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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康檔案,組織相關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定期對經營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對貯存、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對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發現其經營的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封存庫存產品,通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
二、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的食品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不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三、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一、索證索票是指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在訂貨時,向供貨方索取的有關證照和票據,作為證明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可靠的`憑證。
二、購進食品時向食品供貨商索取電子打印的統一格式的供貨憑證,認真核對憑證內容與實際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裝訂,保存2年以上。
三、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四、在認真查驗以上相關證明文件后,索要文件的復印件,并按照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規范整理、建檔備查,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
一、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包括: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二、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認證認可標志;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四、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六、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個體戶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
一、接到食品生產者召回問題食品信息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封存相關問題食品,并配合食品生產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實施召回食品生產企業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建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對由于經營者自身原因導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在其銷售的'范圍內召回相關問題食品。
四、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對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
五、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封存庫存產品,通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
六、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經營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停止經營的日期、停止經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建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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