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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選6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江蘇鹽城環保科技城(以下簡稱環科城)為規范境內各孵化器對入孵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明確企業的入孵、畢業標準和孵化程序,促進入孵企業的健康發展,現依據環科城的實際情況,立足于長遠發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鹽城環保科技城內創新中心、眾創中心、環保產業孵化基地、清華產業園等入孵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入孵企業是指達到環科城境內各孵化器入孵標準,并簽訂入孵協議,辦理完入孵手續后正式進入孵化器場地內的企業。
第四條 環科城對入孵企業(項目)提供以下服務:
1、為企業提供路演廳、會議室、洽談室、咖啡館等商務配套。
2、組織、輔導企業參加各類創業大賽,獲得創業項目資助。
3、管理咨詢服務。
(1)法律咨詢
為企業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與服務。篩選出服務質量優秀的第三方律師事務為入孵企業提供線上線下法律咨詢與服務。
(2)財務咨詢
為企業提供財務方面的咨詢與服務。篩選出服務質量優秀的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入駐,線上線下結合為入孵企業做好財務咨詢與服務。
(3)政策咨詢及解讀服務
為企業提供政策匯編、政策解讀、咨詢與規劃,并優先推薦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項目資金。
(4)知識產權服務
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咨詢與服務,協助企業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和注冊商標申請文件。
(5)專業研發服務
通過園區研發平臺,為企業提供檢測、實驗和專利等方面的專業研發服務。
(6)投融資對接服務
幫助創業項目對接銀行及投融資服務機構,對創業項目開展貸款、擔保、抵押、登記、創投、評估、融資咨詢、財稅咨詢、會計代理等服務。為創業團隊對接天使基金和風險投資,助推企業成長。
(7)科技規劃服務
為企業提供規劃發展建議,并輔導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幫助企業做好知識產權、財務、銷售、研發管理、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8)產學研合作服務
為企業對接國內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幫助雙方開展長期技術合作,共同探討、研究學術難題,突破技術瓶頸。
第二章入孵標準
第五條 入孵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應當在鹽城環保科技城創新中心、眾創中心、環保產業孵化基地、清華產業園等孵化器內。租賃100-200平方米辦公室的企業第一年常駐辦公人員不得少于2人,租賃200平方米以上辦公室的企業第一年常駐辦公人員不得少于4人。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足2年,原則上不接受成熟企業入駐環保產業孵化基地和清華產業園。因特殊原因招引的成熟企業必須臨時入駐的,三年后必須搬離孵化器。
3、項目符合環科城主導產業方向,或在園區現有企業和研發平臺的.上下游產業鏈范圍內。
4、有足夠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有明確的創新創業方向和構思,或已有具體創業項目。
5、有技術開發隊伍和技術開發條件,有實施孵化項目的技術能力和后續開發能力。
6、研發及生產工作應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無噪音,無廢水、廢氣、廢物等污染物外排。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六條 入孵企業或者創業者申請到環科城創新創業,應當填寫《入孵申請表》(見附件),由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或引進項目的環科城部門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由評審單位(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環科城科技人才局。
第七條 入孵程序
第八條環科城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就是否同意入孵給申請者以明確的答復。同意入孵的,予以辦理入孵手續,簽訂《入孵協議》及《租賃協議》。
第九條 《入孵協議》是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與入孵企業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孵化權利義務關系簽訂的協議。《租賃協議》是孵化期產權單位與入孵企業之間就場所租賃、物業服務等簽訂的協議。
第四章畢業標準
第十條 入孵企業運營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建立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人均年銷售收入已達10萬元,且企業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以上,孵化期間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超過30%,予以畢業。在孵期間,孵化企業被認定為規模以上企業或者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視為達到畢業條件。
第五章收費及獎補標準
第十一條 創新中心、眾創中心租金為200元/平方米/年,物業費創新中心為1.5元/平方米/月,眾創中心為1元/平方米/月。環保產業孵化基地、清華產業園辦公室租金為150元/平方米/年,物業費為1元/平方米/月;廠房一樓租金為120元/平方米/年(不含物業費),二樓及以上租金為100元/平方米/年(不含物業費)。租金繳納起始日期按照企業實際入駐日期,水電費用按實際協議約定繳納。
第十二條 租金實行先交納后補貼政策。租用工位不占用單獨辦公室的小微企業,提供三年免租扶持政策。租賃單獨辦公室的企業入孵第一年員工達到3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或稅收達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辦公室租金;入孵第二年員工達到6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或稅收達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辦公室租金;入孵第三年員工達到10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或稅收達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辦公室租金。租賃廠房的企業入孵第一年員工達到5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年度開票銷售達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租金;入孵第二年員工達到10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開票銷售正增長15%以上的補貼全額租金;入孵第三年繼續正增長30%以上的補貼全額租金。
第十三條 入孵企業首次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后備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十四條 入孵企業獲得授權發明專利,獎勵5000元/件。
第十五條 引進國內外院士創業的,給予一次性開辦補貼費50萬元。
第十六條 國內外院士、國家人才計劃(創業類、創新長期類、外專類)、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境外知名大學(上海交通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或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學,限申報年度最新排名)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境外知名大學碩士及以上留學回國人員、省“雙創人才”入選者入住人才公寓享受三年租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獎補資金由入孵企業出具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報環科城科技人才局。開票銷售、稅收自簽訂入孵協議或投資協議起一個完整年度審核計算,補貼資金結算時間于下一個年度的一個季度內完成;其他獎補資金結算于獲獎次年一季度內完成。
第六章監督管理與期限
第十八條 入孵企業(項目)孵化期為三年,達到畢業標準的企業可以提前畢業,孵化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企業因經營原因確需延期,按規定繳納租金簽訂協議。
第十九條科技人才局或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將孵化企業及其項目的入孵和畢業標準向申請者提供,接受申請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 入孵企業可享受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對孵化器的優惠政策,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協助企業獲得相關政策支持。
第七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除了企業畢業,入孵企業發生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孵化器:
(一)主動申請退出。入孵期未滿,但因創業團隊和企業自身原因申請提前退出孵化器的,可提前一個月向環科城科技人才局或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并結清費用后,可解除入孵合同。
