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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設備管理,保證起重設備的安全運行,加強對設備維護保養檢查,及時發現設備故障隱患,進行排查治理,預防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我公司起重設備,為汽車吊、天車和電動葫蘆。
第三條起重設備由設備材料部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逐臺建立設備登記卡,根據本單位設備情況制定起重設備的定期檢查制度,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年檢情況要記入設備登記卡,與其產品說明以及數據等有關技術資料一起立卷存檔。
第二章設備使用管理
第一條起重設備操作者必須經過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如發現無證上崗擅自操作起重設備的要嚴厲考核。
第二條各單位要建立起重設備臺帳,設備操作規程要上墻。
第三條起重機械安全裝置和勞動保護設施,不得任意損壞,一經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整修。嚴格“十不吊”制度,一經發現車間安全員應及時制止;并教育當事人,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出現事故及時組織搶救,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做好“三不放過”教育工作。
第四條起重設備操作者要嚴格執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如發現違章作業要嚴厲考核。
第三章設備維護檢查管理
第五條應根據使用情況,按規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術檢驗,檢驗時應當檢查金屬構架各種動力設備,傳動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鋼絲繩鏈條,吊勾鏈銷和緊固件是否完好,安裝得是否妥當和磨損程度等情況,并且對起重機械作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驗。
第六條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填寫起重設備檢查表,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1、各分公司每月定期檢查,起重設備檢查表要每月報設備技術部備案。
2、設備材料部要對各單位起重設備使用情況不定期抽查和每季定期檢查,填寫起重設備檢查表,入檔保存。
第四章設備年檢制度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聯系辦理年檢工作。
第八條對新安裝,改造,大修的起重設備的安全技術,必須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等規定,技術資料、合格證齊全,必須經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經國家技監部門檢驗注冊后方能使用,起重機械的技術參數和電氣控制系統都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時,一定要事先提出設計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對停用未滿一年,仍在年檢期的起重設備,需要重新起用的,必須經設備、安全等部門聯合檢查,進行負荷試驗、操作系統和運行系統鑒定合格后方允許使用。如不合格,按照檢查出的設備隱患進行整改,直至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條對停用滿一年以上,需要重新起用的,必須請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年檢審,發放合格證后方允許使用。如不合格,按照檢查出的設備隱患進行整改,直至符合驗收標準。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1、起重設備操作規程
2、天鐵物流起重設備檢查表
起重設備操作規程
1、起重機械的`電氣線路,應當符合電器安全的要求。電動起重機上的金屬構架,軌道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2、起重機械必須有清晰的喇叭或汽笛等音響信號裝置。
3、起重機械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暢通的吊運通道并且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使其運行時不致發生碰撞。
4、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械,必須在軌道末端設置立柱和信號燈。
5、起重機械的鋼絲繩,吊鉤、環形鏈等零部件,必須完好。
6、對起重機械應建立維護保養,定期檢修制度,應當經常檢查金屬構架,各種動力設備,傳動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鋼絲繩、吊鉤、鏈條、鍵、銷、螺絲釘等是否完好,安裝是否妥當和磨損度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修理,嚴禁帶病使用。
7、起重機械嚴禁超負荷使用。
8、除在吊運作業中發生緊急危險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停止信號外,只許負責指揮起重作業的人指揮吊運工作。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2
為加強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強化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及檢測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備的基礎管理
1起重設備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設備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設備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并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設備的采購管理
起重設備采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設備的租憑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由公司供應,項目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范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設備完好率達到,杜絕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設備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架桿,架板按低于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采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設備科驗收后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項目部的,按設備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返還。項目部丟失的設備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并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設備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項目部限期整改,并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設備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項目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內機械設備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項目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設備直接和項目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項目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設備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項目部全部負擔,設備歸公司所有。
5.停工后,對所有機械設備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設備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項目部自己辦理,由設備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設備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設備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設備的使用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2起重機械設備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在設備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吊牌”。
4起重機械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并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并存檔。
⒍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設備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后,公司設備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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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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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①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后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②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③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保護自己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起重傷害事故形式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鉤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傾翻。起重機失穩有兩種類型,一是由于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脫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筑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運行或回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運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于2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戮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溫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于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3)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設備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包括進人作業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臺、休息平臺、轉向用的中間平臺,以及高處作業平臺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桿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系;根據有關技術數據(如重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臺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前,應確認處于安全狀態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 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棱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鉤、摘鉤卸載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安全關系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準備吊具。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幸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②捆綁吊物。對吊物進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系,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采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脫;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吊物正下方,以便發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③掛鉤起鉤。吊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鉤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鉤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發現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后繼續沿斜面滾移傷人。
