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管理制度(范文)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計量管理制度(范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工作用計量器具目錄》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
第二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三條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報停、重新啟用及報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將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報當地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收到申請后予以登記備案,并分別制發相應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備案證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停備案通知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啟用備案通知書》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廢備案通知書》,建立轄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檔案。
第四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當地縣(市)局申報,縣(市)局建立轄區計量標準器具明細臺帳并督促其按期送檢,計量標準器具報停、報廢、重新啟用、更換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規定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考核單位提出申請并由考核單位備案。
第五條縣(市)局指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建立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檔案管理卡》(簡稱《檔案管理卡》),《檔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縣(市)局統一編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保存。
第六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接受檢定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在《檔案管理卡》上標注檢定時間、檢定人員、檢定機構、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編號及檢定結論。并將相應的計量器具備案證書及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存檔備查。
第七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須實行三色標志管理,在其顯著位置粘貼“綠、黃、紅”彩色標志標明使用狀態。
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須粘貼綠色合格標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標達不到儀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經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須粘貼黃色準用標志,并標明其允許使用的范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超過檢定/校準周期的,經報廢或報停備案的,須粘貼紅色禁用標志。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對已報廢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進行入庫管理,不得將其置于工作臺上。
第八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對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定期維護。放置環境要符合要求,嚴禁與其他工具、雜物堆放。
第三章強制檢定
第九條經質監部門考核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及《計量授權證書》的計量檢定機構或經授權在企業(單位)內部開展量值傳遞的單位依法開展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質監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條轄區內的在用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由縣(市)局下達《地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指定書》(簡稱《指定書》),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指定書》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指定的內容必須標明計量器具的'名稱、規格型號、器號、數量,檢定機構名稱及檢定時限,必要時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條實行周期檢定的計量器具經縣(市)局備案下達《指定書》后,使用(安裝)單位持《指定書》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或送檢,縣(市)局負責督促。
第十二條水表、煤氣表、電能表等實施首次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安裝)單位按要求申請備案后由縣(市)局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實行首次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到期輪換(更新),使用(安裝)單位應及時向縣(市)備案,經縣(市)局對新安裝的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三條縣(市)局應及時將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指定的計量器具名稱及數量向相關計量檢定機構書面通報。計量檢定機構在各縣(市)局轄區開展現場計量檢定工作前,必須事先告知各縣(市)局,檢定完畢后及時書面向縣(市)局反饋檢定情況;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自行送檢的計量器具,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完畢后,亦須及時向計量器具所在轄區縣(市)局書面反饋。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機構在開展檢定工作時發現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未報縣(市)局備案,未經縣(市)局下達《指定書》,不得擅自開展檢定,而應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縣(市)局,待縣(市)局對前期未備案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后方可開展檢定。
