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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4 08:26:4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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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其價值的轉化,規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無形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分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特許權和軟件等。

  第二章 無形資產的取得

  第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經辦人整理與取得資產相關的票據或資料,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項目實施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屬于專項費用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辦人攜帶取得資產相關的票據或資料到費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由費用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財務科長、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進行審核,財務科進行賬務處理;屬于非專項資金的,由財務科長、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進行審核相關的票據或資料,財務科進行賬務處理。月末財務科編制《無形資產攤銷明細表》經財務科科長進行審核后做賬務處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內容、計價和攤銷

  第四條 無形資產的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準許分公司在一定期間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

  (二)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三)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四)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五)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六)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分公司所擁有的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經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

  (七)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權利,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還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第五條 無形資產的計價

  購入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所發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有的價款、聘請的律師費及其它有關支出。

  第六條 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應按照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清查和報告制度

  第七條 無形資產的清查盤點 每年年度終了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

  (一)無形資產的處置是分公司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二)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三)無形資產處置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提出申請報告,由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審批后上報公司,根據批復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省屬本科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豫財資〔20xx〕135號)、《河南城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校政〔20xx〕13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以及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各種機構。

  第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第四條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護學校無形資產的完整,防止學校無形資產的流失;通過對無形資產的有序管理,促進學校無形資產產生其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監督經營性無形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建立由學校無形資產主管部門、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無形資產主管部門,對全校無形資產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督促學校相關部門組織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

  3.組織對無形資產的登記、匯總;

  4.負責審核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和處置;

  5.其他與無形資產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無形資產業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范、標準及有關實施辦法;

  2.登記無形資產明細賬;

  3.檢查、指導具體使用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劃分:

  1.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校名、校徽、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2.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設備中相關無形資產的管理;

  3.后勤處負責學校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4.圖書館負責全校圖書、期刊、資料等各類文獻信息資源中無形資產的.管理;

  5.科研處負責全校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科研成果類無形資產的管理;

  6.信息化處負責互聯網域名、互聯網信息平臺賬號、學校出資開發或購買的各類計算機軟件、學校信息化各個系統生成的信息數據、信息資源等的管理;

  7.檔案館負責學校檔案信息、校史資料等的管理;

  8.以上未涉及的無形資產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管理。

  第十條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賬,定期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所使用無形資產安全和完整;

  (三)負責無形資產使用和處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使用

  第十一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學校無形資產的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使用申請。申請應注明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期限等。

  第十二條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重大事項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校長辦公會、校黨委會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或個人持審批后的申請書與無形資產相關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協議,雙方就使用的具體事宜進行約定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四章無形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審批以及省教育廳、財政廳規定的報批手續,按照依法合規、公開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則進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六條處置無形資產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門根據論證和考察情況提出處置申請。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論證、技術鑒定。

  (三)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資產評估。

  (四)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報相關校領導或省教育廳、財政廳審批;

  (五)根據批復處置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處置的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的90%,收入在按規定扣除相關稅費后,必須納入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無形資產帳務管理

  第十八條相關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建立無形資產帳,定期對無形資產帳務進行清查盤點,防止資產流失以及帳外資產。

  第十九條無形資產有關業務的帳務處理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無形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無形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產權糾紛是指由于無形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二條無形資產的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按照《河南城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和完善無形資產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機制,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權益,充分發揮學校無形資產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學校創造價值的資產,主要包括:

  (一)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包括產品、技術、工藝、配方、方法、材料、設計等)以及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校譽,包括:

  1.已注冊的各類商標;

  2.校名、校徽、學校相關建筑、風景及相關元素;

  3.有聲望的重點單位及人物的名稱及代表物;

  4.直接和間接擁有的各種服務標記。

  (三)著作權d及其等同權利。

  (四)賄買、協作、合作和外部贈送獲得的專項權利或技術。

  (五)特許權(包括通過政府行政許可方式獲取的某些特許業務的資質、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以及各類招生特許權)。

  (六)土地使用權。

  (七)開發或周買的各類軟件版權。

  (八)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無形資產。

  教職工和學生在職務行為中自創形成的無形資產,通過外賄、接受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合同約定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占有權和使用權均屬學校。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三條、學校無形資產實行“統一規劃、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建設和發展規劃的需要,提出全校無形資產優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提交學校有關會議決策;

  (二)修訂和完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及有關實施辦法。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轉讓、處置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提交學校相關會議決策;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四)指導學校相關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各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五)負責學校各類無形資產數據匯總、上報和建立無形資產臺賬。

  第五條、黨政辦公室負責對涉及校譽的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以學校名義與校外單位開展戰略合作;

  (二)學校注冊商標的維護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鑒等著作權的保護及使用。

  第六條、黨委宣傳部負責對以學校名義發表的各類宣傳報道性文獻和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七條、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處以及各教學單位對以下事項進行管理:

  (一)負責對學校組織編寫的教材、講義、學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等的著作豐又及使用權進行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出資開發或賄買的用于教學管理的各類軟件著作權的管理;

