的抗干擾能力,即在事故情況下電網可持續供電的能力。電力系統的可靠性是指長時間、連續正常供電的概率,屬于電網規劃的范疇。

  生產技術部和電儀車間要從電壓波動、電氣設備老化和質量問題、過電壓、絕緣強度不夠、電纜絕緣老化發生相間短路、繼電保護誤動作、自動安全裝置問題等常見的電氣事故,對公司電源系統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強設備維護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確保公司電源系統安全可靠。

  四、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2、防爆電器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4、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5、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6、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8、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松動。

  9、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鋼板密封。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12、電器設備運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停機,并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11、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xxx公司電氣作業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證電氣運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適用于xxxx公司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電氣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電氣安全的歸口管理,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結合安全內審、外審每年不少于兩次)。

  2.3、機械動力廠負責組織、實施電氣設備的搬遷、安裝和調試;

  2.4、技術部負責電氣設備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

  2.5、生產部負責新購電氣設備的審核和立項。

  2.6、管理部負責電氣設備的購置和廢舊電氣設備的處理。

  2.7、電力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電氣設備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管理內容

  3.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改造

  3.1.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和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電力設計、施工和驗收應按集團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3.1.3、選購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必須是通過安全認證的產品。

  3.1.4、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包括委外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2、電氣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3.2.1、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從業人員應沒有視覺、聽覺障礙;沒有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有關電氣設備性能及參數,嚴格按照“低壓用戶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作業,并定期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復訓。

  3.2.3、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電氣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準,并有監護人員在場,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4、接地和防雷

  3.4.1、每年雷雨季前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對廠區建筑物防雷設施進行測試,并由市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防雷檢測記錄”;機動公司負責對電網接地進行測試,填寫“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表并存檔,對不合格的須采取措施恢復其性能。

  3.4.2、各用電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設備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的檢測(每年春季進行一次),填寫“單臺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表,其記錄歸檔。

  3.4.3、電氣設備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一般應≤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接地線顏色為黃綠雙色。

  3.4.4、架空線和進戶線應設有重復接地,其接地電阻應≤10Ω。

  3.5、用電安全管理

  3.5.1、機械動力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電爐、切割機等)不得帶電搬運,人離開崗位應關停設備,切斷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定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絕緣電阻等項目的檢測(每季度一次,具體內容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南” ),并填寫相關記錄,其記錄歸檔。

  3.5.2、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可靠地與電網PE線連接,零線與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截面要符合標準,維修時應全面檢查。

  3.5.3、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倉庫里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規定。產生大量粉塵、氣體的工作環境,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且不準架設臨時線;在工作場所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5.4、架設臨時電源線按Q/PG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規定執行。

  3.5.5、各單位的電氣箱、柜、板須編號,1.2m內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檢測和記錄,其記錄歸檔。

  3.5.6、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

  3.5.7、嚴禁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的,應嚴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術且技術等級高的電工進行監護,帶電作業者應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絕緣工具。

  3.5.8、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時,由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到“四不放過”,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分析。

  4、相關文件

  GB/T13869-92 《用電安全導則》 Q/PGJ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5、記錄(表格)

  JHJD001電氣作業安全用具檢測記錄JHJD002單臺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JHJD003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附加說明

  本制度由設備安全課起草并負責解釋。

安全管理制度6

  1. 目的

  規范鹽酸的儲存使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2.適用范圍

  和鹽酸有關的各個部門和環節。

  3.內容

  3.1管理原則

  1.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鹽酸。

  2.成立鹽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并確定1-2名專兼職鹽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3.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安全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 4.管理人員每天不得小于2次巡檢,做好記錄,消除隱患。 5.安全人員每周組織檢查1次,發現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3.2采購

  1.每次采購,均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前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一次。2.在購用證明辦理后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后七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3. 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持購用證明前往有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廠商或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 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所限定的數額。

  5.僅限購用證明上所注明的購用單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3儲存

  1. 儲存庫房陰涼通風,庫溫不超過30℃相對濕度不超過85%。保持容器密封。應與堿類胺類堿金屬易燃物分開存放,切記混儲。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2.鹽酸的儲罐材質標識符合要求,嚴禁帶缺陷使用。儲罐應分類存放,間距不小于1米。