(二)勒令退出。孵化期限未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出:
1.隱瞞企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私自轉租、分租、轉讓、轉借創業場地的。
3.入駐半年無繳納社保員工、無經營業務及收入的。
4.入駐后閑置辦公場地/廠房達3個月以上,浪費公共資源的。
5.拖延或拒付應繳租金、物業服務等費用達到半年以上的。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7.違反孵化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條對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入孵企業,一經發現,立即清退,責令限期遷出孵化器,并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孵化期滿后,應在30日內遷出孵化器,辦理終止協議手續。需要延期畢業和因特殊情況逾期不能離開孵化器的,可于孵化期滿前30日內向提出書面申請,經環科城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同意的,可延期兩年畢業和獲得不超過6個月的孵化周轉期,延期和周轉期內不再繼續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入孵企業退出時,應保證孵化器內場地和設施完好,經孵化器產權單位驗收通過后,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如有損壞、丟失應照價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20xx年12月31日之前各研發平臺實驗室和辦公用房免交租金;物業費、水電費自理,與海瀛集團結算。20xx年1月1日起,各研發平臺與海瀛集團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每年末繳納租金,水電費和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正常繳納。研發平臺與市、區、環科城簽訂的協議,有相關免租條款的,由環科城根據約定每年末據實補助給研發平臺;協議約定到期的研發平臺根據實際使用面積繳納租金。特殊項目一事一議。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江蘇鹽城環保科技城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孵化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中小科技企業,規范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根據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5]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包括綜合孵化器、專業技術孵化器、特色產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等,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規模性增加就業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xx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是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轄區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并負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各級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以及個人均可投資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社會公益型孵化器、綜合技術型孵化器、專業技術型孵化器、特色產業型孵化器、民營企業孵化器、國有企業孵化器、火炬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其性質可以是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
第二章主要功能與目標
第五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究開發、中間試驗、生產經營所需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六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任務是:
1、整合社會各類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和研究開發及產業化方面的公共技術平臺。
2、為在孵企業提供優惠政策服務,落實國家和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政策。
對在孵企業進行孵化資金投入,對在孵企業開展信貸擔保,提供風險資本引導和產權交易服務。
3、吸引中介機構入駐,或與其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財務、勞動人事等方面的咨詢和代理。
4、搭建科技信息網絡平臺,提供國內外最新技術和產業化信息。
5、組織在孵企業開展各種交流、產學研合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
6、根據在孵企業發展需要,開展創業培訓,創業引導,提高創業成功率。
7、營造創業文化氛圍,幫助創業者提高科技創業能力,堅持誠信創業。引導創業企業通過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做強做大。
維護創業者和創業企業的勞動成果、合法權益和應有的社會地位。
第七條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經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向專業化、多元化、網絡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第三章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其宗旨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要求;
2、在我省注冊,具有法人資格,運行狀況良好,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6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30家以上(其中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10家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
4、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5、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服務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統計數據;
6、擁有不少于100萬元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
7、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九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須由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xx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事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
4、孵化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
5、服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財務報表;
6、創業投資情況證明;
7、在孵企業名錄、畢業企業名錄;
8、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9、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條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收到申請報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后審批認定。對批準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頒發《xx省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證書》及標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符合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須由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科學技術部審批認定。
第十二條進入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注冊的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知識產權明晰,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4、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目錄》的.范圍;
4、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第十三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1、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年技工貿總收入達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100萬元以上;
