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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5 22:29:0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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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6篇)

  制度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6篇)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安全生產是我園區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入駐企業及商戶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園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園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整個園區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園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園區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園區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園區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及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庫房、裝卸、商戶)人選。

  3、組織本部門及園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及園區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5、協助和參與園區職工、入駐企業及商戶因安全生產所造成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6、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7、在每周檢查園區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倉庫、車輛、裝卸、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園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及入駐企業和商戶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園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園區的有關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園區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安全會議

  園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安全培訓

  1、園區全體員工、入駐企業及商戶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園區新招員工、新入駐的企業和新商戶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園區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3、園區對全體員工、入駐企業和商戶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園區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園區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裝卸工人、庫管人員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一、園區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園區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對入駐企業和商戶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園區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庫管、裝卸工人等,每天作業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園區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庫管、裝卸工人等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庫管、裝卸工人等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園區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園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入駐企業和商戶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商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園區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第八章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園區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園區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園區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園區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園區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園區發生傷亡事故后,園區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公司領導。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2

  動火作業: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的不動火作業。

  2.周圍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的不動火作業。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未干燥的不動火作業。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的不動火作業。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響應的防護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7.未配有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作業。

  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時不動火作業。

  9.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加強觀察,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0.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11.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2.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13.嚴禁燃放煙花、炮竹和燃燒廢料廢品。

  明火使用:

  1.工業樓宇內正常使用明火的設計及工藝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定,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夠的應變措施。

  2.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嚴格按規定儲存、發放和使用。對油管、煤氣罐、儀表、接頭、閥門等關鍵部位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對用火環境、用火裝置及工藝設備要定期檢查及時排除失火隱患。

  報備審核:

  1.凡在工業園區內進行動火作業之前和承擔作業的單位、個人,必須向管理人(物業部、保安部、工程部)申報審核。大型動火作業須經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

  2.凡使用燃料能源進行機械設備驅動、加工、生產的企業單位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許可。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3

  □總則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干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并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并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并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著指揮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并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竊盜防范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于安全之櫥柜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衛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守衛人員,應于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二十八)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衛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于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后關閉門窗,并確實下鎖。

  (三十一)竊案發生后,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布臺風警報后,守衛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臺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總經理、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臺風接近本地區前,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范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干糧。

  (三十四)強烈臺風襲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沖及之處,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六)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四十一)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四十五)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四十六)不得穿著松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并應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一)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系者聯絡。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準許,并聽取說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后行之。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注油時應轉動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六十)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一)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于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并在其規定的示度范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空襲的防護

  (六十四)關于空襲的防護,應嚴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六十五)本辦法所稱空襲避難,系指發布緊急警報后,或突然遭受空襲時,人員、車輛、重要文件所應采取的避難行動。

  (六十六)實施避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關閉門戶,熄滅爐灶煙火,關閉自來水龍頭。

  2.應接受服勤人員的指導,不得在街巷之間、防空壕洞前或戶外徘徊觀望。

  3.敵機臨空投彈時,應躺伏地上,緊靠墻基,將頭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著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張開,以防爆炸及震動的傷害。

  4.守衛及接線員注意警報音響,或攜帶半導體收音機,收聽廣播消息。

  5.凡參加消防隊組織的人員,應依照規定執行勤務。

  (六十七)緊急警報發布后,人員行動準則如下:

  1.公司的人員,應立刻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進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堅固建筑物底層,實施避難。

  2.工廠人員,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掩蔽。

  (六十八)緊急警報發布后,車輛(包括甲、乙種車輛)行動準則如下:

  1.在市區內行駛中的車輛,應就近向馬路兩旁疏開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駛中的車輛,得繼續駛往郊外疏散。

  2.在市區停放的車輛,應一律禁止行駛。

  3.在郊區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就近疏開掩蔽。

  (六十九)緊急警報發布后,消防人員應立即出動,駛往指定地點,分別執行下列各項任務:

  1.維持秩序。

  2.指揮人車避離掩蔽。

  3.保護公司安全。

  (七十)夜間聽到警報,守衛人員立即熄滅一切燈火,嚴禁露光。

  (七十一)本準則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目的

  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防止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在加強企業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必須加強企業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條:生產場所安全衛生

