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駕駛員的安全責任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等規章制度。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3、駕駛員要樹立服務理念,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服務態度,絕對服從單位調度,每次出車時都要做到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守時。
4、駕駛員要隨時檢查車輛性能,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對車輛存在的故障要早發現,早報告,早維修,保持車況良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保證派之即發,安全行駛。
二、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檢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期間不得飲酒,嚴禁酒后駕車;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出車,不準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保證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勞駕駛;嚴格遵守行車規則,不準超速行駛、不準超載出車、不準帶故障出車。
3、非出車期間車輛原則上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停車位置,車輛外出要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停車后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車輛出現失竊或被損。
4、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駕駛公務車輛,若遇特殊情況,確需駕駛公務車輛外出的,須經局長批準。
5、駕駛員應堅守工作崗位,按時出車,服從調度,上班時間要在辦公室待崗,不得無故私自脫崗。
三、責任追究
1、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辦公室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嚴禁逃逸。如自行處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2、駕駛員發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行車、私自出車、私自將車輛交于他人駕駛等現象,造成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3、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違反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疏于檢查、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由于駕駛員對車輛保管不善或未按規定停放等,發生車輛或配件失竊、車輛損壞的,駕駛員負責全額賠償。
5、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私自駕駛公務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失竊、發生故障等,一切責任由駕車人負責。
6、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嚴重違章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追究駕駛員相關責任后,正式工調離駕駛員崗位,臨時工解除聘用合同。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交通秩序,嚴肅法紀,必須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提高社會安全責任感,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基礎上,必須遵守以下行為法規:
一、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文明駕駛,提高自身業務技術水平。
二、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時參加年度檢審驗,不得開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2、駕駛車輛時,駕駛證、行駛證必須隨身攜帶,并隨時接受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
3、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4、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5、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6、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7、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8、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9、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10、嚴禁超速行駛、違章載人、駕駛無牌無證車輛。
四、貨運車輛載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的核定載重量。
五、機動車載人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六、禁止貨運機動車、農用車、拖拉機載客。
七、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八、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機動車在沒有劃分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須減速靠右通過,并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2、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3、在狹窄路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4、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5、夜間會車,要改用近光燈。
九、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嗚喇叭,(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確定安全后,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2、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時,不準超車;
3、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4、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準超車。
十、機動車行駛中,遇后車發生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并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十一、機動車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十二、機動車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十三、機動車下陡坡時,不準熄火和空擋滑行。
十四、車輛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有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或掉頭。
十五、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十六、機動車在夜間臨時停車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分局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
四、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五、根據上級要求并結合分局實際,小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并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六、駕駛員對分局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
七、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
八、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臺帳記錄,以便備查。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建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后勤主任、安全專干為組員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3、車隊要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4、定期召開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5、學校在租用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員時,應要求對方提供《從業資格證書》、《車輛等級評定報告》和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并協助有關部門將有關資料報縣交通局運管處備案。
6、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7、學校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接送車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安全行車集中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8、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應及時協調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9、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0、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