第十五條經指定后拒不送檢或拒絕接受依法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及時書面通報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按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計量檢定機構。
第十六條計量檢定機構新增檢定項目經計量標準考核合格獲得授權后,將其新增檢定項目報各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根據“就近就地”的原則,按新增檢定項目下達《指定書》。
第十七條計量檢定機構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將季度檢定工作開展情況書面上報本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縣(市)局未及時下達《指定書》造成使用(安裝)單位計量器具漏檢以及縣(市)局未嚴格監管,對企業(使用單位)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期未檢或企業拒檢的行為未進行查處的,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縣(市)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計量檢定機構無故拖延檢定期限,按《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免收送檢單位的部分或全部檢定費,并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適用于本轄區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計量部門解釋。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2
1、檢測室的技術資料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分類、統一保管。
2、下列資料應存檔管理:
2.1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2.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3計量標準技術考核申請表;
2.4計量標準歷次檢驗證書;
2.5計量標準裝置履歷表;
2.6計量標準穩定性和測量重復性記錄;
2.7計量標準更換申請表;
2.8主標準器和配套儀器設備說明書、圖紙和有關資料;
2.9電能計量檢定規程;
2.10電能計量檢定裝置操作維護使用規程;
2.11各類計量裝置檢定原始記錄;
3、電能計量標準檢定證書、標準考核證書,由使用單位妥善保管,并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4、管理人員對所保管技術檔案的'資料應登記注冊,定期清點,若有短缺負責追回。
5、建立技術檔案借閱制度,保證資料無涂改、損壞、丟失、缺頁,保證清潔完整,外借時應登記,不得轉借他人,按期歸還;若發現技術檔案的資料有丟失或損壞后,保管人員應立即報告領導。
6、新購進電能計量裝置(包括標準設備),隨箱所帶技術資料,開箱取出后,應先交計量專責人員或資料保管員登記注冊后才能借閱。
7、各類檢定原始記錄經審核后,交資料管理員存檔。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3
計量工作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要基礎工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全國公司工礦企業計量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設立適應生產需要的檢驗室,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量人員,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協同各部門,統一管理全公司的計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并要妥善保管,其內容主要有:
1、1。計量器具檢驗設備臺帳;
2、2。計量器具、檢驗設備歷史檔案;
3、3。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周期檢定計劃
4、4。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說明書、合格證、送檢合格證。
5、始記錄、報廢單等)。
三、能源、工藝、質量、經營管理計量器具、檢驗設備配備的各種類、規格、數量必須與實際需要相應,并能滿足要求。
四、在用的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必須執行周期檢定制度,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檢率達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項計量管理制度,并且要嚴格遵守,計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制度;
2。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3。周期檢定制度;
4。在用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現場抽檢制度;
計量員培訓、考核、任用、獎懲制度。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4
管理制度
1、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由專人(計量管理員)負責管理和協調。
2、在上級計量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醫療設備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全院的計量工作。
3、統一建立全院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臺帳、分戶帳、分類帳,保管好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檢定證書。
4、加強與計量檢定部門的業務聯系,做好年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5、采購的計量器具應具有cmc或cpa標志(并附有許可證編號),不得采購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計量器具。
6、驗收和檢定合格后的計量器具方可入庫,同時由計量管理員建立臺帳并編制定期檢定計劃。
7、對驗收或檢定結果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醫療設備科提出退貨報告,由原采購部門辦理退貨。
8、計量器具經檢定達不到原準確等級,但能達到低一級精度時,可作降級使用,并作好技術檔案記錄的更改。
9、經檢定不合格且修理后仍不能通過檢定的計量器具,由計量管理員提出報廢報告,經醫療設備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5
1)、計量人員崗位責任制
1、計量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標準計量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和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傳達落實。
