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区二区中文在线,无遮挡h肉动漫在线观看,国产99视频精品免视看9,成全免费高清大全

請銷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9 10:09:54 小英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請銷假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請銷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請銷假管理制度(通用20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 1

  一、請假程序

  學生家長(本人或打電話)到班主任處確認學生請假——學生本人到班主任處領取學校統一制作的請假條——填寫本人基本信息、請假的理由、請假時間——學生本人簽字——班主任核實簽字并作記錄——學生科登記蓋章——將一份請假條交宿舍生活老師并填寫離校登記——將另一份請假條交門衛填寫離校登記——離校。

  二、請假規則

  1、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身體健康原因而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請病假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請事假并須由學生家長親自提出。

  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學生管理部門、團委證實后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確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均須報學生管理部門審批,同意請假后方準予辦理緩考。

  4、除節假日外,學生應當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未經準假,不得擅自離校。寒暑假期間,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5、學生學習期間離開學校,或夜間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6、學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需出具校醫院的.證明,外出期間一般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三、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四、銷假

  1、學生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班主任、生活老師,門衛處填寫銷假登記履行銷假手續,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2、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補假手續,補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請銷假管理制度 2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范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后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采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干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匯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并獲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權限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準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準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準;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準。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鑒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后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準,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采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喂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周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準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請銷假管理制度 3

  為加強機關干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后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后,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并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4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游戲、炒股、聊天、大聲喧嘩,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后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進行公布,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并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準;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準。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并立即向準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準假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返回后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并未批準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沖減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沖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 5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 ,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6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準,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并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7

  第一條學生應在每學期規定的開學時間到校注冊,因故不能按時注冊的必須事先請假,未經請假不按時注冊者以曠課論處。

  第二條在節假日離開學校應按規定時間返校。假期在外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返校,可用電話或書信請假,需班主任征詢家長意見后,經學院領導同意方可,學生回校后須補辦手續,并提交必要的證明,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三條請病假須持有校醫或醫院的證明,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除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事請假,必須填寫《學生請假申請審批表》,經批準后有效,否則以曠課論處。請假一天的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內由學校教導處審批,五天以內的由學校業務校長審批,一周以上由學校校長審批。

  第四條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如未辦理銷假手續,超假時間按曠課處理,病假銷假時應出示診斷說明。

  第五條學生在請假期限內要求中止假期,應事先到學校辦理銷假手續。

  第六條除按本規定授權請假批準人外,任何干部、教師均不接受學生的.請假要求,或以其他理由批準學生的病事假。

  請銷假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及聯系方法,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相關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三、假期核準權限如下:

  (一)、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內的.(包括三天),由其部門主管審批。

  (二)、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上的,需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核準。

  (三)、公司主管級人員請假的,由總經理核準。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況可由家屬或電話請假以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七、公司員工請假期滿未續假或雖續假但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力的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四章 附則

  一、本管理辦法經2月27日公司行政辦公會議通過。

  二、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辦公室。

  三、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9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后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序及權限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簽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簽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干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于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托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后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后,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請銷假管理制度 10

  一、學生請假離校

  1、學生因病外出就醫,必須出示校醫務室的建議書,經班主任核實批準后,并通知監護人,由監護人帶其就醫。事后應補請假條。否則不予批準外出就醫。對于情況緊急的,班主任先通知家長,再由班主任帶其就醫。

  2、學生因事請假應從嚴控制,一般不予批準,特殊情況下請假人如具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準假。所有學生請假必須以學校統一印刷的正規請假條為憑證,其他不合規范的請假條一律無效。請假的學生必須到班主任處備案,并讓家長知道請假事宜。經批準后方可離校,假滿后應及時返校上課。

  3、電話請假的,應由家長電話通知班主任,經班主任批準后方可實行,事后應補請假條。

  4、寄宿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夜自修,或因故不能在校寄宿,應事先向班主任或值班教師請假。

  5、學生有事需提前離校,應由班主任批準,并讓家長知道離校事宜。憑班主任證明方可離開學校。

  6、除特殊情況外,學生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不準其他學生代為請假;禁止采用“先斬后奏”的方式請假,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凡是事先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事后一律不予補假。

  7、對于其他緊急情況請假,離校前學生本人必須先打電話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通知家長同意后方可離校。