  (三)負責對以學校名義與國內外大學或企事業單位聯合辦學事項的管理。

  第八條、科研處負責學校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類、軟件著作權類等知識產權的管理:

  (一)負責學校專利技術的申請、維護及失效專利的核銷;

  (二)負責學校科研成果類、軟件著作權類在政府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的登記事項、許可使用事項及軟件權利轉讓等事項;

  (三)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財務處參與學校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決策,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會同各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賬務管理。

  第十條、黨政辦公室、校友工作辦公室負責使用學校視覺識別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學校相關建筑、風景及相關元素)的文創產品的規劃、實施、推廣、審核、授權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中心負責對網絡域名的申請、變更、注銷等事項進行管理,負責網絡IP地址的申請與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對其管理企業的經營性無形資產的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負責人是保障本單位所使用無形資產安全和完整的責任人。各單位對其自主建立的各類數據庫、信息資源進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開展業務時,根據不同業務,給予不同的授權,簽訂授權協議,并需經國資處審核,學校審定。

  第三章 使用與處置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進行,杜絕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十六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無形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應明確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類別、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圍及期限等。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相關管理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按照工作程序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無形資產的使用,相關管理部門應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按無形資產使用審批權限申報審批,并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允許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核銷等。處置必須經有合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合理計價,正確反映其價值。

  第二十條、學校的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轉讓,須經學校科研處審核,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無形資產處置申報審批程序辦理完報批手續后,按相關流程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進行處置,應按以下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由相關部門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處審議、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后,報上級部門審核、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不受侵害,保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權監督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侵害學校權益的人員和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各部門、單位或個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學校無形資產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校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和學生完成的技術成果以及利用學校資源完成的技術成果,未經科研處審批同意擅自轉讓或處置的,按相關規定子以處理。上述行為侵害學校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無形資產占用、處置以及產權歸屬發生的糾紛,若學校內部不能協調解決,應報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作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無形資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學校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實行。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切實維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所轄無形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我校創造價值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校名校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等。

  第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加強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促進其價值的轉化;規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監督經營性無形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分類和入帳價值的確認和計量;無形資產的增加、使用、處置;無形資產的清查盤點;無形資產的帳務處理;無形資產產權收益管理等。

  第七條 建立由學校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歸口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八條 設備與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資產管理主管部門,對學校無形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學校資產管理相關部門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

  (三)登記無形資產備查帳;

  (四)組織對無形資產的清查、登記、匯總及監督檢查;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歸口部門負責具體無形資產業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范、標準及有關實施辦法;

  (二)根據使用部門(使用人)提出的鑒定申請,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

  (三)登記無形資產明細帳;

  (四)組織無形資產的清查、統計等工作;

  (五)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處置等審批手續;

  (六)檢查、指導具體使用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具體的管理細則;

  (二)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帳;

  (三)提報無形資產處置申請;

  (四)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歸口職能部門有關無形資產管理分工如下:

  (一)校長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校名校譽、標識的使用進行管理。

  (二)科研產業處負責對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處負責對學校土地資源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無形資產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使學校獲取效益的功能,并且發揮其功能的能力能夠被證實;

  (二)取得該資產的成本能夠計量。

  第十三條 學校外購和自創形成的無形資產,通過接受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所有權屬于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界定學校為專利權人的,在法定期限內為學校所占有或專有的各種發明創造(職務發明);

  (二)商標權:以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一定期限內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圖案、標記的權利;

  (三)著作權(版權):依法界定學校為著作權人的.文學藝術創作、科學著作、音像制品、圖紙、模型、計算機軟件等,學校享有出版、發行等方面的專有權利;

  (四)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由學校獨有的、不公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先進技術、科研成果、資料、技能、知識等;

  (五)土地使用權:學校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視為學校的無形資產。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無償劃撥的,專門用于與教育事業活動有關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作為無形資產;

  (六)校名校譽:學校由于具有較高的社會信譽,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優勢,使得學校的冠名權具有為使用者帶來較多經濟利益的能力;

  (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其它無形資產。

  第十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外購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發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付的價款、聘請律師的費用及其他有關的支出;

  (二)以出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支出確定;

  (三)作為整批資產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所取得各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總支出按比例分配確定;

  (四)學校自創并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費用、代理律師費等的支出確定,專利權等權利獲得后的后續維持費用不計入成本;

  (五)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其公允價值確定;

  (六)盤盈的無形資產,按現行價值計價;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

  無形資產一般在發生自行開發、購置、受讓、轉讓等行為并經過法定機構評估后,才能計價。

  第十六條 無形資產在未產生經濟價值時,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應將其登記在帳。當無形資產產生價值或因投入資金產生成本和費用時,由計劃與財務處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無形資產有關業務的帳務處理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增加、使用、處置、清查等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責任:

  (一)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統計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履行職責,放松無形資產管理,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權限使用無形資產的;

  (四)對學校有關規定執行不力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設備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控制目標