3、督促檢查本公司計量管理制度和在崗計量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4、制定本公司計量人員業務技術培訓計劃,主持全公司計量工作人員的技術考核。
5、負責把本公司的各類計量器具按上級計量部門審批的檢定周期及時送檢,并負責編制本公司計量器具周期檢查表。
6、根據本公司需要制定計量、儀器的購置計劃,并負責全公司計量器具的發放,報廢審批工作。
2)、計量器具驗收、使用、維修、保管制度
1、計量設備購進后,應經調試驗收,檢查其包裝、外觀有無損壞,附件、備件數,隨機工具等是否齊全,使用說明書、裝箱單、合格證等技術文件是否備齊,對其全部性能的測試是否達到要求,并送國家法定計量機構核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計量器具須按照其說明書操作,并應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技術要求、結構原理等。
3、使用計量器具時,必須按照計量器具的維護注意事項,經常性地進行維護、保養。
4、在正確使用計量器具時,要注意觀察其靈敏度、準確度和穩定性,發出超出允許誤差規定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5、公司計量領導小組定期對所屬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并定期請市計量部門來技術指導和維護保養。
6、主要計量設備,應建立使用登記制度,每次操作、維護、保養后都要認真記錄。
3)、計量器具定期校驗制度
1、計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必須先進行校正。
2、廠部技術人員每月對全公司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一次全面地檢查。
3、按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報請市標準計量部門執行周期檢定。
4、廠部計量領導小組,對各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進行造表、登記、上報市計量局。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6
為規范青海礦業公司井工及地面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做到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特制訂此管理規定。此規定適用于青海礦業公司井工及地面施工各單位的現場用電。
1、機電部是礦井用電的主管部門,設備組負責本礦井用電計量工作。
2、對用電單位的用電申請、用電協議簽訂辦理,并對施工現場所用計量表進行安裝驗收。
3、建立、健全各類用電管理制度及電能計量臺賬,做好底碼查抄及電量核算統計工作。
4、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查,對發現違反本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督促用電單位執行,并對整改情況驗收。
5、用電單位用電前必須向機電部提出用電申請及所需用電負荷,經機電部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安裝。所需安裝材料按約定辦理。
6、各種開關、保護、計量表等電器必須完好無損并要求安裝在有門鎖的配電箱內,箱內電器接線整齊,無外露導電部分,并有防雨措施。
7、機電部設備組對每塊計量電表建立表卡,每月八日機電部會同施工單位及江倉能源相關人員核量,要求各單位安排人員現場確認并在表卡簽字,如不參加視為用電單位認同抄表數據,由此產生的電費糾紛問題,全部由用電單位承擔。
8、要求各單位負責人每月十四日到機電部核對用電量,需在當月用電結算單中簽字確認,逾期不確認電量及簽字的`用電單位根據機電部相關管理辦法予以考核。
9、計量裝置安裝或計量裝置需拆除移位時,要求用電單位及時通知機電部相關人員雙方確認用電量,便于以后電費核算,避免發生電費糾紛問題。
10、用電價格按照江倉能源公司統一相關文件實施,電價為1.5元/Kwh,高低壓線損根據江倉能源公司規定為高壓6%、低壓12%。
11、設備組每月二十日前將當月用電電量及費用簽字版結算單報機電部領導審核,確認后交江倉能源公司向用電單位扣除用電費用。
12、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接電源,若在日常巡檢中發現有竊電等違反用電計量的行為,一經查實,無論任何理由,機電部按其最大用電量外加20%損耗計量,并處于1000元罰款。
13、各用電單位應做好防火、防觸電等安全工作,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對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4、為使公司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機電部嚴抓用電管理工作,使能源使用合理,控制浪費。杜絕常照明及設備長時間空載運行。
15、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要求各單位嚴格按照此規定執行。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7
1、目的
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滿足規定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業使用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 職責
3.1 質管科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管理。
3.2 使用部門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
4、申購
使用部門需增添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時,填寫申購單交質管科。
5、審批
質管科對購置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6、采購
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組織人員進行采購。
7、驗收
7.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購入后,質管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7.2 開箱驗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包裝物是否完好無損;
(2)整機完整性與外觀檢查;
(3)主機、附件、隨機工具的數量與合同及裝箱單的一致性;
(4)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7.3 質量驗收
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或相應的規程、規范、標準、使用說明書等,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進行質量驗收。計量器具須經檢定/校準。
7.4 驗收合格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方可報銷入庫;驗收不合格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負責向供方提出退貨/索賠要求。
8、編號
8.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負責編號。