  3. 鹽酸化學品運抵單位后,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3.對易泄漏有害介質的'管道及設備盡量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氣體的擴散,使通風良好,防止有害氣體積累。分析室設局部排風,加強排風排毒。裝置排出廢氣集中排放,排放口高于操作面。

  4. 鹽酸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

  5. 鹽酸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鹽酸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6.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鹽酸。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如鹽酸還有剩余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余的鹽酸送回倉庫。

  7.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鹽酸進行稱量后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鹽酸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鹽酸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8.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和使用企業共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3.4操作使用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密閉操作,注意通風,操作盡可能機械化化自動化。

  3. 加強個人防護措施,作業工人應配備耐酸堿橡皮手套、橡膠耐酸堿服,護目眼鏡;。遠離易燃物可燃物,避免與堿類、胺類、堿金屬接觸。

  4.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單獨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備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5.車間應配備常用應急救護物品。

  3.5廢棄排放

  1.用堿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鈉或氯化鈣,用水稀釋后排入廢水中。

  3.6泄漏應急處理

  1.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并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

  2.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酸堿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盡可能切斷泄漏源。

  3.防止進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后排入廢水系統。

  5.大量泄漏:構筑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3.7急救措施

  1.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的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2.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3.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新鮮空氣處,保持呼吸暢通,如呼吸困難,即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醫。

  4.食入:用水漱口,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安全管理制度7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重視和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每年要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以確保員工受到應有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和相應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安全素質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

  3)本公司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求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4)新上崗人員必須經過規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通過規定的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和上崗。在崗人員應定期進行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5)定期組織對本項目的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6)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2)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1)每年應召開一至二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會議應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和施工隊負責人參加。

  2)公司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安全分析會。安全工作會、安全分析會應由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3)公司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根據上級要求和安排,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情況每年不少于兩次。

  4)安全檢查可分為一般性檢查、專項檢查和季節性檢查,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和計劃。檢查內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同時應將文明生產和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納入檢查范圍。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向被檢單位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5)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司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司內各部分和施工隊發生和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和隱患進行舉報。

  6)定期召開安全工作周會,規定在每個星期五晚上召開。

  7)落實健全當天施工班前、班后會制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本項目的各部門負責人必須明確自己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調。

  2)項目部經理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3)全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施工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公司領導報告。

  4)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獎懲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獎。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施工隊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給予處罰。

  安全工作的獎懲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成立安全生產檢查小組,由項目部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施工隊負責人組成。根據生產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3)對現場執行各項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4)對現場危險點分析和危險點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5)對應急預案的制定、資源配置、定期演練和完善的情況進行檢查。

  6)對防暑降溫的措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7)對施工設備、工器具的維護、保養進行檢查。

  8)對機械設備特別是起重機械、車輛的使用管理以及現場防火、消防器材配置管理狀況進行檢查。

  9)對現場的.施工、照明、臨時用電的使用、維護管理進行檢查。

  10)對現場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11)如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根據查出問題的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罰。,以教育為目的。

  (5)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制度

  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工程項目部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本期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工程項目部工程技術專責組織,以經營計劃部門和安監部門為主,其他有關部門參加進行編制,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執行。

  <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表》,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來源,由項目部負責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

  <5>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項目經理審批后,應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各職能部門和專業工地,應在分管范圍內組織實施,安全專責負責監督。

  2)安全施工措施編制:

  <1>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隊長審查批準,由班組技術員交底后實施。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項目經理批準,由班組技術員或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4>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4>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5>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5>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

  <6>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6)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做好車輛安全行車工作,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對公司車輛安全行車管理規定如下:

  <1>嚴禁酒后駕駛、無證駕駛、超速行駛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

  <2>機動車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時,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3>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米以內時,機動車應停止行駛。

  <4>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沒有限速標示的廠站內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

  <5>雨中行車,禁止滑行并盡量避免猛打方向盤和緊急制動,應使用刮水器,發現工作不良應停止行駛進行檢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應注意道路變化,盡量在路中行駛,會車減速或暫停時不要太靠路邊土路。雨霧較大、視線不清時,應選擇安全地點暫停,開小燈和尾燈,放置警告牌。