12、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3、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及其它安全行車制度,如因違章駕駛造成事故,則由司機本人負責。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5
隨著客運市場的發展,用工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我分公司短期合同駕駛員不斷增多。為強化短期合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分公司特制定如下規定
1、分公司所屬各隊對所有短期合同駕駛員,應視同本單位正式駕駛員,納入安全管理范圍,并建立駕駛員安全行車檔案。
2、各隊要與短期合同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保證書,內容要根據運營特點盡量全面,并及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3、各隊要定期對短期合同駕駛員進行教育、檢查、分析排摸。對違反安全行車管理規定、違章、違紀和事故駕駛員,應根據情節做出嚴肅處理,并書面報分公司安全部門備案。
4、各隊對短期合同駕駛員實行干部安全教育承包責任制,每月直接見面談話,并有記錄,內容要詳實可信。
5、短期合同駕駛員從參加運營起,累計安全行車公里,其獎勵和處罰按分公司規定執行。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工作積極性,確保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獎罰分明、遵章辦事,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準駕證管理辦法》、《機動車輛管理規定》《職工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崗位的人員(專職駕駛員)。
第三條每年年初司機班長代表公司全體駕駛員簽訂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駕駛員應按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要求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準駕證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四條機動車輛駕駛員績效獎與考核掛鉤,考核內容為安全達標情況、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工作任務的飽滿程度、考勤、車輛維護、油料消耗及顧客投訴等。
第二章獎勵辦法
第五條獎勵采用通報表揚或發放獎金的方式,并設有司機班集體獎和個人獎。
第六條駕駛員個人獎駕駛員個人獎設有月度績效獎、年度安全駕駛員獎、年度績效獎。
1、月度績效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月度安全行車零事故,且無違章記錄,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將根據其工作負荷,結合車輛維護和油料消耗水平以及顧客反映等情況,給予月度績效獎80% ―― 120%的獎金。
2、年度安全駕駛員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年度安全行車輕微交通事故≤0.2次/萬公里、違章數≤2次,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結合其工作質量、車輛維護和顧客反映等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評選出公司安全駕駛員獎,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對獲得安全駕駛員獎的員工給予1000元/年的獎勵。
3、年度績效獎
年度績效獎參考月度考核情況和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進行核發。
第七條年度司機班安全集體獎
按年度進行進行考核發放,司機班實現年度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指標,全年安全行車在35萬公司內,獎勵司機班2000元;安全行車在40萬公里內,獎勵3000元;安全行車在45萬公里內,獎勵5000元;安全行車在50萬公里內,獎勵6000元;安全行車在55萬公里內,獎勵8000元;安全行車超過55萬公里,獎勵10000元。以上獎金不重復計算,按最高檔計獎(公里數需查找公司以往行車里程數,獎勵金額再確認)。
第八條對平時工作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議、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做好人好事的駕駛員,將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和通報表揚。
第三章懲罰措施
第九條懲罰分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等。
第十條對發生安全交通事故或未能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及《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進行懲處。對于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將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事駕駛員屬次要責任時,扣罰當月的月度績效獎并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20%;如當事駕駛員屬同等責任,扣罰2個月的月度績效獎并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30%;如當事司機屬主要責任,扣罰6個月的月度績效獎并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50%;如當事駕駛員屬于全部責任,扣罰全年的月度績效獎并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60%、
第十二條駕駛員違章罰款由駕駛員自己承擔。當月違章1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15% ―― 25%;當月違章2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50%;當月違章3宗及以上者,扣減當月全額績效獎。全年違章超過12宗(含12宗)者,扣發年度績效獎,并調離駕駛員崗位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對不服從工作調度安排的駕駛員,第1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20%,第2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50%,第3次全額扣減月度績效獎,并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當月工作負荷達不到司機班平均負荷30%者,扣發月度績效獎。
第十五條對于發生的事故,一經核實出現虛報、瞞報事故真相等行為,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駕駛員在工作崗位時嚴禁飲酒,一經發現違反規定,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暫停崗位工作,待崗學習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綜合辦和QHSE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七條嚴格要求駕駛員執行公司行車安全“十不開”、“十不準”的規定。十不開:不開斗氣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開麻痹車;不開違章車;不開機件失靈車;不開疲勞車;不開私車;不開快車;不開英雄車。十不準:不準酒后開車;不準非駕駛員開車;不準違章裝乘;不準開車打電話;不準攜運禁品;不準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不準下坡熄火脫檔;不準開車時吸煙談話;不準任意搭乘人員;公出時不準遠離自己駕駛的車輛。如有顧客投訴駕駛員違反行車安全“十不開”規定,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罰100元(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違反加倍扣罰),第三次作待崗處理,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方可重新上崗。駕駛員待崗期間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車輛維修虛報瞞報或加油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扣發當月月度績效獎、扣減年度績效獎50% ―― 80%,并通報批評,追繳多發生的金額。如再次發現,將作開除處理。
第十九條駕駛員下列行為為違規行為:
1、無綜合辦公室出車通知擅自將車輛開出公司;
2、執行任務完畢后不按規定將車輛開回公司;
3、擅自把車輛交由非持有本公司準駕證的駕駛員或他人駕駛;
4、上班時間在公司等待出車派遣期間聚眾打撲克、吸煙、下棋等行為;
5、無出車任務,未經請假批準,上班出現遲到或早退等行為;
6、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
有上述違規行為的,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100元/次;第二次重犯的則加倍扣罰;第三次再犯時除扣罰績效獎外將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駕駛員懲罰程序由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QHSE部核實后,提交人力資源部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審核后,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給予駕駛員懲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楚事實,取得證據,并提交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對駕駛員進行懲罰,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視情節輕重考慮是否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機關單位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制度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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