8.2編號方法為使用部門代號加該部門購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順序號。順序號由兩位數字組成,從01開始順序編號。
8.3部門代碼規則
a:水處理間 b:灌裝間 c: 化驗室 d:倉庫 e:物料檢驗 f:包裝間
9、登記
質管科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登記,建立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管理臺帳。
10、發放
使用部門到質管科辦理領用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手續,明確保管人和放置地點。保管人因人事變動重新確定的、放置地點有變化的,使用部門應及時通知質管科進行變更。
11、使用
11.1使用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前,必須檢查其是否有合格或準用標志,是否在有效期內。
11.2使用人員必須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操作規程或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11.3主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使用后,使用人員應及時予以記錄。
12、檢定/校準
12.1質管科在每年年初制定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周期檢定/校準計劃,經廠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12.2當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狀態發生變化(如停用、重新啟用、報廢)時,質管科對周期檢定/校準計劃進行更改。
12.3 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檢定、校準周期,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造廠建議、使用頻繁程度和嚴酷程度、使用環境的影響、測量準確度要求等由質管科確定。
12.4 周期檢定、校準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使用部門因工作需要確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門說明變更理由,質管科修改周期檢定、校準計劃。
12.5 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進行檢定、校準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經質管科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經工作結束后,應立即組織檢定、校準,同時根據檢定、校準結果對此期間出具的數據的有效性作相應處理。
12.6質管科根據周期檢定/校準計劃,提前一個月把即將到期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校準。
12.7檢定、校準有關記錄、證書由質管科歸檔。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8
一、為了保證使用中的計量儀表值的統一、準確,計量標準器必須按檢定周期送上級有關計量部門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期末檢驗的計量標準器具,不得使用。
二、加氣站內壓縮機房、充裝臺上用于生產和計量的`各類壓力表,由計量檢定員檢定、調試、修理,根據各類儀表的檢定規程,結合本站實際情況,制定檢定周期,檢定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國家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時間,在用儀表周期受檢率應達100%,檢定不合格或超期的儀表不得使用。
三、本站計量員不能檢定的計量器具,由本站申請市技術監督局按檢定周期安排就近送檢。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9
為加強我公司和供電所基礎管理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保證計量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1、總則
1.1認真貫徹國家頒布的各項計量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計量工作任務,依據公司工作計劃制定和修改各項計量管理制度,以保證電能計量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1.2供電所計量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
1.3本制度適應于供電所轄區內的電能計量裝置及全部電測儀表、儀器和其他計量器具。
1.4所長、副所長和班組長應遵守本制度,應努力提高計量管理業務水平。
2、計量管理的任務
2.1正確制定和貫徹執行有關計量器具的使用維護方面的,規程、制度,根據供、用電的技術要求和工藝特點,正確選擇和配備各種計量器具。
2.2建立健全計量裝置維護管理責任制。建立必要的技術檔案及記錄、臺賬卡。
2.3負責對全所計量裝置進行編號、登記、注冊,杜絕不合格的
計量裝置流轉使用。
2.4做好電能計量管理工作,為企業電能管理提供準確可靠數據,杜絕浪費。
3、計量管理的要求
3.1要加強計量管理,供電所應設立專(兼)職計量管理員,負責計量裝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對可電能表要實行統一管理,建立電能表臺賬,統一按周期修校輪換,提高電能表計量的準確性。有條件的可依法在供電所設校表點,方便客戶。
3.3要結合農網改造將客戶電能表逐步更換為新型電能表(或長壽命電能表),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采用集中抄表系統。
3.4加強計量裝置的配置管理,根據客戶的報裝容量、負荷性質和負荷變化情況,科學的.配置計量裝置,以提高計量準確性。農村低壓客戶計量裝置配置方案由供電所確定,高壓客戶的計量裝置由供電所提出初步配置方案,報公司(局)市場營銷部批準后執行。
3.5供電所抄表人員在抄表時應同時檢查計量裝置運行狀況,計量管理人員應定期對計量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3.6要嚴格執行計量器具的定期檢定制度(電器儀表),如不按期送檢,公司(局)計量人員有權責令停止使用,供電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7供電所不可向外單位外地區送檢公司(局)計量器具。
4、監督管理與獎懲
4.1對供電所轄區內使用的計量表計,必須從嚴格計劃、審核、選型、采購、入庫、檢驗方面加以控制,嚴禁不合格品進入電網,確保計量值的準確可靠。
4.2對破壞計量器具以及人為制造致使計量器具計量不準者,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0
總則
計量工作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要基礎工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全國公司工礦企業計量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設立適應生產需要的檢驗室,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量人員,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協同各部門,統一管理全公司的計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并要妥善保管,其內容主要有:
1、1.計量器具檢驗設備臺帳;
2、2.計量器具、檢驗設備歷史檔案;
3、3.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周期檢定計劃
4、4.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說明書、合格證、送檢合格證、檢定原始記錄、報廢單等)。
三、能源、工藝、質量、經營管理計量器具、檢驗設備配備的各種類、規格、數量必須與實際需要相應,并能滿足要求。
四、在用的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必須執行周期檢定制度,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檢率達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項計量管理制度,并且要嚴格遵守,計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制度;
2.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3.周期檢定制度;
4.在用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現場抽檢制度;
5.計量員培訓、考核、任用、獎懲制度。
監視和測量裝置采購、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準管理制度
一.工程部根據生產的需要制訂計量器具的購置計劃,經公司批準后,交由采購業務部外購。
二.新購買的計量器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倉庫才能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即報工程部備案。
三.使用部門領用新購置的器具,必須報工程部,由工程部視其工作性質,決定器具的類型,規格和使用精度核對后才要發放,并做好有關登記工作。
四.因機臺動遷或生產器具保管使用者的調動,計量器具要流轉時,須由車間班組報工程部辦理轉移手續。
五.計量器具在周期檢定和抽檢中,發現精度達不到原來等級時,應降級使用。
六.計量器具使用到殘舊,已不能再降級使用時,經工程部核準,作報廢處理,報廢后計量器具,不得繼續轉移,流入生產使用。
七.計量器具使用保管者,由于人為原因造成器具損壞,遺失的必須及時報車間和工程部,并寫明原因,損壞程度,責任者由車間根據《獎懲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工程部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后提交公司處理;損壞至不能使用或遺失不能找回的器具由工程部根據生產的需要制訂計量器具的購置計劃,經公司批準后,交由采購業務部外購。
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一.計量器具的使用。必須有專人負責,流動性的器具應由專人保管,保管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二.計量器具必須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熟悉它的性能和使用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
四.使用時必須注意愛護,經常保持清潔,小心輕放。
五.使用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失靈、超差等異常現象,不得擅自拆修,應及時報技術質量部進行檢修,合格后方能續繼使用。
六.計量器具的維護,保養落實到個人,不用時應清潔干凈,裝入盒內,保存在干燥處。
七.在用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接受周期檢定和抽檢以保證其完好合格。
八.切勿將量具,儀器暴曬于日光中或置于塵埃沽污,潮濕之中。
在用計量器具現場抽查制度
一.在用計量器具在規定使用期限內、計量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車間、班組進行現場抽檢,如發現有不合格現象、有權立即停止其使用。
二.對關健工藝中的在用計量器具,在檢定有效期內按10%的比例抽檢,并計算出抽檢合格率。
三.在抽檢中如發現抽檢合格率低于95%時,要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發確保測量精度和產品質量的穩定。
計量工作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令、法規、組織學習有關計量文件。
二.設計編制全公司的各種計量網絡圖,制定計量器具配備方案。
三.制定本企業的計量管理辦法和各種管理制度,報總經理批準后貫徹實施。
四.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一個由各車間各部門人員組成的計量管理系統。
五.制定各種量值傳遞系統表和周期檢定日程表,組織全公司的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保證量值傳遞和測量數據的準確。
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司級標準計量器具,開展一些必要目的檢定,測試,組織按期送檢,保證標準計量器具的周檢合格率達100%,不合格一律不準使用。
七.統管全公司計量器具和有關部門配合制訂計量器具購置計劃,組織好計量器具入庫、發放、使用、降級和報廢的登記工作,建立計量器具臺帳和歷史檔案卡。
八.整理保管計量文件和技術資料,統計分析和各種計量數據,供公司決策參考。
九.普及宣傳計量法令、法規和計量技術知識,對職工進行正確使用、維護、保養計量器具的教育,負責計量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十.監督全公司各部門執行計量法;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實施計量管理制度。
十一.對違反計量法,違反計量管理制度的人和事必須作出處理。
十二.負責調解處理管理范圍內的計量糾紛。
計量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計量法令,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計量管理制度。
二.按具體分工負責計量檢定,測試任務,提供準可靠的計量檢定,測試數據。
三.對違反計量管理制度及因違反所造成損失的部門和個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有權向有關領導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處理意見。
四.加強學習、熟悉所從事的'計量工作業務,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培訓和考核。
五.自覺維護和保養各種計量器具,經常深入車間、班組抽查計量器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監督指導車間、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計量器具,合理存放和妥善保管。
計量原始數據、統計報表、檢定證書的管理制度
一.據實際需要,編制各種統計報表,對有關計量數據進行計算整理、分析,供有關部門參考、查對。
二.收集整理、保存
各種原始數據,不得偽造、刪改遺失。
三.各種檢定證書(出公司合格證、檢定合格證等)由工程部負責保管。
四.各種原始記錄,統計報表、檢定證書一般應保存三年以上。
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根據《計量法》和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我公司范圍內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部門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報工程部登記、備案。