  8、學生考勤由各班考勤委員負責,凡學生上課遲到、早退、請假、曠課,各班考勤委員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并把每周登記情況向班主任匯報。班主任要經常對班級的.出勤情況進行檢查,節假日前后要進行重點檢查。

  9、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撒謊偽造,請假時間不能涂改,對有此類行為者,要責令其做公開檢討,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10、凡請假學生,返校后均到班主任消假,不消假者作缺勤處理。因特殊原因須延長假期者,由本人申請續假,經學校批準后方為有效,不得事后補假,否則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回寢室

  1、必須寫出統一的請假條,注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

  2、因生病不能堅持學習必須經班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進入。

  3、生活管理員只有見簽字條后,方可允許學生回寢室休息或拿取物品,并且嚴格按請假時間進行操作。

  4、上課期間,學生回寢室,寢室管理教師應做好安全教育以及登記等項工作。

  請銷假管理制度 11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管理,明確教職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建立優良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工作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對請假的類別、時限、程序、要求、待遇等進行規范,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后施行。要明確專人負責考勤工作,如實填寫《高郵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銷假匯總登記冊》(附件一),月末公示,學期末匯總考核,經教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存入考核檔案。考勤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職務(崗位)晉升、工資發放的依據之一。

  二、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必須填寫《高郵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假單》(附件二),注明請假起訖時間、聯系方式,并協調安排好本人相關的教育教學工作,經單位領導批準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

  2.鄉鎮學校教職工請假在3天以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批準,請假在3天以上1個月以內的,由鎮教育中心校校長

  批準。市屬學校教職工請假在1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準。教職工請假在1個月以上的,由基層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3.鎮教育中心校、市屬學校校長請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內必須報市局負責管理的相應副局長(副x)批準。鄉鎮初中、小學、幼兒園主要負責人、市屬學校副校長5天以內由鎮教育中心校或市屬學校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基層單位批準后報市局人事科備案。

  4.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等形式請假并獲單位領導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時間結束回崗,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銷假。

  5.凡報上一級審批備案的.,下一級應簽署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加蓋公章。

  三、請假的類別

  請假類別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喪假、產(孕)假、事假、哺乳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工傷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教職工因公出差、培訓、考察、會議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須履行請銷假手續,協調安排好教育教學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須報市教育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2.病假:因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持有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城區學校一律持高郵市級二甲以上醫院證明),請假在15天以上者應持高郵市人民醫院或中醫院等市級二甲以上醫院證明,證明其何種疾病,需休息的時間。單位可以要求請假人提供病歷、化驗單、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佐證材料。

  3.婚假:依法登記結婚,享受婚假3天。對晚婚的(男年滿25周歲或者女年滿23周歲初婚),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時可經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喪假1~3天,在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途中有關費用自理。

  5.產(孕)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含產前假、雙休日、法定假日)。如產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順延,不計入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女年滿24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女職工因身體原因請假保胎,按病假有關辦法處理。

  6.事假:因實行雙休日制度,學校原則上不批事假。如確因事請假,原則上一學期累計不得超過5天,請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應由其本人請人代理。

  7.哺乳假:單位對哺乳期女職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應適當照顧。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嬰兒滿周歲后,經醫療單位診斷為體弱兒的,可延長哺乳期,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8.計劃生育手術假: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憑施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享受休假。放環2天,取環1天,藥物皮埋5天,取皮埋劑3天,男性結扎7天,女性結扎21天。人工流產未滿4個月15天,人工流產滿4個月42天,中期引產42天。手術假期均不含手術當天。

  9.探親假:教職工實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親。利用工作時間探親的按事假處理。

  10.工傷假:教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11.因私出境:教職工因私赴港澳地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續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因私出國不超過半年,續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因私出境期間,按事假辦法處理。

  四、待遇規定

  1.病假。2個月以內: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扣除教職工x均數的三分之一。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基本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工齡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資10%),獎勵性績效工資扣除教職工x均數的三分之二。累計超過3個月:不享受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

  超過6個月:必須提交病歷、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審核批準,并按指定醫院進行檢查證明,身體情況不允許上班的可延長假期。病假6個月以上,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基本工資:工齡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別扣除基本工資30%、20%、10%。

