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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7 19:10: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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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民辦培訓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辦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培訓學校),系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文化教育培訓、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術培訓。但不具備頒發國家學歷文憑的民辦學校。

  第三條 培訓學校的設置要有利于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有利于改善我省教育培訓學校的布局、層次。

  第四條 培訓學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培訓學校設置條件

  第五條 設置培訓學校,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ㄒ唬┥暾埮e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ǘ┯蟹定的經費來源,辦學啟動資金不少于20萬(包括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等),其中辦學周轉資金不少于1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5萬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資信證明。

 。ㄈ┯薪∪膬炔繘Q策、執行和監督管理體制。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成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有完善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章程、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建立行政、教學、財務、學生管理機構,并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

 。ㄋ模┡鋫溆袌猿贮h的基本路線,大學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從事學校管理或教學工作經歷,熟悉教育規律,管理能力較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包括中級職稱),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專職校長,還應配備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專兼職行政、財務、學生管理人員。

  (五)配備有政治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較強,并與培訓學校的規模、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W校專職管理人員、教師總數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員應持有相應任聘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ㄆ撸┯泄潭、獨立、相對集中的校舍及教學設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圖書室、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訓學校招收全日制學生,應有與學生人數相適應的宿舍、食堂、衛生設施以及學生鍛煉身體的場所和體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條件要確保安全、衛生,便于管理。

  2、教學設施:根據培訓學校的規模、層次、形式的不同,配備與學員人數相適應的教學設施。

  3、圖書:培訓學校自購圖書不少于1000冊,其中專業書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種。

  第六條 設置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一) 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

  (二) 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學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 應具備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作。

 。ㄋ模 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ㄎ澹 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職業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 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ㄆ撸⿷鋫渑c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ò耍⿷哂信c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ň牛⿷⒏黜椆芾碇贫龋ㄞk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財務與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各項制度。

  (十)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自行籌建校舍有困難的培訓學校,允許租借現有合適的校園或其他單位的適用場地、用房從事教學活動,但須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且租期不少于2年。

  第八條 培訓學校不得租借以下房產做為校舍:

  1、臨時性簡易建筑;

  2、危房、廠房、民舍;

  3、從事正常教學活動的中小學及其他學校的教學用校舍;

  4、其它不適于教學活動的房屋。

  第九條 培訓學校可以利用其他單位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圖書資料,補充學校教學不足,但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設置申請

  第十條 培訓學校分籌辦和正式建校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正在建設的,可以先申請籌辦,待建設完成并達到設置條件后,可申請正式建校。

  培訓學校籌辦期間,不允許招生。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培訓學校須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贽k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使用等;

  (二)學校章程,內容包括:

  1、 學校的名稱、地址;

  2、 辦渾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 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 章程修改程序;

 。ㄈ┡e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1、個人舉辦的提供身份證件、個人簡歷、資格證件;

  2、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舉辦的提供具有法人資格的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并提供擬任培訓學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及資格證件。

 。ㄋ模⿲W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五)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嘤枌W校組織機構,擬任校長、主要行政負責人、專任教師、擬聘兼職教師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ㄆ撸┙涷炠Y機構出具的辦學開辦費用驗資報告、辦學經費的來源渠道證明文件;

 。ò耍┡嘤枌W校發展規劃;

  (九)辦學場地證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有效證明文件,租憑校舍的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

 。ㄊ┞摵限k學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

  第十二條 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接到辦學申請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審查 審批機關按規定對擬成立的培訓學校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ǘ 考察 對申報程序符合規定、申報材料齊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ㄈ 發證 以審批同意舉辦的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

  第十四條 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要確切體現地域,并在名稱中加“培訓”字樣。

  第十五條 經審批成立的培訓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憑《辦學許可證》、批準成立的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到銀行開設賬戶,到公安部門刻制印章。印章樣式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同時到民政部門辦理民間非企業法人資格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及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規范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變更

  (一)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引導和推進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分設辦學。

 。ǘ┟褶k學校的設立和變更事項,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和備案。

  二、規范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ㄈ┟褶k學校依法設立學校董(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實行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園)長負責制。決策機構負責人原則上不兼任校(園)長。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產生方法、任期、議事規則等內容要在學校章程中明確。

 。ㄋ模┟褶k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選聘校(園)長。民辦學校校(園)長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學校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董(理)事會負責人及其他組成人員不得決定校長職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和教育教學事務,不得干涉校(園)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五)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水平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開足開齊課程,改進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指導民辦學校切實加強教學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覆蓋教學過程各環節的管理制度,確保教學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強招生工作管理。民辦學校要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招生廣告(簡章)要按照管理隸屬關系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規范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