二.工程部根據執行檢定機構的檢定周期,編制《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計劃》,并負責按期組織送檢。
三.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包括新購置的)未備案,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的,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使用。
四.未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人,不準修理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
五.使用屬于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部門或個人,不得拖延或拒絕送檢。
六.對沒有執行或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
七.計量監督人員,必須對強制檢工作計量器具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對失職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
八.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衛生等方面的強檢工作計量器具,使用者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工程部進行處理,計量監督員要經常到現場抽查,以保證使用準確、安全可靠。
九.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采購、入庫、領用、流轉、降級、報廢、使用、維護、保養等應按有關的計量管理制度執行。
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制度
一.我公司使用的各種類計量器具,必須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以確保其測量精度符合標準。
二.根據計量器具的種類,使用頻度和環境條件等因素決定的可能保持精度的間隔時間,確定檢定周期、長度、?器等類的檢定周期原則上為12個月。
三.工程部按照各部門、車間、班組的配備情況,有計劃地編制檢定周期計劃,統一組織安排送檢,送檢率達成100%。
四.凡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應有檢定部門發給的合格證。
五.標準計量器具一年送主管部門檢定一次,要求送檢率達成100%,送檢合格率100%,以保證全公司量值傳送的準確。
六.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才能發放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過期未檢的應停止使用。
七.對完成檢定的計量器具,做好詳細的檢修記錄,并把記錄歸類存檔,妥善保管。
批準審核編制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1
1、度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1.1合理選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測量低精度工作,測量前,效對好零位,檢查量具的超始是否靈活正確,發現失準,應及時向計量管理員報告,待修復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潔。對測量完畢后的量具,須擦凈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時,涂上防銹油后,放在盒內,對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進行保養。
1.3在使用表類量具測量工件時,應保持垂直工件被測量面,不允許受到劇烈沖擊和震動,以免影響測量精度,使用完畢,應立即將表拆下,放入盒內。
1.4使用量具時,須了解量具的保養知識,非量具檢修人風吹草動,嚴禁隨意拆卸、改裝及自選修理。
1.5保養量具時,要將量具存放在清潔、干燥、無震動、無腐蝕氣體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檢定合格書,嚴格執行檢定周期,按時送上級計量部門檢定。
2、衡器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2.1使用衡器稱重前,首先檢查臺稱計量杠桿是否完好,對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種原料時,應將被秤物放在衡器臺板中央,注意低放、輕放、養活沖擊力,以免損壞衡器和影響其準確度。
2.3每次稱量完畢后,應首先關閉制動器,在取下被稱物,以免損壞刀刃。
2.4稱量不同價格物件時,應選擇相應精度的衡器進行稱量,對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稱量百分之五,正常應在最大稱量的三分之二范圍內進行稱量,更不得超過衡器最大稱量進行稱量。
2.5使用衡器人員,應了解衡器計量性能和檢定周期,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送計量部門檢修,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2
第一條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
第三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保障國家計量
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第五條 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人代表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二)在申請開展的項目上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三)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標準裝置和配套設備;
(四)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
(五)有能保證申請開展的項目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設施;
(六)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下列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申請并組織考核:
(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的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的省級計量檢定機構。
第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申請并組織考核:
(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的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計量檢定機構;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建立的計量檢定機構。
