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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14 14:06:25 曉怡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通用2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歡迎大家分享。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通用22篇)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

  近年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出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查驗,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送貨車輛一律從后門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后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相關科室人員須事先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任何來訪的車輛一律從后門入校。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憑處室、部門負責人出門證明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安保人員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后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所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學生自行車停放在校門外兩側指定地點,要鎖好。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值日師生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

  (二)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三)在校園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四)對無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五)保衛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后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學校校長室解釋并執行。

  2、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2

  為創建和諧安全文明校園,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衛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衛必須按照門衛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并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后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準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后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并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占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衛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衛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3

  進出校園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細則

  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校園安靜,加強對進出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車輛進出管理

  1、因公來校聯系工作的小汽車須停車登記,聽從指揮,限速行駛,依次停放,不得占道,不收停車管理費;

  2、為學校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停車登記,限速行駛,予以放行,不收停車管理費;

  3、各類因私需進校的車輛,須停車登記,經許可后,交納停車管理費,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占道;長期停放在校內過夜的各種車輛,不得停入家屬區內,應停在指定位置(進校方向馬路右邊,即十號樓—校醫院—橋頭),并辦理月票,教職工租用的出租車只登記,不收管理費;

  4、校內物資外運,須停車檢查,出示物資外運手續或由有關部門聯系方可放行;

  5、拖拉機、農用車、垃圾車通過時間:早7:0 0以前,晚6:0 0以后,糞便不得外溢,否則給予10~50元罰款;

  6、空駛的`外來出租車不得進入校內,違者給予10~ 50元罰款;

  7、兩輪摩托車進入校仙內必須證件齊全,帶頭盔,不得超載、拖掛,違者給予處罰

  8、違反前四款的各類車輛依照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二、閑雜人員進出管理

  1、因私來校探親訪友人員須在門衛登記;

  2、外來人員進校不得在家屬區大聲喧嘩,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3、外來拾廢收舊人員,除周六和星期天可進入外,其它時間不得入內,進入者須交2元管理費,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4

  為規范校園車輛行駛秩序,強化治安管理,維護校區教學工作及生活等各項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所有車輛(包括校車、工作用車、施工用車及經批準進入校區的`其他車輛),在校園內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學校工作人員指揮。

  2、校外單位車輛進入校園,必須主動接受門衛查詢方可入校。

  3、車輛進入校區后須注意行車安全,減速慢行,不得鳴號;禁止在校園內練習駕駛或試車、驗車。

  4、校內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

  5、施工用車、垃圾清運車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拋、灑、滴、漏。

  6、禁止學生在校園內騎自行車,教職工和學生使用的自行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內。

  7、家長會等大型活動車輛管理按學校制定的臨時方案實施。

  8、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學校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處理。

  9、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5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6

  一、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二、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三、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四、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五、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六、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七、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學校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八、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九、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十、來校辦公務的外來車輛,經門衛人員與相關領導聯系并獲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十一、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與學校有關人員聯系,做好登記,方可入校。無特殊情況,非經允許,出租車嚴禁進入校園。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7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辦公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外來車輛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聯系好后可進入校園;

  3、負責定期給學校送貨的車輛,需憑證進入校園;任何拉裝貨物車輛出校園大門,必須持相關部門批準單可放行;

  4、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慢行觀察;禁止超車、并行;禁止鳴高音喇叭;機動車輛嚴禁在人行道暫停。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車輛應停放在指定棚點。所有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均統一停放在指定停車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對違反以上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8

  為了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營造安全、和諧的環境,減少校園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校園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管理規定

  (一)教工車輛憑門證卡出入。(門證卡只限教師本人使用,不得外借,門證卡遺失要及時報告保衛科并按保衛科相關規定進行補辦)

  (二)在校園內駕駛汽車或摩托車時行駛速度控制在5km/h以內,有學生經過時要緩速或停止通行。

  (三)校內禁鳴喇叭,機動車一律不得進入學校田徑場、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四)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隨意停放。