3、技術開發能力較強,具有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
4、建立了規范的企業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章扶持與促進措施
第十四條經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劃,每年安排相應的經費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xx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收費等方面為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部門要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并在研究開發項目及產業化項目方面對在孵企業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定期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工作進行考核,對連續2年達不到條件的,將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對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孵化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創新創業生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的創新創業支撐平臺。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以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較低、較為便利、生產要素齊備、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支撐平臺。
第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引領示范作用大、發展模式清晰、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事后補助或者獎勵補助,用以支持行業領軍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機構建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四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區聯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評價、資助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編制和發布申請指南,受理申報,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考察、公示、發布資助文件;組織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專項統計、運營評價;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單位主要負責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管理,統籌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場地、設備等條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為入駐的企業、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新創業服務;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對財政資助資金進行專項財務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專項統計報表;接受有關部門對財政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
第三章認定
第八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采取“先建設,后認定”的工作機制,由運營單位自主建設和管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第九條市級孵化器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運營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孵化器運營時間滿2年,具備明確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三)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累計畢業企業達到8家以上。
(四)擁有提供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等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業獲得投融資。
第十條本辦法第九條所稱的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九條所稱的畢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者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眾創空間運營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眾創空間運營時間滿1年,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擁有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并具備會議洽談、項目展示等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入駐創業團隊、初創企業不少于20個,入駐時間不少于3個月,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入駐創業團隊上一年度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獲得融資;
(四)擁有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專業團隊,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咨詢、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十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事后補助,其中對孵化器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眾創空間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運營單位近兩年投入運營經費的50%。
前款所稱運營經費,是指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研發經營場地、共享設施及孵化服務所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四章運營評價
第十四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施動態管理,每年開展運營評價。運營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運營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資助,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不合格或者不參加評價的單位,將取消其市級孵化器或者眾創空間的資格。
上年度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被國家有權機關評為合格(C類)或者不合格(D類)的單位,當次運營評價不得評價為優秀。
第十五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當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補助,并且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認定或者備案。
當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單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者省級(含)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5萬元獎勵補助。同一孵化器、眾創空間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對于同一在孵企業的同一事項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補助;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備案的眾創空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補助。
第十七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的,當次運營評價視為不合格。
第五章立項程序
第十八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運營評價和國家、省認定獎勵申請指南。
第十九條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書及下列申報材料:
(一)孵化器、眾創空間基本信息、場地產權證或者租賃合同、涉及孵化服務能力和投融資服務情況的相關材料;
(二)在孵企業、畢業企業情況的相關材料;
(三)根據實際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受理的認定、運營評價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或者專項審計,確定認定、評價結果及資助金額。對已受理的國家、省認定獎勵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書面核查,確定獎勵單位及資助金額。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發布立項資助文件。
