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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1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無人機。
1.3一般要求
自20xx年6月1日起,購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
對于在20xx年6月1日前購買的民用無人機,其擁有者必須在20xx年8月31日前完成實名登記。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志,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
1.4定義
1.4.1民用無人機
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并從事非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1.4.2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是指民用無人機的所有人,包括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和其它組織。
1.4.3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
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是指根據無人機的設計或運行限制,無人機能夠起飛時所容許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
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是指無人機制造廠給出的無人機基本重量。除商載外,該無人機做好執行飛行任務的全部重量,包含標配電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職責
2.1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1)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政策的制定;
(2)“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的管理。
2.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
(1)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類型和無人機購買者姓名/移動電話等信息;
(2)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
(3)隨產品提供不干膠打印紙,供擁有者打印“無人機登記標志”。
2.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1)依據本管理規定3.2的要求,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進行實名登記;
(2)依據本管理規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無人機上粘貼登記標志;
(3)當發生本管理規定3.5所述情況,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更新無人機的信息。
3.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規定
3.1實名登記的流程
(1)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
(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該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信息;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該系統中實名登記其持有產品的信息,并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志粘貼在無人機上。
3.2實名登記的信息內容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稱和注冊地址;
(2)產品名稱和型號;
(3)空機重量和最大起飛重量;
(4)產品類別。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包括:
(1)擁有者的姓名、單位名稱和法人姓名;
(2)個人登記:有效證件號碼(如身份證號、護照號等);
(3)單位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
(4)移動電話和電子郵箱;
(5)產品型號、產品序號;
(6)使用目的。
3.3民用無人機的.登記標志
(1)民用無人機登記標志包括登記號和登記二維碼,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信息填報后,系統自動給出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志圖片,并發送到登記的郵箱。
(2)民用無人機登記號是為區分民用無人機而給出的編號,對于序號(S/N)不同的民用無人機,登記號不同。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共有11位字符,分為兩部分:前三位為字母UAS,后8位為阿拉伯數字,采用流水號形式,范圍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記號UAS0000003。
(3)民用無人機登記二維碼是經過加密的、唯一識別無人機的二維碼,包括無人機制造商、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產品序號、登記時間、擁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聯系方式、證件號碼。
3.4民用無人機的標識要求
(1)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收到系統給出的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志圖片后,將其打印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膠粘貼牌。
(2)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將登記標志圖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無人機不易損傷的地方,且始終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記標志附著于一個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確保無人機每次運行期間均保持登記標志附著其上。
(4)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和二維碼信息不得涂改、偽造或轉讓。
3.5登記信息的更新
(1)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及時通過“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注銷該無人機的信息。
(2)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后,變更后的所有人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實名登記該民用無人機的信息。
4.登記時間要求
4.120xx年8月31日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在操作無人機前完成實名登記。
4.220xx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登記的民用無人機,將影響后續的使用,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附則
5.1本管理規定由中國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負責解釋。
5.2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5月16日起生效。
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2
(一)發改委、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及其直屬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管。各縣(市)區要組成工作專班,認真做好轄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清理工作。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分行業做好本領域建設工程項目的摸底調查,對新開工及已開工項目的中標額、建設工期、施工進度及工程款撥付逐一登記造冊,并錄入信息化監管系統。
(二)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發改委、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審批、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項目檢查監管過程中應督促所有工程建設項目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三)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國土、鐵路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督促企業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管理 和銀行代發等制度。房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屋預售資金的監管,在房管預售資金監管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 款導致拖欠工資行為的,經人社部門確認欠薪事實和房管部門同意, 在保證拖欠工程款項目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低于項目工程建設費用4%的情況下,可從拖欠工程款項目的預售資金中直接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四)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監督開戶銀行對專用賬戶的日常監管,配合人社部門及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推行工資專用帳戶和信息化監管系統的使用和管理,為銀行代發工資提供便利。
(五)開戶銀行應加強對專用賬戶資金的日常監管,細化內部操作流程,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違反協議約定和監管職責的,取消其參與該項工作資格。
(六)本著有利監管、便利企業及服務農民工原則,由人社部門牽頭根據工作需要,公開公平公正合理選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 戶銀行和信息化監管系統技術支持單位。
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3
為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的動態管理,更好的落實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資糾紛,維護務工人員權益,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實現施工現場人員底數清、基本(教育)情況清、出勤記錄清、工資發放記錄清、進出項目時間清“五清”目標的管理制度。
一、凡進入本項目施工的'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實施實名制管理;包括項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員。
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新進人員基本情況由班組登記,收集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如特種作業證件、餐飲人員健康證等)報項目綜合辦公室備案。綜合辦公室組織(安全部配合)崗前三級安全教育;經教育考核合格后發放上崗證(胸卡);作業人員進出工地應當佩戴上崗證。
三、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明確分隔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所有作業人員必須通過現場通道刷卡后進入施工區域作業。外來人員實行登記制度。