  摩托車停放在劃定的教師車棚。汽車停放時請按所劃車位停放,停放整齊,不要橫置,不要停放在車位中間,以免妨礙他人停放。

  (五)駕駛員應鎖好機動車的車門,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

  (六)機動車輛損壞公、私財物,違反交通規定,軋壞人行路面、草坪,發生交通事故等,必須照章賠償,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社會車輛進入學校的管理規定

  (一)社會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準進入校園。不得停放在校門口。

  (二)需要進入校園的社會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在門衛室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均須遵守交通法規和本規定。

  經允許進入校園送貨、送菜的車輛時間限定每天:

  上午9:00—上午10:20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均須服從值班、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詢問、檢查;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應下車推行。

  (四)各種車輛進入校園后,不準鳴笛,不準在非停車區(校園大道,教學樓、學生宿舍樓、餐飲樓門口)隨意停放。

  (五)社會車輛在學生活動期間禁止入校。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9

  早上接車流程

  1、 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 同家長幼兒打招呼,并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 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 相同站點人到齊后點名關車門,發車。

  5、 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系,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系)

  6、 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并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 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 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 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后,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 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 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 車子到點停穩后,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并交代相關事項。

  7、 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系家長,并將幼兒帶會園里,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委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公安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撤村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平安,切實保障同學的生命平安和小學財產平安,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平安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章,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常常學習交通規矩。

  6、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覺問題準時解決。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背交通規章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背交通規章,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平安技術措施。

  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幫助處理。

  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小學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小學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維修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

  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

  要求: 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牢靠、轉向靈便,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修理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小學,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

  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認真檢驗、確認維修妥善,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刻告訴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支配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需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背交通規章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小學。

  五、司機的職責

  1、小學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則規章。

  2、司機應愛護小學車輛,平常要注重車輛的保養,常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天天抽適當初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覺不正常時,要立刻加補或調查。

  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覺油量不足,應立刻加油。

  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覺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刻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刻報告小學,并提出詳細的修理看法。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維修廠修理。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小學辦公室。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常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重歇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需睡覺,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章,文明開車,不準危急駕車。

  10、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

  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園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迎候出車。

  13、司機要聽從主管的支配,不準借故遲延或拒不出車。

  14、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別狀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刻通知小學,并說明緣由。

  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7、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小學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2

  專車接送是我校在服務學生方面的一項特色,也是學校安全教育的一個重要平臺。它既能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又能檢驗教師的工作責任心和愛心。為了更好的關愛學生、服務學生,規范我們的管理,特制度本制度。

  一、總務處

  1、總務處是學校管理接送車工作的.權利機構,是該工作的組織者,對校長室和學生負責。

  2、它負責收集每學期全校需要專車接送的學生信息,并根據不同區域整理規劃成不同的車路,分別以班級和車路為單位打印成冊,一份存檔,一份分發給相關老師。

  3、根據車路情況聯系相關車輛,車輛必須具有完全手續,確保所有車輛準時準點安全可靠接送我校師生。

  4、學期初對班主任和接送車教師進行集中培訓,大周離校前召開專車接送會議,提出相關要求,注意事項。

  5、離、到校日總務處要坐鎮指揮,協調各方面關系,務必確保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對接送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和處理,并上報校長室。

  6、到校日認真聽取接送車匯報,并調查學生,了解接送車過程中是否出現特殊情況,總結后向校長室匯報。

  二、班主任

  1、協助總務處統計本班學生乘車信息;

  2、把總務處提供的各路乘車安排傳達給學生;

  3、教育和嚴格要求學生遵守學校的專車接送制度;

  4、與總務處、接送車老師及學生家長保持聯系;隨時協助解決接送車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突發事件;

  5、負責收繳本班學生乘車費用。

  三、接送車教師

  接送車教師是我校專車接送工作的具體執行者,他們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和無私的愛心,協調各方關系,出色完成工作任務。具體流程是

  1、依照學校提供的名單提前了解學生情況和路線狀況。

  2、送車時要提前到達校車停放點,組織學生有序排隊,核對信息,聽從指揮,有序上車,指導學生把行李放在座位下面。如有學生沒上車,則要知道學生的班級、姓名與去向,并向總務處匯報。