  1、工作場所、生產場地、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2、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寬度不能小于1公尺。

  3、井下、巷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清潔干凈、照明齊全。

  4、斜井、斜坡道、提升口、升降口、工作臺應加護圍欄、欄桿。傳動部分的走臺不能低于或平行于傳動設備。

  5、礦石、原材料、工具、設備的堆放都不要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及時清除。

  6、生產車間、廠區的地面、墻壁、天花板、窗戶應保持完好。

  7、高空設施、設備、工具要保持穩固、不能墜落。

  8、坑道、廠區都不能有積水、廢水停留,排水溝需加蓋板。

  9、工作場所的光線應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10、工作地點的照明亮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但不允許光線刺目。

  11、工作室、值班室、生產車間的窗戶要經濟擦試,啟閉裝置應該靈活。

  12、經常開啟的門戶,在氣候寒冷的時候,應該有防寒裝置,對于較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對于淋雨的露天作業和臨水作業的工人應設雨棚或發放防水雨衣等勞保用品。

  13、室內生產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32度的時候,應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10度時應設置取暖設備。

  14、在低溫條件下工作,首先要穿著暖和。

  15、在高溫條件下生產操作的工人,應由單位供給鹽汽水等防暑清涼飲料。

  16、工廠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

  17、工作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痰盂,每天要清洗一次,工作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洗手設備,并且供給肥皂或洗衣粉。

  18、工作場所不允許堆放垃圾,臟物腐朽東西。

  19、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地就餐或飲水。

  20、禁止在工作作業場所大小便,解手必須上廁所,廁所必須按時清洗、沖刷、消毒清池。

  第三條:生產性氣體、粉塵治理

  1、積極采取措施,保護職工健康,消防粉塵危害,防止塵肺病的發生,杜絕矽塵病例,促進企業生產發展。

  2、本礦對坑道掘進采礦作業,碎礦工段礦石裝運等粉塵生產環節和接塵人員定期檢測,坑道作業人員每半年檢測一次,車間作業人員每個檢測一次。

  3、通過有效性綜合治理,各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不能超過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最大允許濃度不超過2-4毫克/立方米。

  4、具體治理措施:

  ①坑道井巷掘進、采礦必須保證供水,堅持濕式作業,杜絕打干鉆。

  ②合理安全勞動力,減少接塵人員。

  ③創造良好的通風條件,首先保證坑內貫通和自然通風,不能自然通風的井巷必須設置良好的機械通風,及時排除炮煙和粉塵。

  ④碎礦工段車間的老虎口,圓磨振動篩、礦倉、漏斗等粉塵散發量較大的流程和工作場所,必須采取密閉式作業。礦石應保持5-10%的水份。

  ⑤礦石和精礦粉的裝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塵濃度不能超標。

  ⑥廠房、車間要設置良好的吸塵、除塵設備或濕式霧化設備。

  ⑦入廠新職工必須經過入廠前的健康檢查。

  ⑧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應使用好勞保用品,特別是口罩和防塵口罩。

  ⑨塵埃要按時清掃干凈。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地應嚴禁煙火。

  ⑽生產性廢氣必須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第四條:生產性防毒治理

  1、嚴格防止硫化鉛、氧化鋅、一氧化碳、游離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強藥劑管理,特別要加強三酸和劇毒藥劑的管理,防止職業危害,防止中毒。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

  3、毒性濃度不能超過0.02毫克/立方米。

  4、對于鉛粗礦堆、鉛粉裝卸、鉛浮選必須有嚴格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5、各種原礦、精礦作業都要堅持濕式作業。

  6、對藥劑工要加強專職業條訓練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藥劑時,必須帶好防毒面具。

  7、對接觸酸、堿等腐蝕物質以及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8、對散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應加強防護設施。