  <6>下坡行駛時,駕駛員要思想集中,判斷準確,認真操作并隨時做好停車準備,時刻注意制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據坡度情況選擇適當檔位,萬一腳制動器失效,應馬上越級換入低速檔,利用發動機制動作用和手動制動器控制車速。

  <7>超車時,應按規定進行,超車后在不影響被超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再駛入正常行駛路線,不準強行超車,不得超車后在高速行駛的情況下猛打方向盤以防車輛失控碰撞他車或路邊行人、樹木等。

  <8>行駛中不準駕駛員一邊開車一邊打手機或一邊查看手機信息。必要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靠右暫停,電話聯系結束后,再集中精神駕駛。

  <9>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

  <10>各車輛的司機每天在出車前必需要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保養。

  <11>司機必須清楚本人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二級維護、保險單的審證日期及有效日期,如由于司機的原因造成過期被罰款,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機負責。

  <12>車輛除正常業務用車外,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用車,否則因私自用車所發生的費用、甚至造成的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由當事人全部負責。車輛過夜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放點。車輛加油實行記帳或持卡加油,如需臨時使用現金加油須請示批準。

  <13>司機在駕駛車輛時違章被交警部門處罰,所發生罰款由司機負責,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對當事人進行經濟處罰:負次要責任的扣罰500元;負同等責任的扣罰1000元;負主要責任的扣罰1500元;負全部責任的扣罰2000元或以上。

  以上規定望請各位駕駛員嚴格遵守執行,把安全行車工作落到實處。

  (7)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為提高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保證工程施工的安全、高效、優質、順利完成,本公司特制訂強化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各施工管理人員共同遵守執行。

  <1>嚴格執行“兩票”制度,無工作票停電施工者罰班組3000元,罰班組長1000元,并給予主要負責人作辭退警告處分,對于能及時制止其違章作業者給予獎勵1000元,并在本公司或班組給予表彰。

  <2>堅決與“違章、麻痹、不負責”三大安全敵人作斗爭。對有工作票停電施工,而接地線與工作票掛的接地線不符或無掛接地線者,罰班組1000元,接地線的地極不符安全要求者,罰班組長1000元。對于能及時糾正違規操作且未造成任何影響者給予獎勵500元。

  <3>嚴格執行現場施工“十不準”的有關內容,嚴肅查處野蠻施工及習慣性違章作業。未戴安全帽(或已戴安全帽未扣帽扣者)、無穿軟底布鞋在現場施工者每次罰200元,對違反關于“放線、緊線、電桿組立、拆舊”等安全規程,野蠻施工者處罰500元,并在公司內部通報整頓。

  <4>認真貫徹施工現場“三不傷害”的精神。在街道施工未按規程規定放置警示牌和警示標志,罰班組1000元。使用電鉆、沖擊鉆等電動工具未按規定裝漏電開關的罰使用者200元,梯子作業無人扶梯、作業梯子未按規程放置、在2米以上梯子作業未扣安全帶者罰款200元。能及時糾正其不規范行為者獎勵200元。

  <5>為避開高溫天氣作業,禁止在36C以上的高溫天氣野外作業。在溫度較高的野外作業時后勤人員須配備足夠的開水和解暑涼茶,嚴禁精神狀態不良或健康狀況較差者登桿作業,違者罰施工班組長300元。

  <6>未對各危險點、危險源分析及做控制措施而進行施工者罰班組長1000元。能及時制止其行為并能糾正其行為者獎500元。

  <7>對違章操作能及時制止可能發生的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并能將其化險為夷者獎勵1000元,違章操作者罰3000元。

  <8>必須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做好班前、班后會制度及每周安全例會制度。各施工隊員無故缺席者,罰款50元,連續三次不參加者作辭退處理,對完成了本項工程,所有開的安全例會從未缺席者獎100元。

安全管理制度8

  1、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積極維護公司安全,認真負責地做好保衛和傳達工作,當班期間不做與本員工作無關的事情。

  2、按上班時間提前20分鐘定時開關公司大門,下班后適時關閉。

  3、認真巡查廠區安全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向值班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4、嚴格執行放行制度,要認真做好來訪詢問登記工作,對來訪者態度要和善,同時務必問清來訪事由。社會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公司大門。

  5、嚴防公司財產流失。廠內物品出門時,應嚴格查清原委,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后方可放行。如有懷疑,應立即扣留物品,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6、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崗。

