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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05 11:18:4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動土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動土管理制度

動土管理制度1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動土地工人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的(如電纜、管道及隱蔽工程等)調查工作,挖土深度超過0.8米,必須按規定辦好動土許可證,并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指派專人監護,方可施工。

  2、動土申請單位指定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填寫動土的時間、范圍、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圖),交施工單位。

  3、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弄清情況,才能繼續工作,施工點應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

  4、雨后在坑內工作,要詳細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有裂紋或不斷落土時,要采取加固支撐措施,當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方挖土時,應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應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腳的辦法,所有人員不許在地坑、地溝、地槽內休息。

  6、當天加固支撐時,不應在地坑,地槽邊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離內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況下,土方推放距離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6米,地槽邊土方堆置高度不超過1.5米。

  7、拆除坑、槽內的.支撐時,必須按回填的順序由上而下進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時拆下的木板不應超過三塊,如為松散土或不穩固土壤,則每次不超過一次。

  8、在濕陷性大的土內開挖,如發現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夾層,砂礫夾層等情況,應暫停開挖。必須架設撐板或從上擴大邊坡后,方可繼續工作。

  9、地下有管道,電纜和隱蔽工程時,嚴禁采用機械挖土。

  10、動土工作開始后,施工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路面要及時恢復。

  11、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動土安全措施,并簽字,交回申請單位。

  12、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證后,交廠總圖室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機械電力處審批。

  13、動土作業審批人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14、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總圖室、機電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動土管理制度2

  1.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生調科批準后方可進行。

  ⑴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⑵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⑶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⑷ 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⑸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生調科批準后方可施工。

動土管理制度3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土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生產現場動土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整個生產廠區。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 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第三章 職 責

  第四條 項目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作業負全面責任;

  (二)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干凈整潔無遺留物品;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項目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五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參與危害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作業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六條 監護人職責

  (一)負責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作業人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

  第七條 審批人

  (一)動土作業的.審批人是動土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作業。

  第八條 動土作業證由生產技術部終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條《作業證》的管理

  (一)《作業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管理;

  (二)動土申請單位必須明確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土作業證;

  (三)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嚴格按照落實作業證中的措施進行施工作業;

  (四)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五)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分別由工程部、安環部、技術部、施工單位存檔;

  (六)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證》;

  (七)《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條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應辦理《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二)《作業證》經單位給排水、電氣、總圖、安環、工程部門及專業會簽,由生產技術部審批;

  (三)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五)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七)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八)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生產技術部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0、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11、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土管理制度5

  1、凡在lng加氣站生產、生活區域或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動土施工的,必須辦理動土審批手續;

  2、動土作業審批手續由所屬子公司負責審查與辦理;

  3、需要動土施工時,動土單位應填寫動土審請表,將動土負責人動土部位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填寫清楚;

  4、所屬子公司接到動土審批表后,應到現場,結合檔案圖紙資料進行審查;

  5、動土過程需要進行臨時搭蓋的,還應該報送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6、動土申請經所屬子公司對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審核通過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7、凡未經辦理動土審批手續,擅自動土施工而造成地下電纜、管道受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動土管理制度6

  1、規范動土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2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3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4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具體要求

  4.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1.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1.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面繼續動土作業。

  4.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粉塵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4.2.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2.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aq3024-20xx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3.1動土申請單位在分廠設備處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完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2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3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技術中心審核后交分廠設備處審批。

  4.3.4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動土安全作業證》。

  4.3.5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中心、分廠設備處、施工單位各1份。

動土管理制度7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公司的動土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安全帽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用電安全導則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

  動土作業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表2-4、2-5。

  4.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4.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4.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4.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4.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10、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4.12、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4.13、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作業證》的管理

  5.1、 《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5.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7、 《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5.8、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動土管理制度8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公司的動土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

  動土作業 e*cavation work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表2-4、2-5。

  4.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4.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4.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4.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4.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10、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4.12、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4.13、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作業證》的管理

  5.1、 《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5.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7、 《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5.8、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動土管理制度9

  第一章 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 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 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 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 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 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動土管理制度10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特別是在基礎建設、維修服務等活動中,經常需要動土作業。一般來說,地面動土深度超過0.5m的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都應該嚴格管理,實施作業許可制度,確保人員安全,防止地下隱蔽設施受到破壞。筆者就如何做好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做如下探討,以供參考。

  要點一:要明確組織及責任。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單位,做事必須有章程,動土作業管理也不例外。一是要明確歸口管理組織、部門及責任。管理部門要未雨綢繆,做好動土作業許可制度的制定、管理、維護和督導實施工作;監督部門要做好動土作業過程的管理、運行督導、咨詢支持和審核工作;實施單位要做好動土作業管理制度的組織推行、實施,并提供相關資源保障;作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制度,規范全過程管理,確保安全。二是要明確動作業主要人員的安全職責。動土作業技術負責人要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規范制定施工方案,選擇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動土作業申請人要提出動土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對作業人員要進行相關技能培訓,組織實施動土作業,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動土作業批準人要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核實安全措施,提供動土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負責動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按要求批準或取消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人員必須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要拒絕作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迅速撤離現場并告知作業負責人。

  要點二:要嚴格執行作業許可。

  動土作業就其存在的危險性,應嚴格實行作業許可。作業開始前要通過工作安全分析,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編制動土作業方案,并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和取消,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落實動土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動土作業許可證要明確有效期限,一般就風險控制來說,不應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但不能超過24小時。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各相關方確認無任何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作業許可證。

  要點三:要嚴格執安全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開始前,要根據作業區域的交通狀況、附近的振動源、隱蔽電氣(燃氣、供暖)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土質類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對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設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氣候等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動土作業方案。動土作業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在社會公共設施附近進行動土作業,應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作業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動土超過一個班次的動土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作業時,應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禁止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要點四:要保證保護系統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動土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的動土作業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的動土作業,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按照gb 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由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在動土作業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要點五:要保證進、出口防護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動土深度超過1.2m時,應在距作業點橫向距離不大于7m的地方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要點六:要保證排水及環境安全。

  雷雨天氣應停止動土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動土現場,正確使用排水設備,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動土作業。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有關管理規范;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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