四、施工班組應在作業人員進場前向項目部上報作業人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籍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工種、戶籍地家庭住址、現居住地等情況。 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證件應提交原件以備查驗和復印備檔。
五、項目部綜合辦公室應當在作業人員辦理進場登記后,建立或補充完善對應的人員花名冊;人員花名冊應反映人員基本信息并明確注明人員進場和離場時間。
六、作業人員在本工程項目工作結束或作業人員退場前;作業班組應及時上報項目部,綜合辦在人員花名冊上注明其離場時間;在員工登記表中注明工資結算情況。
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市場用工秩序,加強建筑用工管理,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建筑企業通過單位和施工現場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實身份信息對其從業記錄、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工作水平和權益保障等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筑作業的建筑工人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并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對各省市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并統一制訂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庫的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建筑企業違反實名制行為的處罰標準,并將處罰結果納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及時和聯通,并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主管部門、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承包企業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條款,并督促承包企業落實所承包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第八條建筑企業負責本企業和所承建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并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項目部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員,負責現場專業作業人員實名制信息的登記與核實。
建筑用工企業(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業,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作業企業,下同)應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合同中約定的實名制管理義務,在工程項目部現場配備專(兼)職實名制專管員,負責本企業派出的專業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并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建筑用工企業應及時對本企業的建筑工人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并按時將臺賬提交承包企業備案。
第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應審查承包企業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方案,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
第三章 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設
第十條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系統由全國平臺、各省市縣平臺、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建筑工人個人客戶端等組成,各級各類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應統一使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格式和接口標準,并能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各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應當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從業記錄、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管理、建筑工人變動狀態監控、投訴處理、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評價、統計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條建筑用工企業可以根據數據標準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或系統,也可以直接應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系統進行數據錄入。承包企業施工現場應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核實采集本項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記錄人員技能安全培育情況、出勤、完工數量質量和誠信評價等信息,切實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維護建筑工人的權益。
第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筑企業應加強實名制管理系統信息安全建設,為實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建筑用工企業應嚴格規范用工管理,及時采集并上傳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建筑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訓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為記錄等。
第十六條建筑用工企業應規范實名制管理方式,強化現場管理。
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有條件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工程項目,應設立施工現場進出場門禁系統,并采用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備封閉式管理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實施考勤管理。承包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等方式,公開相關信息,保護工人合法權益。鼓勵承包企業通過張貼二維碼等方式公開項目基本信息,供社會查詢。鼓勵社會各方開發符合相關數據標準的建筑工人個人APP客戶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關信息。
建筑用工企業應當落實合同中約定的由本企業完成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承包企業應在承接工程的項目部建立統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臺賬。實名制臺賬應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檔案,實行電子打卡的還應保存電子考勤信息和圖像、影像信息,檔案應按規定期限進行保存。
建筑工人進場施工前,應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名冊。項目用工必須核實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證明,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可采用銀行代發或移動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資。承包企業應統一管理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時準確的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上傳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已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無活躍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用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相關不良及良好記錄應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各地各建筑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通報,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相關部門和建筑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對有關部門要約談相關責任人、并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其向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傳相關數據,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對有關建筑企業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實名制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未按規定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并對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嚴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借推行實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的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且未經過基本職業技能培訓的建筑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建筑企業不得聘用其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實名制管理規章制度5
1.各班組、分包單位在招收招募操作人員時,應當審核應招人員身份信息,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人員不能進入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
2.操作人員進場后應由班組長組織到項目部接受項目部三級安全教育,并留存身份證掃描件,掃描件應由本人書寫復印無效字樣,并留存電子版個人證件照。
3.操作人員給項目部提供辦理實名制個人工資卡資料,由項目部統一在蘭州商業銀行辦理。
4.項目部按照班組、工種及進場人員情況及時組織操作人員安全教育,接受教育人員應該按照項目部的組織學習法律法規、規范、規定以及本工種操作規程。并在三級教育卡片分別簽字。
5.項目部及時組織分工種安全技術交底,由技術負責人詳細講解施工方案及工藝流程。操作人員在安全技術交底上簽字確認。
6.項目部同時組織操作人員學習《危險源識別調查表》、緊急避險和應急救援知識,做到熟悉應急預案并在應急知識培訓表上簽字確認。
7.月末以及分項工程完工后,職工必須及時在結算單上簽字,經項目部審核后核發到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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