  癌癥、精神病、傳染病等重大疾病經市局審批,在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教職工病愈恢復工作,需醫生證明。復工達3個月后舊病復發,其病假可以重新計算;如果其疾病并未治愈,為了工資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時間后,又請病假,應將其復工前病休時間與復工后病休時間連續計算。

  2.事假。學期累計10個工作日以內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根據本單位績效工資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獎勵性工資;學期累計1個月以內(10-30個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資的3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21.75天],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最多按50%發放;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停止發放,不享受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學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從第31天起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不享受學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并扣除未履職期間的崗位津貼;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3.其他。因公外出、婚假、喪假、產(孕)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各項工資全額發放。探親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辦法處理。工傷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曠職達5個工作日,不享受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

  五、其它規定:

  1.患重大疾病(癌癥、精神病、傳染病、重度殘疾等)需提前離崗休息的,按個人申請、單位初審、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審批的程序辦理相關退養手續。

  2.除病休外,凡接近退休年齡教職工因其它事由提前離崗的,均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教育局審批備案。其工資待遇按《高郵市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高郵市非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3.教職工一學期病、事假超過15日的,當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一學年因病、事假累計(工傷及經審批提前離崗和病休者除外)超過6月以上的,當年的事業考核為“不參加考核”,不計算當年的工、教齡,不參加下一年年度晉升調資,退休時按扣減后的工齡計算退休費。

  4.教職工1年內連續曠職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職超過30個工作日的,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5.教職工請假如提供虛假材料,或以病事假為名,從事其它兼職,一經查實,離職時間均以曠職論處,并扣回休假期間的`所有工資。

  請銷假管理制度 12

  1、幼兒園工作人員外出,必須逐級請假,按時返回并及時銷假;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2、病、事假3天內由園領導審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處審批。病假必須持請假條和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方可準假,并按醫生建議,視情批假。

  3、倒班或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臨時請假者自行在本班內調整好后再按程序請假(班長簽字后由園辦批準)。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間不允許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間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頂班教師按請假者日工資的50%予以補助;開學、期末及大型活動期間請假按日工資的3倍予以扣除。

  5、請假人員休假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續假的,應及時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逾假不歸者,按曠工對待,并按日工資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以上扣除當月工資。礦工7天(含)以上的自行解除勞動合同。

  6、教職工的產假,婚假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直系親屬喪假省內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關工資待遇規定:

  (1)請病、事假者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0天(含),扣除相應工資;10天以上者,除扣(含)請假期間工資外,再扣除期末當月工資的50%。

  (2)住院治療需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發月工資總額的50%,2個月(含)以內發月工資總額的40%。

  (3)3個月以上,視情處理;連續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當月工資,2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并不再辦理各類保險(正常產假除外)。

  請銷假管理制度 13

  (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

  (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

  請銷假管理制度 14

  一、請銷假的范圍

  xx社區所有工作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會議和重大活動

  實行簽到制度,如有請假的,結對工作人員由兩委負責人將請假者名單及請假事由交考勤人員,由考勤人員匯總向會議主持人匯報;兩委成員請假的,應直接向社區書記請假并報考勤人員備案。

  (二)因公外出和事假

  因公外出和事假,按管理權限逐級報批。

  因公外出的,需向直管兩委班子人員道明去向和所需時間;請假半天以上者,需向社區書記說明緣由,并補繳假條。工作人員請假1天的,需經社區書記批準,請假2—3天(含3天)及以上的.,需依次經社區主管干部、社區負責人、街道科室負責人批準;

  凡請假人員均須履行請假手續,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后作為考勤依據。

  (三)法律規定的假期

  產假、護理假、婚假、探親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寫《休假審批表》,由社區兩委成員審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權限簽字報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費醫療醫院的診斷書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辦理手續,事后補辦的無效。遇特殊情況,允許休假人口頭請假(事后補填事假審批表)。

  產假、護理假、婚假、探親假和年休假等假期天數按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四、請假的考勤

  對未按照相關規定請銷假的工作人員,參照當年度目標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為改進社區工作作風,加強社區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區委、區政府、保和街道辦事處相關規定,結合辦事處實際,特制訂干部(職工)請銷假制度。

  請銷假管理制度 15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及教育部關于加強高職高專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的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本次培訓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員因故不能上課、實習及參加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生效。

  二、學員有事或有病請第一時間告知班主任,并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來不及當面請假的請短信或電話聯系,事后補出書面假條,病假須附有醫院證明。

