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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

時間:2021-04-03 13:57: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范本

  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購

  1、采購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專業知識,了解所經營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及相關知識,并熟悉其應急救援措施。

  2、采購時應向具有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

  3、采購危險化學品時除索取質量合格證書等技術資料外,還應當索取相應的品種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4、所采購的產品應符合質量要求,其包裝物應是由國家定點的包裝物生產企業所生產的,同時在包裝物上應張貼、噴印或懸掛安全標簽。

  5、不得采購本公司不具備經營資質的危險化學品。

  6、不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7、易制毒品憑公安部門核發的有關證明生產企業購買。

  二、記錄

  1、采購的危險化學品應進行驗收,建立登記臺帳,進出賬目清楚。每月核銷,不得少漏。

  2、對危險化學品的采購日期、品名、生產單痊、聯系電話、應急咨詢電話、采購數量、商品等級、采購員、銷往何處、主要用途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進行詳細登記。

  3、易制毒品的記錄按記錄表進行記錄,由經辦人員簽名。

  三、銷售

  1、業務員應了解危險化學品銷售對象的有關情況,對其用途應有所了解。

  2、按國家規定,不得向不具備采購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供應危險化學品。

  3、銷售時,應主動向采購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銷售人員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5、易制毒品憑公安部門核發的準購證明銷售。

  6、不向沒有資質的單位銷售易制毒品,不向個人銷售易制毒品。

  四、廢棄處理處置

  1、在經營銷售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造成危險化學品失效或不合格的,本公司不能處理的則根據具體情況委托生產企業或使用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五、運輸

  1、運輸應委托給有相應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定期查驗被委托單位的運輸資質。運輸用戶自理的應告知運輸要求。

  2、運輸前應向運輸單位說明所需運輸的物品名稱、數量、危險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等相關內容。并隨車攜帶所運物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3、不委托無相應資質的運輸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范圍

  第四條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

  2.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第七條危化品的采購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按照太煤化供字(2014)96號《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關于下發物資采購范圍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購部分由供銷分公司統一實施采購,自行采購部分嚴格按照供銷分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自行實施采購。

  第八條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

  第十條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條各單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危化品的供應商、檢驗、入庫、存放、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同時認真做好危化品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二條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五條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賬物必須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七條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二條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化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第二十四條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六條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噴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

  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條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危化品及其用戶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三條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采購部門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材料科、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材料科聯系具有銷毀資質的企業進行銷毀,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職責

  3.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四、工作程序

  4.1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危化品銷售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職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并監督執行。

  4.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并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采購申請單采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制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物控部采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簽;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并存檔。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后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志、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庫房設置溫濕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后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墻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系并進行安全處理。

  6.2.19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0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后,方可改裝。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清潔干凈,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系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并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毀、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毀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并經安全主任批準后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毀。

  9、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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