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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4 13:50: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

  按照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號公告《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哈爾濱市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區域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含四環路)、松浦鎮四環外區域、利民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沿線區域(新發鎮、新農鎮、太平鎮);

  (二)平房區:全區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三)呼蘭區:東至鐵路沿線,西至呼蘭河,北至殯儀館(不含殯儀館)和原野高速進出口路,南至蘭河新城前沿河帶狀公園以內區域;

  (四)阿城區:北起延川大街與哈吉大街交匯處,向西至哈吉大街與平嶺路交匯處,沿平嶺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學外圍(中都大街此路段兩側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范圍),中都大街舍利小學外圍向東南至青啤大街青島啤酒哈爾濱有限公司外圍,向南至龍滌小區,沿龍滌小區外圍至金龍路(金龍路以西的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范圍)。沿金龍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匯處,沿金都大街向東至紅創廣場、紅星美凱龍商貿城,沿紅創廣場外圍向南至建材市場外圍、農業部種植機械檢測中心外圍、英聯燃氣公司外圍、七〇三地質隊家屬區外圍、滿族風情園小區外圍至阿城一中外圍,沿阿城一中外圍向東至劍橋郡小區外圍、區第二幼兒園外圍。區第二幼兒園外圍向東至新體育文化中心區域,沿新體育文化中心北側的東環大街向東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橋,沿金都大橋向東至哈綏公路與中都大街交匯處,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匯處(中都大街此路段北側企事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范圍)。沿阿什河內側邊緣向北至繼電器大橋北橋頭,沿繼電器大橋北橋頭以東繼電器家屬區外圍向東至原阿繼集團、省水利二處外圍,沿省水利二處外圍向北至哈紅公路,沿哈紅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匯處(哈紅公路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沿蜚拉公路向南過繼電器大橋至龍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沿龍丹路、東方路、龍馬路至污水處理廠外圍,沿污水處理廠外圍至民合村村部外圍(此路段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民合村外圍至延川大街與哈吉大街交匯處的`合圍區域;

  (五)雙城區:老城區東、南、西、北環路以內區域;新城區通達路、火磨街、無名胡同、承旭北路、東環北路以內范圍。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3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4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5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6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8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9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0

  1、煙花爆竹庫區應按消防部門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保證性能完好,保證隨時啟動無故障,定期請消防部門指導消防演練、檢查,使員工掌握處理事故及緊急疏散等基本知識。

  2、滅火器應定期送相關部門檢驗或更換,保持其處于良好狀態。

  3、消防水源、消防蓄水量應保證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儲備不得隨意動用,使用后盡快補足消防用水。

  4、庫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5、加強對守夜巡查人員的責任心教育,做到巡查時不走過場,同時庫區安全管理員應定期進行消防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1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2

  1.安全管理責任制

  2.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檢查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和跟蹤制度

  11.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

  12.煙火藥安全性檢測

  13.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

  14.余藥和廢藥處理制度

  15.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

  16.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17.危險工房、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檢測檢驗制度

  19.廠內運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廠長安全職責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副廠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四、財務副廠長安全職責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3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l、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4

  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安全員職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四、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并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7、深入庫房,監督并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5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6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7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x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8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9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三、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倉庫、柜臺內嚴禁吸煙。

  七、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0

  1、使用的安全標志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志。

  2、倉庫大門及圍墻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

  3、庫房外墻及庫房門口必須印寫安全警示標語或懸掛警示牌,設立警戒線。

  4、倉庫內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語。

  5、確保警示語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遺失。

  6、加大宣傳力度,造成濃烈的.安全氛圍,警示內部職工和外來人員。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1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2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3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4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準后,負責監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準后,督促有關人員執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技術規范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及問題,對存在和發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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