  3、校車開動前,必須清點人數,、做好記錄,并確認學生是否上錯車。校車離校時,要在門衛簽名。返程是要在總務處匯報。

  4、老師應坐在或站在有利于管理學生的位置上,嚴禁學生將頭、手伸出窗外,學生不得在車內隨意走動,大聲喧嘩、打鬧、瞌睡等。

  5、車到站時老師先下車,需過公路的學生由教師帶領過公路。

  6、及時冷靜處理好突發事件,并把有關情況迅速反饋給總務處或校長室。

  7、車到站后,老師應提醒學生注意安全,帶齊物品下車。

  8、接車時,老師應提前聯系好車主,商定等車地點和時間,提前到達指定地點,組織學生有序上車,發現學生未到或未按時到的情況,接送教師要及時和學生家長、班主任、總務處聯系,核實情況,聽從指揮,嚴禁擅自主張。

  9、學生到校后,要組織學生有序地下車。

  10、發現學生、司機有違規行為,應及時糾正、記錄并向總務處匯報。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中小幼兒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幼兒園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用于專門接送幼兒入園、離園或者接送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幼兒園校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以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安全約束裝置應當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車除正常定期檢驗外,每季度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志。未取得校車標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兒。幼兒園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其他旅客運輸業務。

  (五)校車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七)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九)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幼兒園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按下列程序審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十)駕駛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十一)駕駛人接受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六)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接送幼兒工作規程

  (二十一)嚴格落實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車發車時刻表,按時接送幼兒上下車,如有特殊情況接送時間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電話通知家長。

  (二十二)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每車配備兩名跟車教師接送幼兒。跟車教師和司機要掛牌服務。每次交接幼兒時,教師與家長要按時轉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時必須由教師、家長共同簽字確認。校車到達幼兒園時,跟車教師要與本班教師交接并共同簽字,本班教師要電話或短信告知家長。不允許家長無卡接送幼兒。

  (二十三)幼兒上下車時,一名教師在車下接應幼兒,另一名教師在車內照顧幼兒,維持秩序。乘車途中要細心照顧每一位幼兒,并幫助幼兒系好安全帶。

  (二十四)幼兒入園、離園要設定固定接送地點。所有乘坐校車的幼兒,由本班教師帶到幼兒園指定地點,等候校車。入園時,跟車教師將幼兒交給本班教師,雙方簽字確認。離園時,由各班教師將幼兒交給跟車教師,雙方簽字。跟車教師點名核對確認幼兒和人數無誤后方可發車。

  (二十五)所有幼兒入園、離園時,家長要和本班教師交接簽字確認。幼兒要有專人(法定監護人)持卡接送,如委托他人接送,家長要寫出委托書并簽字,并電話告知本班教師。受托人接送幼兒時,教師要查看家長委托書,要求受托人出示身份證件,經教師再次電話家長確認后,受托人和教師簽字,方可交接幼兒,并短信通知家長。

  (二十六)家長未送幼兒入園、未接幼兒離園時,本班教師應主動與家長聯系,了解幼兒情況。對于家長無法及時接幼兒離園的,本班教師要照看好幼兒,等待家長來園,幼兒交接后雙方簽字確認。

  嚴禁將幼兒交給其他家長或讓幼兒獨處。

  (二十七)加強與家長的聯系,保持通信暢通。每個幼兒家長至少留兩部聯系電話,確保教師能隨時和家長取得聯系。

  第八條校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十八)在園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幼兒園有關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務工作。

  (二十九)及時提供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加強對本園自有車輛維修和保養,監督租賃車輛的運行狀況,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員愛護車輛,督促相關人員做好消毒工作,保證車輛整潔衛生。提醒司機和跟車教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第九條班車司機崗位職責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嚴禁飲酒,行車途中盡可能保持車速平穩,不超速行駛,文明行車,確保幼兒安全。

  (三十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衛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時到達工作崗位,開窗開門通風,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