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建立的計量檢定機構,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受理考核申請和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八條 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復查考核按照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復查考核由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評員和特邀專家承擔。
第十條 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由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頒發計量授權證書。
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三個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開展申請授權項目的工作。
第十一條 計量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由授權部門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應當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考核申請,經復查合格的,換發計量授權證書。
經復查不合格的,應當限期三個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換發計量授權證書。
第十二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要新增授權項目,應當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新增授權項目申請,經考核合格并獲得授權證書后,方可開展新增授權項目的工作。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要終止所承擔的授權項目的工作,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十三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承擔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開展校準工作;
(四)研究起草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
(五)承辦有關計量監督中的技術性工作。
第十四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數據;
(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
(三)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標準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的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五)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建計量基、標準狀況進行賦值比對;
(四)用戶投訴舉報問題的查處。
第十六條 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報請組織實施監督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暫停其有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第十七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開展須經授權方可開展的工作的;
(二)超過授權期限繼續開展被授權項目工作的。
第十八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者批準,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吊銷計量授權證書,由發證部門決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一營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接受考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考核工本費。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與本辦法有關的計量檢定機構考核申請書、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復查考核申請書、變更授權項目申請書以及計量授權證書的式樣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3
一、計量監督檢查分為上級主管部門及計量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用戶的監督和內容的監督檢查。
二、加氣站計量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計量法及實施細則規定范圍內的監督檢查,并為計量監督檢查的'順利進行提供方便。
三、加氣站計量實施,人員接受上級計量部門的檢查、考核合格才能執行計量任務。
四、加氣站計量工作接受用護監督。
五、未即使發現,解決計量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交流經驗,在本部范圍內實行定期檢查,評方和不定期抽查結合的計量監督檢查,本站設計量監督員,進行經常的計量監督檢查。
六、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計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標準器具送檢率、計量器具合格率、計量系統無泄漏;
(三)計量技術資料、檔案填寫,管理情況;
(四)計量基礎,基本技術掌握水平;
(五)對計量工作中違法、失職、不嚴格執行各項計量管理制度,可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接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4
1、電能表、互感器檢驗無原始記錄的,電能表每塊罰款10~20元,互感器罰款每只罰款10~20元。
2、貿易結算的電能表、互感器沒有經過檢定合格的,電能表每塊罰款50元,互感器每只罰款50元。
3、不按電能表檢定規程要求進行誤差調整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4、每年應制定標準電能表、互感器送檢計劃,電能表現場校驗計劃和電能表輪換計劃,少一份罰款20元。
5、用戶計量裝置臺帳不齊全的`,少一份對表庫管理員罰款10元。
6、客戶對電能計量裝置的疑問一周內沒有做任何答復的,每次罰款50元。
7、各供電所不允許有周轉表計和互感器,如存在,表計每塊罰款50元,互感器每塊罰款50元。
8、表庫管理員發放的表計、互感器必須有記錄,并認真核實業擴報裝單、變更用電工作單中的內容。如記錄不全對其罰款10元。
9、當表計、互感器燒毀需要更換時,應由計量所人員先領取計量器具,匯同反竊電大隊到現場處理。如造成計量器具丟失,領取人按計量器具原價賠償。
10、發生因封鉗、封印管理不善遺失的,在24小時內立即報計量所,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并行政記過處分。
11、營銷副所長每月未按時到計量所領取或交回抄表封鉗、封印者,對其罰款100元,并追究其責任。