第六章促進發展
第二十二條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提高服務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建立健全以“眾創-孵化-加速”為特色的服務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三條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和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立項并且向社會公開,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申請單位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運營單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屬于前款情況的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者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八條被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單位五年內申報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運營評價及國家、省認定獎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統一命名為“深圳××孵化器”、“深圳××眾創空間”。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市級資助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視作已認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本辦法施行前已認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不重復認定,其名稱可以保持不變。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孵化器管理制度4
一.孵化器管理人員要對園內外及各個樓層定時巡視,排除隱患,做到防患于未 然,加強易燃品、危險品的管理。
二.孵化器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愛護消防器材,做到三懂三會:
1.一懂消防工作方針,消防結合,以防為主;
2.二懂消防基本知識,熟知易燃品、危險品的管理辦法;
3.三懂火災的危險性、危害性,防火工作的重要性。
4.一會報警(要素:時間、地點、部位、火情、人員);
5.二會撲救,掌握各類火災的撲救方法(電類、油類、氣類);
6.三會使用消防器材和工具(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
三.進駐企業法人代表應對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全部責任,并制定相關措 施,確保消防安全。
四.進駐企業的.各種用電設備、儀器必須保持正常運轉,嚴禁超負荷運行,嚴禁 設備、儀器帶病作業。
五.進駐企業安裝和修理用電設備、儀器時,應由電工或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并認 真檢驗,不準變動室內電路。
六.進駐企業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拉電力線路,以防火災。
七.進駐企業不得超過原設計裝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電。
八.進駐企業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時,必須提前向孵化器管理部門申報備 案。不經批準,禁止使用和存放。
九.進駐企業改造、裝修,凡涉及變動原用電線路或新安裝線路的,必須事先提 出申請,并提供改造、裝修的線路布置圖,上報孵化器管理部門部門批準后 再行實施。
十.進駐企業負責人必須安排企業安全消防人員在每個工作日下班之前,對其企 業的安全消防工作進行一次細致的檢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并向孵化器管理 部門管理部門報告。
孵化器管理制度5
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xx]300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吉林經開區孵化器管理制度(修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入駐吉林經開區吉孤公路480號精細化工孵化園辦公樓及廠房、九龍大路179號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廠房內的研發、生產型孵化企業。
二、入孵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孵化場地內且簽訂孵化合作協議;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可延至5年;
4.生產型企業租用孵化器生產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
5.企業從事精細化工及碳纖維制品等新材料的研究、開發與生產;
6.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三、入孵企業的創業計劃
入駐孵化器的創業企業,在申請入駐之初,應向孵化器提交一份創業者本人制定的,或在孵化器項目經理協助下制定的創業孵化計劃。
創業孵化計劃應基本涵蓋以下方面:
1.公司簡介,如成立時間、股權結構、注冊資金等;
2.公司產品(服務)及所處行業前景、競爭狀況介紹;
3.既有的經營業績和3年經營預測;
4.組織機構及管理模式(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生產組織、財務管理等)簡介;
5.資金需求、使用計劃;
6.投資回報預測;
7.對孵化器服務需求。
四、入孵企業的創業計劃評估
1.由孵化器管理部門——區科技局進行創業計劃內部評議;
2.經評議合格的計劃書可由區科技局牽頭,組織區財政局、經發局、環保分局、應急局等部門對入孵企業做進一步評估審核,對企業的入駐提出具體建議,并對生產型企業的`環評報告和安評報告提出具體要求;
3.管委會分管領導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最終決定是否接受該企業入駐。
五、孵化企業的入駐安排
1.吉林經開區孵化器由吉林市經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和經營(吉林省精細化工孵化園暫由社會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
2.物業管理人員應向入駐企業介紹孵化器的房源情況、租金和相關費用的收取規定,根據物業服務管理程序與企業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安全責任書等合同文本,并收取房租、發放鑰匙、演示各項服務設施、更新房屋及收費信息系統、協調安裝電話與分配互聯網IP地址、更新指引牌、登記初始使用的水電表、協助企業搬遷等日常管理工作;
3.項目管理人員應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企業,著手制定該入駐企業的孵化計劃、建立企業檔案、更新企業信息庫,向入駐企業詳細介紹孵化器的優惠政策及管理制度,包括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孵化企業的畢業制度、孵化企業的退出制度、孵化器統計管理辦法等。
六、孵化場地的租賃費用
1.生產場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賃,包括吉孤公路480號精細化工孵化園廠房、九龍大路179號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廠房,其中: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一號廠房北側加高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租賃。不含生產用水、電及供熱費(水、電、供熱每戶單獨計量,直接由相關收費單位收取費用);
2.辦公場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賃,包括吉孤公路480號精細化工孵化園辦公室、九龍大路179號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廠房內辦公室。含水、電及供熱費,不含動力電電費;
3.經開區項目合作單位的租賃費用,另行商定;
4.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從第4年開始租金上浮50%;
5.孵化場地的物業費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
七、孵化畢業企業的標準(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4.孵化器提供給企業的場地與服務,不能滿足企業的發展需求;
5.企業達到入駐時與孵化器共同設定的孵化目標;
6.企業被一個大公司兼并或收購。
八、孵化企業的獎勵政策
對第一年入駐孵化器的企業,若入駐當年實現稅收50萬元及以上,可將當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為獎勵資金給予返還;對入駐孵化器兩年的企業,若第二年實現稅收100萬元及以上,可將當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為獎勵資金給予返還。
九、孵化企業的清退原則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駐項目,孵化器將采取清退措施:
1.在一段持續的時間內(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的技術研發、營業收入、就業人數等停滯不前;
2.創業計劃不斷改變,且無法達到既定目標;
3.創業團隊變更,核心創業者離開,經營管理混亂;