  (三十三)保證正點出車接送幼兒。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行車路線,確保線路所有接送站點幼兒正點乘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不得私自用車。

  (三十四)經常檢查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不開帶病車輛,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

  (三十五)配合跟車教師照顧好幼兒,熱情周到為幼兒及家長服務,保證幼兒乘車安全,不得發生車內幼兒碰傷等事故。

  第十條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制

  (三十六)熱愛、關心每一名幼兒,對幼兒態度親切和藹。尊重家長,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熱情,有禮貌,要親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長,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家長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七)模范執行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儀表端正,服裝整潔,不穿奇裝異服,做到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為幼兒做表率。

  (三十八)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上下車前檢查,檢查衣帽是否整潔、物品是否帶全;上下車時嚴格執行登記制度,上下車后點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車過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機保持車輛平穩,車內前后各一名教師,維持乘車秩序,及時給幼兒增減衣服,處理各種問題,保證幼兒的乘車安全。

  第十一條建立校車衛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車配備兩套座椅套,每月更換一次。車門、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車內空氣、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噴灑消毒,并認真做好記錄。

  (四十一)保持車廂內干凈,車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收車前清理車內的垃圾桶、掛袋等衛生用品。車窗明亮無污跡,車身及時洗刷,保持美觀。

  (四十二)每周組織行政人員對校車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由司機和跟車教師簽字,檢查整改確認合格后簽字歸檔。檢查過程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4

  為確保每一位幼兒乘車(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制訂如下乘車管理制度。

  1 幼兒園專門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園長擔任組長,嚴把幼兒園校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2、定人:幼兒園根據幼兒乘車人數將乘車上下學的幼兒分成幾個路隊,排出各線路《幼兒乘車考勤表》《校車接送輪流表》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3、定時:幼兒園根據幼兒乘車遠近距離,排出幾個不同時間段的幼兒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

  4、定車:幼兒園根據乘車人婁的分布情況規劃線路,落實車輛,張貼校車標志,協同簽定幼兒乘車責任合同。

  5、定點:①幼兒放學,統一指定地點排隊,隨車老師護送幼兒上車,由校車送到指定的下車地點。②幼兒上學,根據幼兒分布情況,設立幼兒乘車點,由隨車老師組織排隊有序上車,乘車幼兒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5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并遵守接送時間。早上接孩子時要做好晨檢工作。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鎖好前后車門。要組織好幼兒,不能讓幼兒打開窗口、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向各班班長轉交接。

  四、接送幼兒時,填好幼兒接送點名表;幼兒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督促家長配合幼兒園接送制度的實施;并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幼兒園的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里,不能由幼兒轉交。

  六、接送老師有對家長宣傳幼兒園各項活動和興趣班等的義務和責任。

  七、如園車接送時間有變化,接送老師須及時與家長聯系。

  八、園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并保持回車干凈。

  九、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并做好登記,并要求家長簽名。如有鄰居、同事等代接情況,接送老師憑卡送孩子情況下,必須與孩子家長電話確認。

  十、出現漏接情況。當天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十一、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超過50公里/小時)、不酒后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二、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及時向園長匯報。

  幼兒園教師跟車制度

  一、對所負責的幼兒接送車全程線路及各站點乘車幼兒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無論早接和晚送,到達每個站點一律下車接待。且態度真誠友好,講究文明禮貌,樹立幼兒教師形象。

  三、熱情接待家長,將幼兒園與家長或家長與各班級之間的'一切事物交代清楚。

  四、把乘車幼兒的健康與安全放在首位,視線不離幼兒。調整好幼兒的座位,及時系好安全帶。避免幼兒在車內打鬧,禁止幼兒玩弄車門、車窗、開關等。

  五、早上最后一名幼兒上車后、晚上發車前,做到認真點名做好記錄。

  六、活躍車內氣氛,使每個乘車幼兒高興而來、快樂而歸。

  七、根據車內溫度和幼兒所坐位置,及時調整幼兒服裝(如是否脫帽、是否打開衣服拉鏈或扣子),使幼兒感到舒適。

  八、細心觀察、照料每一名乘車幼兒,及時解決車內發生的問題。(如哭鬧、大小便、嘔吐、擦鼻涕、梳頭發、整理散落的物品、糾正穿反的衣褲和鞋襪等)。

  九、重視隨機教育,培養幼兒的觀察興趣、表達能力、交往能力,注意個別指導及禮貌、衛生等習慣的培養。

  十、早上到園后,若有無人送回班的幼兒,由車內負責教師及隨車教師將其送回。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6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并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并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置校車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后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7