  三、班主任按審批權限逐層報批,請假兩天以內由“專業培訓小組組長”審批;三天以上報請“學院職教師資培訓基地辦公室”審批備案。

  四、請假時間連續計算,節假日不得間斷計算。

  五、請假期滿,應及時向班主任老師辦理銷假手續(電話和短信)。

  六、請假期滿,不能按期銷假者,應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時間與前期請假時間累計計算時日,按批準權限批準。

  七、學員培訓期內內若請假超過兩次,無論時間長短,均需報請“學院職教師資培訓基地辦公室”備案。

  請銷假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結合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規范保安員工作紀律,避免在日常請銷假方面出現違規情況出現,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全體保安員

  三、相關文件:

  員工手冊

  四、內容:

  1、由于保安崗位工作需要,原則上在沒有特殊情況需要的'情況下不予準假。

  2、任何類別的請假都需填寫請假條。

  3、保安員臨時有急事不能直接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兩小時以內通知隊長,經隊長請示有關領導后,由隊長負責通知是否批準,在歸隊后當天立即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4、保安員假期到后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歸隊,必須向隊長、管理處主任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續假,歸隊后當天必須辦理續假手續,并進行銷假,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5、保安員請假在一天之內的,需填寫請假單,經所在班班長、隊長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

  6、保安員請假兩天以上(包含兩天)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的,除向班長、隊長辦理請假手續,必須經管理處主任、保安部經理同意后方可進行。

  7、保安員請假三天以上的,須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進行。

  8、保安員請假時間在半天內的(包括半天)視為請假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請假一天,每月隊長統計后如實進行考勤,按個人工資標準由財務核扣。

  9、保安員請假不得超過年限期限,工作不滿一年的全年請假不得超過14天,工作一年以上的全年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婚假、喪假、孕假)等按公司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10、保安員請假超過期限的,視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并不得參加明星保安評比及各類評比活動(特殊情況類外)。

  請銷假管理制度 17

  為了增強職工的組織紀律觀念,強化內部管理,嚴明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能,規范請銷假行為,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經公司辦公會議研究,制訂本制度:

  一、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或兼職事情,有事外出必須征得主管領導的同意。

  二、員工無故不上班,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超過三天者,礦工一天罰三天的工資,并將其予以除名。

  三、員工因病休假必須有正規醫院出具的建議病休證明信,經核實后方可按病假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及審批權限

  1、員工因事請假,由本人事先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根據實

  際情況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

  2、各部門負責人一天以內者須有分管領導簽字批準,

  兩天以上須經理批準;員工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須有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三天以上五天以內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七天以上報公司經理批準;并逐級上報依次簽字

  3、因故不能在假畢后上班者,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原則上續假

  應到公司辦理,家不在市內居住或行動不便的.,續假時間在兩天以內的,可以電話聯系,征得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繼續休假,每次假期,續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本人要求請假,但單位未同意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請假者未將請假條于假前交到公司考勤人員處;

  4、事后請假者;

  5、遲到、早退或擅離工作崗位,脫崗超過一個小時的;

  6、準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未按時上班者;

  7、假滿后未在上班當日及時向批準人銷假的;

  8、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

  六、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虛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辦事者,一經查實將扣除本月全額效能獎金。

  七、考勤人員打印出考勤記錄后,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補寫請假條,一經查實,連同簽字主管一同給予50元罰款處理。

  八、各部門每月要對本部門的出勤情況進行認真的檢查、統計,對須扣發、停發工資的應于每月10日前報辦公室審核辦理。未及時上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考勤工作人員的責任。

  九、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整理工作。考勤人員應如實作好考勤記錄,考勤記錄要完整保存備查,公司憑考勤記錄核發工資。

  十、辦公室考勤人員應將考勤記錄一月一匯總,并將匯總情況和獎罰意見及時上報公司領導,由經理簽字后公布執行。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前所實行的請假辦法同時廢止;所有員工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請銷假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干部職工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干部職工請銷假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后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

  第三條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分別按干部管理權限,指導全縣干部職工的請銷假管理工作;縣紀委監委負責對各單位請銷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第二章請銷假程序

  第五條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和帶薪年休假等。

  第六條事假的審批與待遇

  (一)請事假在5天之內,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6天至10天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報主管部門備案;10天以上的需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社部門備案(請假天數可從年休假中扣除)。