12、對因鉛封領用數與使用數不相符的,應追究原因,如有丟失,對當事人每一粒罰款10元。
13、封鉗、封印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除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罰款3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14、對必須加封而未加封或漏封的,三相電能表每塊罰款100元,單相電能表每塊罰款50元。(“必須加封”:是指校封和裝接封)
15、如發現職工偽造封印,一經查實確定后,對負責人罰款300元,對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
16、對計量裝置門未加封的,每發現一次罰款管區電工50元。
17、各供電所無封鉗領用記錄,每發現一次對營銷副所長罰款100元。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15
(一)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由專人(計量管理員)負責管理和協調。
(二)在上級計量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醫院計量室按照《計量法》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統一管理全院的計量工作。
(三)統一建立全院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臺賬、分戶賬、分類賬,保管好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檢定證書。
(四)加強與計量檢定部門的業務聯系,做好年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工作。
(五)隨機地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抽檢,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對違反計量工作制度產生的后果,報領導作相應的處理。
醫療計量器具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一)使用計量器具的部門,必須做好計量器具的使用與保養工作,制訂出相應的使用操作規程,由專人負責,并嚴格按照說明書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所有計量器具都應建立使用記錄和定期維護保養;常用計量器具應每次使用后擦凈保養,不常用者應定期做通電試驗。
(三)存放計量器具的場所,要求清潔衛生。溫度、濕度要符合檢定規程的規定,并保持相對穩定。易變形的計量器具,要分類存放,妥善保管。嚴禁計量器具與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計量器具必須有計量鑒定證書和合格標記,發現合格證書丟失或超期,要及時查找原因,辦理補證手續。
(五)計量器具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報計量管理員處理,各使用部門無權擅自修理計量器具。精密貴重儀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送修,并做好記錄。
(六)計量器具的外協修理
本單位不能修理的計量器具,應委托已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單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檢修證書。修理后應開具合格證書。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
2.超過檢定周期;
3.無有效合格證書或印鑒;
4、計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內失準、失靈;
5.未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醫療計量文件、技術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一)計量資料檔案由計量管理室兼職計量管理員專人負責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計量器具資料檔案與醫療設備檔案相配合構成完整的計量檔案。
(三)計量器具的檔案內容
1.如計量器具是固定資產,則按醫療設備檔案內容建立檔案外,還應有檢定證書等。
2.如計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則檔案內容應包括申購合同、說明書、合格證、檢定證書等。
(四)計量器具的臺帳包括:
1.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2.計量器具管理臺帳;
3.工作計量器具分戶管理臺帳;
4.計量器具歷史記錄卡;
5.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計劃表。
(五)按規定的保存時間保管好計量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若銷毀檔案資料須經批準。
(六)對發生丟失計量檔案的事件,應做好記錄、查清原因再追究責任。
(七)需要查閱檔案文件資料,履行借用手續,以防丟失和損壞。
醫療計量事故管理制度
在醫療過程中,可以是因醫療計量器具準確度或其他計量問題,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如發生這種問題,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處理計量糾紛的方式有檢定和調解,首先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解決問題。
(二)計量調解是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計量糾紛雙方進行的調解。根據計量糾紛的特殊情況,計量調解一般應在仲裁檢定以后進行。
(三)仲裁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仲裁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仲裁檢定可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
(四)情節嚴重并引起醫療事故,應保護現場,以便有關人員前來找出事故原因并記錄;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處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為因素引起,則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對于管理不善引起的,應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計量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計量管理制度03-10
計量管理制度08-30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04-25
計量管理制度(范文)04-25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02-22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02-22
品質計量管理制度(精選12篇)01-05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06-17
計量管理制度(通用12篇)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