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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
區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學前教育的管理,規范學前教育機構(包括幼兒園、托兒所、親子園等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街道、社區及公民個人等舉辦的招收學齡前嬰幼兒并對其進行保育與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審批注冊
第三條區教體局是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主管部門。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由區教體局負責審批。街道、社區、公民個人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教育中心初審后,報區教體局審批。
獨資及中外合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審批。
第四條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社會組織),須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個人,須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名稱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如“國際”、“中華”、“中國”、“雙語”、“藝術”等等字樣。
第六條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兩個月提出籌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性質、規模、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資格證明;
(三)房屋使用證明,并載明產權;
(四)擬辦學前教育機構資產、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以及1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五)非獨立建筑的房屋四鄰戶主同意舉辦材料以及居委會或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允許使用社區公用場地的證明材料;
(六)民間組織管理局認可使用的園所名稱;
(七)聯合辦園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園協議書;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七條區教體局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街道教育中心應在10日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區教體局)。同意籌設的,發給《青島市區教育體育局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并發給《青島市區教育體育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經同意籌設的學前教育機構,按區教體局確定6個月的籌辦期限進行工作。逾期不辦,則予以撤銷登記,再辦須重新登記申報。
第八條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籌辦結束后,須向區教體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島市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登記表》;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前教育機構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區衛生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合格證》、公證部門蓋章的《經濟擔保書》、區公安消防大隊對其建筑物審核、驗收合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五)學前教育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園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區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七)擬對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確定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說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具備辦園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免去籌設申請,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條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區教體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同意批準,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對批準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由區教體局核發《辦園許可證》,學前教育機構可持《辦園許可證》到區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法人登記注冊手續,到區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準設立學前教育機構:
(一)擬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規模、層次、條件、形式及地址設置不符合當地教育發展規劃需求的;
(二)舉辦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在申請籌建中弄虛作假的;
(四)園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資格的;
(五)工作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過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準設立的,區教體局向申請單位和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實行辦園許可證制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辦園許可證后,方可招生。未取得辦園許可證而擅自招生的,將依法取締,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屬地化和行業對口管理。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由區教體局負責管理;街道、社區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由所在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區衛生局對其衛生保健以及食品衛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檢查、監督,并協助區教體局對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炊事員進行培訓,對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和嬰幼兒進行體檢;區公安消防大隊對其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檢查、監督;區公安分局和區交通局對使用班車的學前教育機構加強班車管理,檢查接送嬰幼兒的車輛是否合格,定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與宣傳,并按規定對幼兒園班車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測和培訓。
第十五條學前教育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制度和動態管理。學前教育機構每年按規定提交年檢報告(包括辦園方向、行政管理、人員資格及配備、保教質量、衛生保健、設施設備、資產和經費運行等情況),接受審查。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達到相應級別標準的,視為年檢合格。年檢合格的學前教育機構方可開展新年度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或拒絕、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辦園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并向社會進行公告。
學前教育機構須接受定期與不定期的全面及專項檢查,加強其動態管理,不斷提高辦園質量。
第十六條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安全工作,同時要加強幼兒園班車使用的管理。凡未達到市級示范以上標準的學前教育機構不準配用班車。達到標準且需使用班車的,必須提出申請,并經區教體局、區交通局、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配用班車。
第十七條學前教育機構通過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招生廣告以及發布戶外廣告的,須經區教體局審核批準后,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廣告內容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或夸大事實。
第十八條學前教育機構刻制公章,須持《辦園許可證》和區教體局出具的證明,到區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并將其印章樣式報區教體局和區公安分局備案。
第十九條學前教育機構所需收費票據由區教體局按有關規定集中購買,票據由學前教育機構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條學前教育機構應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立財務帳。
伙食費應獨立核算,并按要求核算成本,每月初公布伙食收支情況。每月盈虧不得超過2%。
學前教育機構應將其托幼收費的20%,用于添置玩教具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
第二十一條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安全工作。須加強電源、電器管理(室內電源插座須距地面1.6米以上),無危險物品、無危險環境等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二條學前教育機構違反收費政策,由區物價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衛生保健要求的,由區衛生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由區公安消防大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班車管理規定的由區交通局、區公安分局按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處罰。
第四章變更注銷
第二十三條經審批注冊的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學前教育機構名稱、性質、類別、地址及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名稱。如需變更的,必須由舉辦者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前教育機構因故停辦的,舉辦者必須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準后方可辦理手續,并將《辦園許可證》正副本及其公章和票據送交區教體局;《衛生許可證》、《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合格證》送交區衛生局;《收費許可證》送交區物價局;《消防安全意見書》送交區公安消防大隊等。
責令停辦的,還須退還嬰幼兒當月的托幼費和其他費用,妥善安排好在園嬰幼兒。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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