  (二)一月內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生活補貼)工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生活補貼)工資,基礎性績效(工作津貼)工資按70%計發,扣除部分上交縣財政;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60個工作日的,不再批準事假。

  第七條病假的審批與待遇

  (一)請病假15天以內的,出具縣級醫院診斷證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請病假1個月以內的,出具縣級醫院的診斷證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三)請病假1個月以上的,必須由縣級醫院以院長為組長的5人以上會診小組出具休病假或住院證明,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分管縣級領導審批(各鎮(中心)報包抓縣級領導審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確因大病需續假的,每滿三個月須重新提供縣級醫院會診證明。

  (四)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績效工資(津補貼)照發;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生活補貼)工資、鄉鎮補貼;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作津貼)工資按70%計發,扣除部分上交縣財政。

  第八條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5天以內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5天以上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分管縣級領導審批。

  第九條各鎮(中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請銷假手續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條脫產學習請假的審批與待遇

  (一)公派脫產學習按規定學制期間執行津補貼,未經批準逾期不歸的,停發績效工資(津補貼)。

  (二)經組織同意,脫產自費參加學歷教育須提供入學證明,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分管縣級領導審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再次脫產自費參加學歷教育學習須間隔五年以上。學習期間保留基本工資,扣發全部績效工資(津補貼),上交縣財政。學習期間的考勤、考核由所在學校按學期做出書面結論,并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未經組織同意外出學習人員,停發績效工資(津補貼)。

  第十一條一年內請事、病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不得評優;累計超過6個月的,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條請假應以書面請假為準,特殊情況的可以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后及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請假期滿,應按程序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第十三條婚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帶薪年休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請假相關事項的認定

  第十四條違反請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曠工: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得批準逾期不到崗的;

  (三)因不服從工作安排而不按時到崗工作,造成脫崗情形的;

  (四)提供虛假醫療疾病診斷證明請病假的;

  (五)提供虛假入學證明,虛假脫產學習請假的;

  (六)因其它原因造成脫崗的。

  第十五條原則上單位不得借調工作人員,不得以借調為由規避請假,未按程序批準的借調視為曠工。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借調人員須經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要嚴格控制從鄉鎮借用人員的數量。借調滿半年必須重新按程序審批,原則上總借調期限不超一年。

  企業和縣外單位一般不得借調縣內工作人員。借調人員享受鄉鎮補貼的,以借入單位標準發放。

  第十六條認定為曠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陜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不得申請請假,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出勤管理。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出勤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九條縣紀委監委、組織、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應嚴格履行相關職責,并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請假的;

  (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形成曠工不及時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扣發工資補貼等待遇的;

  (五)不認真履行審批責任,違規批準請假、脫產學習、借調的;

  (六)有其它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即行廢止。

  請銷假管理制度 19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游戲、炒股、聊天、大聲喧嘩,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后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進行公布,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并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準;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準。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并立即向準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準假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返回后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并未批準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沖減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沖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 20

  一、請假程序

  學生家長(本人或打電話)到班主任處確認學生請假——學生本人到班主任處領取學校統一制作的請假條——填寫本人基本信息、請假的理由、請假時間——學生本人簽字——班主任核實簽字并作記錄——學生科登記蓋章——將一份請假條交宿舍生活老師并填寫離校登記——將另一份請假條交門衛填寫離校登記——離校。

  二、請假規則

  1、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身體健康原因而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請病假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請事假并須由學生家長親自提出。

  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學生管理部門、團委證實后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確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均須報學生管理部門審批,同意請假后方準予辦理緩考。

  4、除節假日外,學生應當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未經準假,不得擅自離校。寒暑假期間,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5、學生學習期間離開學校,或夜間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6、學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需出具校醫院的證明,外出期間一般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三、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四、銷假

  1、學生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班主任、生活老師,門衛處填寫銷假登記履行銷假手續,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2、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補假手續,補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請銷假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請銷假管理制度11-29

請銷假管理制度06-19

請銷假管理制度09-13

請銷假管理制度04-24

請銷假管理制度12-19

【精】請銷假管理制度01-29

(熱)請銷假管理制度12-19

請銷假制度08-20

請銷假制度范本06-06

學院學生請、銷假管理制度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