  (八)民辦學校聘用教師,應具備與崗位相應的'學歷和教師資格,并簽訂統一規范的聘用合同,依法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因各種原因發生崗位變動的,合同主體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及時按相關規定辦理改聘、續聘或解聘手續。

 。ň牛┟褶k學校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確定教職工工資待遇,設立教職工工資專戶,并執行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ㄊ┟褶k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四、規范民辦學校的財務和資產管理

 。ㄊ唬┟褶k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在學校顯著位置公布審計結果。各級教育和財政等行政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財務和資產管理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財務審計。

 。ㄊ┟褶k學校獨立建賬、獨立財務核算。涉及本校的資產、負債和收支業務,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學校每學年末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十三)民辦學校依法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民辦學校校(園)長和財務負責人之間實行直系親屬回避制度。

 。ㄊ模┟褶k學校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實行專項管理,確保賬冊相符、賬實相符。學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和政府的補助、獎勵,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ㄊ澹┟褶k學校收費實行備案制。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質量、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學費、住宿費標準,報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等平臺公示。學校所收費用,首先應足額繳入教職工工資專戶,其余部分用于學校日常運轉。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生代辦費按學期收取,并在每學期結束時與學生進行結算,多退少不補。

  五、健全民辦學校監管機制

 。ㄊ﹫猿謱俚毓芾碓瓌t。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工作。

 。ㄊ撸﹪栏衩褶k學校準入制度。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統籌下,實行部門聯動,定期組織執法檢查,依法取締各類非法、無證辦學機構。

 。ㄊ耍┙⒚褶k學校責任督學制度。根據管理權限,市、縣(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從現任督學中選拔人員,向轄區內民辦學校派出責任督學,實行“一人一校”督導工作機制,全面負責學校的規范管理工作。

 。ㄊ牛┘訌娒褶k學校的監督管理。對民辦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辦學行為,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晟泼褶k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或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或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依法應當終止。學校終止時,要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組織清算和債務清償等工作。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危機預警與干預機制。健全民辦學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地方教育主管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向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各地要提前制訂預案,防止和妥善處理民辦學?赡馨l生的辦學危機。

  本規定所稱的民辦學校為依法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歷教育機構和幼兒園。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培訓學校)和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于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負責開展從事新職業(工種)培訓學校的審批及其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第六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壹氨臼》伞⒎ㄒ幒陀嘘P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規定權限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培訓學校。

 。ㄈ┴撠煂Ρ拘姓䥇^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ㄋ模┒ㄆ诎l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第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權限分工:

  (一)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二)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二級(技師)及以下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三)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八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以“浙江”冠名的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條 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ㄋ模﹩挝晦k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ㄎ澹⿺M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M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ㄆ撸⿺M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ò耍┻m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ň牛M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有關證照、證書、證件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ㄒ唬⿲W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ㄋ模┒聲、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M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ㄆ撸┏鲑Y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按屬地原則由舉辦者向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舉辦者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員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員出具受理憑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對受理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ㄈ﹦趧颖U闲姓块T依據專家小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核發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批準的,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應在原申辦的二級(技師)培訓專業開展培訓滿2年后,向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根據學校性質,持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并辦理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ㄒ唬┥暾垐蟾;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ㄈ┡e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ㄋ模┙虒W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ㄎ澹┡嘤枌W員管理制度;

 。┙虒W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在杭省部屬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其他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按第七條規定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舉辦職業培訓項目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已審批的職業培訓項目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于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由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四)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文件;

  (四)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五)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四)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 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的,應重新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終止:

 。ㄒ唬╊I取《辦學許可證》后,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因故間斷正常職業培訓一年以上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ㄈo故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在終止情形出現后1個月內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ǘù砣嘶蚺e辦者簽署的機構終止申請報告。

  (二)終止方案。

 。ㄈ┚哂匈Y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印章,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校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管理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定期對教師進行思想政治培訓、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并建立教師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缧姓䥇^域招生,應經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辦學情況證明,并經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后開展培訓,并統一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七條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使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由培訓學校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經過專家論證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有相應的教學資料,并報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四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辦學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廣告批準號、廣告刊登時間等。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民辦培訓學校開展的招生、教學等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一致。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一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四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對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外地農民工、殘疾人等培訓任務,并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經費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開班時間、講課教師、培訓內容、課時、鑒定考核、收費、推薦就業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培訓學校建立年檢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情況;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及臺帳建設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年檢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招生、教學運行、教師培訓、學生登記注冊、培訓鑒定、廣告備案、收(退)費、財務審計結果等情況的評估和督導,并將評估和督導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違反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的,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五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三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其他教育培訓學校的培訓項目審批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已經設立的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延續、終止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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