4.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發生改變,與孵化器支持的領域背離;
5.已達到畢業時間,尚不能并預期無法達到畢業條件;
6.未通過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非法生產經營的企業;
7.違反入駐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的企業;
8.對于清退企業,在接到退出通知后,應在限定期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孵化器管理部門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性清退,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被清退企業承擔。
十、其他
本管理制度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吉林經開區孵化器管理制度》(吉經開管字[20xx]68號)同時廢止。
孵化器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兩個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蚌政〔2017〕70號)、《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蚌政〔20xx〕19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優化科技型創業企業的成長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三條鼓勵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圍繞我市產業發展需求,聚焦特定技術領域,建設專業孵化器,形成產業技術、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實現專業化、特色化發展。鼓勵孵化器建立“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在區域形成適應科技企業發展的完整生態系統。
第二章孵化器備案
第四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孵化運營時間1年以上。
(二)設立了專門的孵化器管理服務機構,擁有專業服務團隊,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三)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具備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市場推廣、創業輔導、咨詢等基礎性的創業服務。
(五)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不低于15個。(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低于6個)
(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七)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擁有1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八)年度畢業企業占孵化企業的3%以上。
第五條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該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五)在孵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六)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八)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第六條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七條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登記表;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運營機構有關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等相關材料;
3.管理人員情況表(包括人員學歷、職稱、職務等)、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人員情況表及證明材料;
4.孵化場地產權證明材料及孵化場地平面圖(包括面積、功能分區等)。孵化場地屬租用、合作及無償使用的,還需提供孵化機構與產權方相關協議或文件證明,且申報時保有3年以上使用權限;
5.科技資源共享、培訓輔導、技術交易、投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案例及證明材料;
6.擁有孵化資金的證明材料和1個以上資金使用案例;
7.開展孵化服務項目明細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有關材料:
1.在孵企業名單、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入孵協議及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2.畢業企業名單、畢業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入孵協議及符合畢業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蚌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程序包括申報、縣區推薦、評審、公示、行文下達等。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九條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工作,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跟蹤服務與協調工作。
第十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更名、破產或重組等重大調整的,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企業性質、產權、地點、場地面積等,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和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蚌埠市科技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組織對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考核評估內容分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服務能力、孵化服務績效和社會效益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考核評估工作由市科技局下發通知,各科技企業孵化器根據考核評估內容進行自評,并提交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估材料和附件證明材料。經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考評專家對評估材料進行核實,并按照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分。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第十五條對考核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第四章第十七條進行支持獎勵。對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限期整改。連續兩次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予以摘牌。
第十六條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經核實,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相關規定收回支持資金,將該單位信息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對新備案及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參照蚌政〔2017〕70號文第19條相關內容,給予30萬元的資金支持,用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務能力。原則上每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參與2次評估后,仍未能成長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將不再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培育出1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每培育出一戶規模以上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對開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參股之日起,連續5年,參股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的80%獎勵給管理公司。
第二十條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孵化條件的入駐企業,發放20萬元“科技創新券”。
第二十一條鼓勵縣區出臺具體支持政策,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早期培育,提高全社會建設孵化服務載體的積極性。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蚌埠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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