  (1)規范無形資產的管理行為,避免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遭受的財產損失風險;

  (2)防范無形資產管理中的差錯和舞弊;

  (3)明確職責權限,降低經營決策、資產管理風險。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無形資產管理。

  (二)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1.不相容崗位分離

  (1)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分離;

  (2)無形資產的采購、驗收與款項支付分離;

  (3)無形資產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分離;

  (4)無形資產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分離。

  2.經辦和核算無形資產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

  (2)熟悉無形資產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識;

  (3)符合公司規定的崗位規范要求。

  3.部門具體職責

  (1)總經理辦公室:審核無形資產購置方案;審核無形資產相關法律文件。

  (2)經辦部門:提出無形資產購置方案;組織實施無形資產業務取得過程;組織無形資產驗收;辦理無形資產處置;建立無形資產臺賬;定期對無形資產安全、適用性進行檢查。

  (3)財務部:建立無形資產臺賬;對無形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參與無形資產的驗收、檢查、處置工作;定期進行無形資產清查盤點;監督、指導管理部門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三)無形資產取得與驗收控制

  1.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管理

  (1)公司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調整、審批、執行等環節,按《預算控制制度》執行;

  (2)公司根據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并綜合考慮無形資產投資方向、規模、資金占用成本、預計盈利水平和風險程度等因素編制預算;

  (3)對無形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合理安排投資進度和資金投放。

  2.無形資產外購流程業務操作操作人內控要求采購申請各經辦部門

  (1)根據年度預算提出請購申請;

  (2)采購項目已經可行性論證并且可行;

  (3)對請購的無形資產的性能、技術參數有明確要求;

  (4)編制《無形資產購置申請表》。

  審核法律部/財務部

  (1)審核合同條款的合規性;

  (2)審核財務相關條款的適用性。

  審批授權審批人

  (1)按照公司授權,在授權范圍內審批;

  (2)審批時應充分考慮審核部門的意見,未經審核的采購項目不予審批。

  3.3無形資產驗收

  3.3.1無形資產驗收

  3.3.1外購無形資產

  (1)外購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組織,按照合同、技術交底文件規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2)在辦理無形資產驗收手續的同時,管理部門應完整地取得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3)管理部門持發票和相關資料到財務部辦理無形資產入賬手續;

  3.3.2自制無形資產

  (1)自制無形資產制作完成后,由項目負責人向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2)自制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3)財務部依據制作部門提供的《項目驗收報告》、相關驗收單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4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4.1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4.1.1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由財務部和管理部門共同管理。

  4.1.2無形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狀況,及時維護本部門無形資產臺帳。

  4.1.3無形資產管理臺帳登記的內容包括:無形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價值,數量,生產廠家,啟用時間,使用部門,攤銷年限,使用狀態。

  4.1.4公司管理部門、財務部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核對相關賬簿、記錄和文件,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和處理,以確保無形資產賬務處理和資產價值的真實性。

  4.1.5無形資產管理臺帳的保管期限為5年。

  4.1.6財務部根據購置合同明確的使用期限與估計使用年限孰低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所有權歸屬公司的無形資產均屬攤銷范圍。

  4.2無形資產的權利保持管理部門應保持公司無形資產在壽命時限內的占有權,具體參照《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執行。

  5、無形資產處置和特許使用

  5.1無形資產處置

  5.1.1無形資產處置申請無形資產不能繼續使用時,由管理部門詳細填寫《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

  5.1.2處置鑒定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的技術專業人員對處置的無形資產進行技術鑒定,確保無形資產處置的合理性。

  5.1.3處置審批根據權限對無形資產管理部門上報的《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1.4處置審計

  (1)審計部在處置前會同相關部門或人員對無形資產的處置依據,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處置依據是否充分,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

  (2)財務部在處置后根據審批人批準的呈批表,認真審核無形資產處置憑證,檢查批準手續是否齊全,批準權限是否適當等,審核無誤后據以編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5.2無形資產特許使用公司特許其他公司使用公司的無形資產,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擬定方案,經授權人員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無形資產特許使用期間的權利義務。

  6、監督檢查

  6.1監督檢查主體

  6.1.1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無形資產業務決策的審批進行監督。

  6.1.2審計部:依據公司授權和部門職能描述,對公司無形資產購置、處置的執行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

  6.1.3財務部:依據公司授權,對公司無形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6.2監督檢查內容

  (1)無形資產業務相關崗位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無形資產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在辦理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處置等無形資產業務時是否有健全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無形資產投資預算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購建無形資產是否納入預算,預算的編制、調整與審批程序是否適當。

  (4)無形資產處置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處置無形資產是否履行審批手續,作價是否合理。

  (5)檢查入帳依據是否合法,完整。

  6.3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6.3.1不按照上述流程操作,造成無形資產增加、啟用、變更、處置不能及時進行處理,按照損失程度相應承擔責任。

  6.3.2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無形資產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審計部應當提請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7、生效實施本制度經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后生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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