  xx中學學生乘車(校車)管理制度為了切實保障我校老師和學生的生命安全,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對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特制定《xx中學學生乘車(校車)管理制度》。

  1、學校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制定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2、每天學校都安排車輛管理人員,隨車維護學生的乘車秩序與安全。

  3、學生必須聽從車輛管理人員安排,每輛車上定員定坐,任何學生不準私自串坐、串車,學校將不定期抽查,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程度給與通報批評,通知家長至取消乘車資格,由家長負責接送。

  4、學生放學后必須按指定車次乘車回家,如有其他原因不乘坐校車,必須告知家長、班主任老師和車輛管理人員,如果不請假私自不乘車,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5、學生必須文明乘車,系好安全帶,在車上不喧嘩,不亂扔垃圾,不損壞車上物品,一經發現經調查核實后有學生本人負責修理或賠償。

  6、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不起立、不走動。不把身體的某個部分探出車外。

  7、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飲酒、不違章、不疲勞駕駛,不超速,按指定路線按時接送學生,同時對車輛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車況完好。

  8、如果學生不聽從車輛管理人員安排,頂撞管理,將取消乘坐校車資格,由家長接送。

  9、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乘車學生的生命安全,依據《濱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校車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協助校車公司做好校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2.駕駛員必須符合準駕車型,具備校車駕駛資質,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駕駛員要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4.建立隨車照管員跟車制度。每輛校車每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5.駕駛員、照管員要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19

  校車接送制度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并遵守接受時間。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準坐車頭,鎖好前后車門。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打開窗口、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待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向各班主任轉交接。

  四、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手中,并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校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里,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并保持回車干凈。

  七、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及藥物必須聽家長交待清楚并做好登記,并要求家長簽名。

  八、出現漏接情況,當接送老師和司機同負責任。

  九、接送老師要保管好學校的財務。

  十、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疲勞駕駛。

  十一、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報告學校主管領導。

  幼兒園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校車管理規定》,切實加強我園接送車安全管理,特制定我園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 接送車依法每半年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統一噴涂車身顏色用校車標識;

  二、 嚴禁使用拼裝車、報廢車、套牌車、無牌無證等車輛接送幼兒;

  三、 嚴禁超員、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駕駛員不得在駕駛車輛時抽煙,不得接打電話,不得閑談;

  四、 駕駛員必須滿3年駕齡以上,持A2以上駕照,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且無犯罪記錄,應建立駕駛員、車輛信息檔案;

  五、 途經河堤、池塘、水庫、山體滑坡、急轉彎、陡坡、窄橋、道路泥濘結冰等危險路段,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遇暴雨、冰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駛;

  六、 及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其它商業險;

  七、 接送車必須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

  八、 必須制定接送車定人定車座次表,且每車次配備一名教師護送,嚴格實行上下車點名制;

  九、 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 保持車廂清潔衛生,定期對車廂內消毒。

  幼兒園校車安全接送有哪些管理制度?