  9、對化驗室的劇毒藥品要有專人管理,責任要到人,嚴防使用不當和流入社會。操作人員必須符合技術規范。

  10、加強藥劑的管理作用。

  第五條:生產性噪聲防治

  1、噪聲防治和國際性衛生標準和工業防治重點,噪聲超標對人體危害較為嚴重,必須加強防治。

  2、噪聲最大允許量為ad90分貝。

  3、打鉆人員必須要保護好消音罩,并要將消音罩的出口方向朝前。

  4、圓磨、篩分機、球磨機、空壓機等較大設備應加設防護隔音消音設備。

  5、積極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6、操作時不能靠近噪聲較大的設備。

  7、嚴禁聽覺失常、心臟病以及身份虛弱者操作聲級較高(ad80分貝)以上的設備。

  8、對從事超標設備(90分貝)以上的操作工,應發給護耳器。

  9、對(90分貝)以上的超標設備、設施,應采取密封隔音和消聲措施。

  10、對從事聲級較高的崗位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六條:礦區安全衛生

  1、加強外來車輛、外來人員的安全衛生管理,常駐礦區的外來人員應服從本礦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2、加強外包工程隊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衛生管理,外包工程的施工組織和施工人員必須參照執行本礦的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接受本礦的安全監督管理,衛生監測檢查。

  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礦區堆放廢品、垃圾、臟物和柴草、廢石、廢碴必須按工業設計地點專門堆放處理。

  4、工業建筑必須整齊有序,不許任何人亂建私房,亂搭工棚。

  5、不許隨意排放有害氣體、有害毒物、臟水。

  6、井巷、道路、廠容廠貌、宿舍院落必須整潔衛生。

  7、禁止隨地大小便。

  第七條:生活環境保護

  1、辦公樓、宿舍樓、家屬庭院都要每天清掃,不準亂堆亂扔雜物垃圾。

  2、陽臺、樓道、門口、洗臉間、水房要清潔衛生。

  3、住室床鋪要擺放整齊,不許亂倒亂扔、隨地吐痰潑臟水,不許貼掛黃色畫面圖片。

  4、廁所要男女有別,定期打掃,夏季消毒滅蠅,禁止在房前屋后、道路兩旁大小便。

  5、大力提倡種花養花,發展盆景書畫,創造舒適優美的生活環境。

  6、搞好業余文化生活,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陶冶職工的情操。

  7、開展各種體育活動,開展體育比賽,發展體育運動。

  8、激發職工愛礦熱情,把我礦建設成花園式的企業、城市化的風貌,園林化的環境,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后代。

  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6

  1、認真貫徹我國勞動保護工作的指導方針,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正確處理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的.相應關系。

  2、嚴格遵守廠內一切安全規章制度,認真執行站內各項操作規程。

  3、對新員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廠級、車間級和崗位級),對于專業技術工種(給排水、機械、電氣及儀表、焊接、高空、起重、化水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具有相應工種操作經驗并有一定的防護措施下方可獨立操作,建立定期培訓和考核制度。

  4、工作時間必須按規定著裝工作服,使用酸堿,腐蝕性化學藥品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電氣設備、線路發生故障,立即切斷電源,并及時排除。

  6、增強防火意識,嚴禁在工作區域內吸煙,杜絕火災隱患。設置消防器材,全員要學會使用和保管。

  7、在污水池、井口及操作平臺上工作,嚴防溺水和跌落事故發生,登高作業要有安全保護措施。

  8、各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生產實踐,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9、啟動設備應在做好啟動準備工作后進行。

  10、電源電壓大于或小于額定電壓10%時,不宜啟動電氣設備。

  11、操作人員在啟閉電氣設備時,應遵照用電操作規程進行。

  12、各種設備維修時必須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安全標識牌后,方可操作。

  13、雨天或冰雪天氣,操作人員在構筑物上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滑。

  14、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嚴禁擦拭設備運轉部位,沖洗水不得濺到電纜接頭、儀表、電氣柜和電動機及潤滑部位。

  15、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穿戴齊全勞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6、應在構筑物的明顯位置配備防護救生設施及用品。

  17、嚴禁非崗位人員操作本崗位的各種設備。

  18、其他未竟事項應及時修改增補入本制度,不斷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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