  7、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妥善處理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8、夜間當班人員及安排值夜班的其他人員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次數,巡邏時要認真檢查廠區內及周邊各個角落,確保安全。

  9、當班人員要確保門房內的`一切用電設施安全,不私自使用其它電器,確保用電安全。

  10、當班人員有權制止一切有妨礙公司安全的一切不良行為。

安全管理制度9

  1、教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現損壞,班級干部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教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值日生隨時關鎖好。

  4、學生課桌內除放書籍課本、學習用品外,不準存放其他任何貴重物品(如:現金、錢包、首飾、手表、隨身聽、計算器等)

  5、學生不準在教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凳。

  6、學生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

  7、教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増設插座、亂充電。

  8、不準學生在無保護措施情況下擅自登高擦洗戶外窗玻璃,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安全文化建設工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健全安全生產工作體系,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工作氛圍,激發全員安全生產源動力,使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培育踐行“生命高于一切”的道德價值觀,培養形成遵紀守法、按章操作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不斷提升集團本質安全水平,參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安全文化,是指安全理念、安全意識以及在其指導下的各項行為的總稱,是全體員工所共享的安全價值觀、態度、道德和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主要包括安全觀念、行為安全、系統安全、工藝安全等。安全文化是集團文化的子文化,是集團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設應與集團文化建設保持一致,并服從和服務集團文化。

  第三條安全文化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從構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物質文化出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全員的安全意識,規范各崗位員工作業行為,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各單位),安全文化的主體是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

  安全文化建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單位應將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納入安全管理體系統一管理,實行同規劃、同運行、同考核、同激勵。

  第二章管理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負有全面管理責任,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文化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有關重要文件,保障安全文化建設投入的有效落實。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計劃、活動方案、規章制度的編制、審核、落實、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據職能分工,負責分管范圍的安全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計劃、活動方案、規章制度的編制、報批、落實及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全體員工應積極參加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活動,認真學習、掌握安全文化建設相關知識和技能,成為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的參與者、實踐者和傳播者。

  第三章基本要素

  第十條安全承諾

  (一)各單位應建立包括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標等在內的安全承諾。

  (二)安全承諾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切合本單位經營特點和管理實際,反映共同安全意愿和決心;

  2.明確安全問題在本單位內部有最高優先權;

  3.聲明所有與本單位安全有關的重要活動都追求卓越;

  4.含義清晰明了,并被全體員工和相關方所知曉和理解。

  (三)各單位各級主要負責人應以上率下,對安全承諾作出表率,接受全體員工對履諾實踐的監督。

  (四)全體員工應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單位安全承諾機制,并結合自身崗位進行承諾踐諾。

  (五)必要時應要求相關供應商、承包商、承租商等相關方提供相應的安全承諾。

  第十一條行為規范和程序

  各單位應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責任體系,明確各級各崗位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與權限;健全并細化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教育全體員工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規范各崗位員工生產作業行為。

  第十二條安全行為激勵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績效評估(考核)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獎罰制度,獎優罰劣,全面強化各崗位員工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

  在決定實施處罰前,應審慎對待員工的差錯,仔細權衡處罰措施,避免員工因過多關注錯誤本身和處罰措施而隱瞞錯誤。

  第十三條教育培訓

  各單位應建立有效的`崗位適任資格評估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機制,確保全體員工充分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培訓和定期復訓,建立有效的安全學習模式,實現動態發展的安全學習過程,保證安全生產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持續提升。

  第十四條宣傳與溝通

  各單位應健全安全信息宣傳體系,設立安全生產宣傳陣地,綜合利用板報、宣傳欄、微信群、簡報等媒介,宣傳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概念定義、實踐經驗、典型案例等內容。同時,建立良好的安全事項溝通程序,確保本單位與屬地政府監管機構和相關方、本單位內部各類各級員工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進行有效溝通,暢通信息渠道。

  第十五條參與機制

  各單位應根據自身運營實際,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召開安全生產會議、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競賽活動、開展崗位風險隱患自查自糾和教育培訓等活動,讓全體員工和相關方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事務,強化全體員工和相關方安全責任意識,促進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方安全責任的有效落實。