  一、安排接送秩序冊,確保接送順暢、有序。

  每學期開學前,安全領導小組確定接送班次、路線、名單;安排接送教師、車長;召開安全接送工作會議。車長布置本車輛接送任務,明確各教師接送職責,安排本車輛幼兒座位、上下車秩序,初步形成車輛接送秩序冊。安全領導小組再根據各車輛的接送秩序冊進行適當協調,形成車輛接送幼兒安全管理秩序總冊。

  二、提出細化要求,確保接送環節安全

  1、上車安全管理。幼兒上車有陸續上車和集體組織上車之分,又有車先到站和幼兒先到站之分。不同的上車方式,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2、乘車安全管理。車內幼兒按站點集中就座,接送教師站于車廂走道,引導本站點幼兒文明乘車。文明乘車要求除了在車廂內的引導,少不了車廂外的教育。有的班開展文明乘車系列活動,有的結合情境模擬游戲。

  3、下車安全管理。待車輛到站停穩后,兩名教師先下車,站于車門兩旁,車內教師引導幼兒按小班、中班、大班順序依次下車。家長從教師手中接過孩子,與教師告別后離站。如幼兒暫無人接,孩子站在教師身旁等候,站點上的幼兒全部離站后教師方能離開。

  三、啟動評價機制、確保接送品質

  安全領導小組、接送教師、幼兒、家長、駕駛員均是安全接送評價的參與者,評價過程是各方共同參與、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過程。建立車長獎勵基金。肯定鼓勵用心、負責的接送教師。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提高接送品質,提供優質服務,讓幼兒開開心心入園、快快樂樂回家。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20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司機在學生乘車時仔細對照乘車名單,清點學生人數。

  二、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車、下車地點或被家長接走,司機要做好記錄。

  三、司機在接送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學生,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司機在接送學生結束時,必須對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上。

  五、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每小時40公里)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杜絕違規駕駛。

  六、司機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后,確保沒有安全隱患,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七、司機在學生上車后,迅速安排學生坐穩,不得大聲斥責和毆打學生,且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司機每次出車后,更換車套、并打掃車內的衛生。

  九、協管員應認真管.學生侯車和上下車,不得無故缺勤。

  十、司機不得喝酒、疲勞、吸毒、吃藥后駕駛,不得找其他司機代班。

  以上十條,請司機嚴格遵守。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21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系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22

  為了規范小學管理,嚴格小學出入制度,確保校內平安,維護校內教導教學工作正常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員

  1.保安人員應嚴格執行小學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項條例;遵守小學制定的各項規則制度。

  2.嚴格履行職責,按時到崗,儀表端莊,講文明、懂禮貌,敬重家長、熱愛同學,使小學門衛成為社會、家長認可小學的良好窗口。

  3.保證校門交通疏導平安,確保師生出入平安。禁止大門左右附近設攤。

  4.禁止商販、產品推銷員、拾荒、乞討人員進入校內;禁止寵物進入校內。

  5.保安人員夜間當班者對22時至凌晨5時進出校內全部人員舉行記下。

  6.雙休節假日期間,以及沒有上課階段,應對進出校內人員舉行記下。

  7.仔細做好報刊、雜志、信件的收發工作。

  二、人員出入

  1.外來人員進出校門,保安人員一要熱烈相迎;二是做好有關記下。

  2.嚴格執行校外人員進出記下制度。家長和外單位人員來訪,應在門衛與小學相關人員電話確認后,作好記下記錄,注明來訪者姓名、單位、校方接待人、訪客證號碼、進校時光等方能進入小學,離校時,來訪者需在門衛處舉行注銷記下。

  3.家長來校為孩子送學習用具等物品,原則上不進校內,由保安人員接待并代送。

  4.家長、親戚等中途帶小孩離校,必需憑班主任簽字同意后的離校證實單方可離校,并保存此單以便日后查用。

  三、車輛出入

  1.小學校車和本校私車出入校門應主動暗示讓其減速行駛。并要求進校車輛停放指定區域。

  2.本校教職工的自行車、電動車輛出入校門必需下車推行。要求進校自行車、電動車輛應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進校,也不得寄停校園。

  四、攜帶物品

  1.攜帶公物出校門,憑小學相關領導簽字確認方可出校。

  2.攜帶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須憑小學主管領導簽發的.出門單,經保安人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五、對外接待和會客

  1.因公來校接洽業務、聯系工作的人員,憑介紹信或工作證辦理進校手續。離校時應交出會客單,會客單上應有被訪者簽名。

  2.凡來校參觀、拜訪或集體活動的,應事先經相關部門領導批準,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凡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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