④摘鉤卸載。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5
一、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后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準入后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四、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采購,組織修復。
六、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設備的機械性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設備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并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并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并組織實施。
十一、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6
1、起重機械安裝必須選擇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2、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
1)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
2)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3)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
4)應急救援預案。
3、安裝單位在安裝起重機械前,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安裝單位應當在設備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4、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周期為兩年。包括新設備首次啟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7
1、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9
1. 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等垂直運輸機械)在大修、安裝完工后,必須經安全、設備部門、使用單位按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設備部門要負責起重機械日常的技術管理工作,安全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的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 安全、設備部門及操作者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4. 發生設備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設備、安全部門并保護好現場,設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告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5. 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壞、缺少的,使用單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設備部門報告,設備部門責成有關人員進行修復。
6.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超重機械。
8. 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對設備的不安全隱患要隨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如反映領導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絕操作。
9. 設備部門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專業檢查兩次并把查出的問題定整改時間、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設備部門監督整改情況。
10. 設備部門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標準,并組織力量實施。
11.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梭角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動不牢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0
起重機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穩”、“準”、“快”。雖然只有這三個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領。要真正達到這個要求,需要長期的領悟與磨練。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經驗,對“穩”、“準”、“快”有深刻的認識。
1、穩。這是起重機操作時首先必須做到的。穩,主要是指吊物在運行、就位過程中保持平穩狀態,避免沖擊,游晃現象。評價操作是否平穩的標志是吊鉤的狀態,吊鉤能否平稀運行與起重機各機構的協調動作有關。拿橋門機來說,首先起動要平穩。要做到從低速檔起步,等吊鉤動起來后,再從低速檔向高速檔逐漸加速,這時,吊鉤和吊物就能平穩地從靜止狀態過渡到起動狀態,再從低速運行平穩過渡到高速運行。其次,制動要平穩。吊物從高速運行到停止運行過程中有個制動階段,司機在制動的.預備階段就應將主令控制器從高速檔逐一返回低速檔,再回零位。如果從高速檔直接回零,結果是吊鉤和吊物制而不止,產生強烈的晃動和沖擊。卷揚機構的強烈制動,還將造成制動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損,吊物溜鉤距離增大,甚至由于制動輪與閘瓦的高熱而導致剎車失靈,重物墜地,釀成事故。
對懸臂式起重機,運行穩定要比橋門機困難得多。為使吊鉤運行穩定,其轉機構的操作尤為關鍵,除注意起動和制動階段的平穩操作外,還應避免吊鉤及吊物在空中的擺動現象。應掌握的基本要領是:在吊鉤搖擺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擺的瞬間,將小車跟著吊鉤搖擺的方向移動,吊鉤往哪邊擺,車向哪邊跟。這時,起重機就能過卷揚鋼絲繩傳給吊鉤一個與吊鉤回擺方向相反的力,從而逐漸消除搖擺。懸臂式起重機則利用臂桿跟進,稱之為“找鉤”,“找鉤”的技巧在于跟進的距離與速度要恰到好處。跟進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則會起反作用。這樣通過來回幾番操作,就能使吊鉤和吊物處于相對穩定狀態。
起重機操作“穩”的另一層含義是:控制器平滑換檔能避免電機過載或傳動機構發生沖擊,延長機電零部件的壽命。
2、準。是指被吊物“落點準”、“到位準”和“估重準”。要做到“落點準”,操作人員必須對吊物所需通過的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有準確的判斷,并充分考慮起重機的性能和運動慣性。在操縱手柄時,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穩準確到位。
對大型構件、機器、設備的起重安裝,有時要求精確到毫米,這就是“到位準”。這時吊鉤起升或下降要“微動”,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機性能,并有一定經驗積累才能做到得心應手。
“估重準”包含了一個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載,要求司機估準吊物的重量。如果對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機在超重、超力矩的狀況下運作,則各機構和部件處于超常狀態,有可能發生象制動失效、鋼絲強斷裂、吊車傾復等惡性事故。操作人員應通過對吊物形體的測量,算出體積,再利用比重知識測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礎上采取了適當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時,在起吊階段要緩慢,先使鋼絲繩充分“吃勁”后慢速吊離地面,然后逐一加檔。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發揮起重機應有的效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快”必須建立在“穩”和“準”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但有時在起重機操作中,并不是慢就安全、保險,有時恰恰需要快。例如,對于吊重物長距離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許使用反接制動級做長距離的低速下降,以免電器發熱,導致事故。再如,起重機翻轉大型工件作業,無論是“兜底翻”、“游翻”還是“帶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擺幅達最大的一瞬間,或在能自行翻轉的瞬間,要求司機迅速落鉤并同時配合回車。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求起重機操作動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機運行中發生制動器失靈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機參加緊急搶險。這時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反應迅速,酌情采取各種超常規的應急措施,以盡量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1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安裝、拆卸區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監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理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3
一、起重機械經公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四、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六、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七、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八、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十、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4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5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平安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須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平安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任憑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需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解故障)。并舉行特地培訓,經平安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常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狀況,如發覺異樣應準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妥帖,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庇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分量,不準長時光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歇;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芒陰暗或操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狀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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