  第十六條審核與評估

  各單位應參照《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評價標準》,對自身安全文化建設情況進行定期的全面審核與評估。審核與評估要實事求是,客觀反應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狀態,著眼安全文化建設各要素的完備性和實效性,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文化建設持續改進。

  第十七條推進與保障

  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安全文化建設的階段性、復雜性和持續改進性,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的長期規劃和階段性計劃,并保證為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維護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治安秩序,確保安全率100%。

  為維護內部秩序表現突出的獎勵100~200元。

  二、加強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晝夜值班巡守,確保守衛目標不發生盜竊、設備損壞、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

  防止或發生一起一般案件或事故獎或罰30~50元,重大的獎罰100~300元,情節嚴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處分。

  三、堅守崗位,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不準擅自離崗。

  出現一次擅自脫離崗位或不負責任的罰款10~30元。

  四、上班時不準嬉逗、閑談、搬弄是非,不準睡覺,必須保持積極的工作狀態。

  發現睡覺一次罰款10~20元。

  五、值班時要按時交接,儀表端莊,無違法違紀行為、出滿勤。

  無故缺勤一次,罰款10~20元。

  六、工作要團結協作,互相配合,不斷提高本職工作的業務和素質。

  優秀的`獎勵,不合格的給予辭職。

  七、外出請示報告制度,值班期間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并按規定處理得當。

  無故外出一次或報告不及時的罰款10~30元。

  八、完成公安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在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預案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針對經營場所和各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定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協助審定。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員工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各子公司的應急預案,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子公司備案的'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備案并提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要求相關方參照本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對各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一般每三年至少評估一次。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子公司和人員,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照集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13

  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為切實保障師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強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機制

  1、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結合每一次大型集體活動,對學校師生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安全防范,提高師生員工安全自救自護能力。

  2、建立健全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機制:

  (1)成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親自掛帥,分管領導是學校安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訂學校的安全預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責任人,具體負責落實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

  (2)建立學校交通安全事故申報制度。當師生發現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傷亡事故時,應按學校《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

  (3)建立和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實行校領導、中層干部、班主任三級交通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層層把關。

  (二)、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1、車輛、行人進出校園必須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內騎車,自行車進出校園須推車慢行,禮讓行人,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盡量靠邊走,不在馬路上打鬧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時注意力要集中,還要注意腳下的沙井蓋。

  4、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5、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項目經理認真貫徹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二、組織施工生產時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全面貫徹落實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認真執行安全交底制度和設施,設備的交接使用驗收制度。

  三、負責組織制定、實施項目部安全工作、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認真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安全考核指標。

  四、隨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具體組織本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負責全面完成月檢時提出的有關整改事項,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五、組織項目部各工段、工班,各級管理人員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級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真正形成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

  六、負責監督、檢查本施工區內的分包隊伍,按照總包制定的施工現場管理條例進行施工,嚴禁違章作業野蠻施工。

  七、負責組織項目部有關人員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及各項安全檢查。

  八、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認真吸取教訓。

安全管理制度15

  樓道、梯間是供師生上、下,過路的通道,為了確保安全暢通,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校根據青少年學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做好各項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護欄和扶手必須完好堅固、走廊樓梯照明設備齊全,預防非正常傷亡事故發生。

  二、學校堅決不搞無預案緊急集合一類的活動,課間活動和放學時,樓道口安排教師值守,維護學生活動秩序。

  三、安排樓層值周教師,主要維持下課課間學生活動秩序、樓層學生活動紀律以及上下樓秩序,避免樓道擁擠。

  四、升旗儀式、做課間操、下課或臨時集會,各區域值班人員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師要提前到班級中,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上下樓梯,散會或散場按班級先后有序離開會場,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

  五、教育學生上下樓時必須分道而行,由該樓層梯間值班人員專門負責;要求學生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要聽從值班老師的`指揮,嚴禁擁擠,當發現有學生摔倒時,學生應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將摔倒者扶起,及時送醫務室處理。

  六、教育學生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門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不翻爬護墻使身體重心外傾,造成危險;不在走廊上“齊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損壞樓板。

  七、師生共記“排隊右行,腳步要輕,不摸不靠,肅靜無聲”十六字原則。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崗位不到位造成傷害事故,崗位責任人要負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拾萬鎮中心小學校

  20xx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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