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并填寫,<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暫住人口登記表>。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游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3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報告,查實屬違法懷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二)年滿18~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辦理或者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5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租賃房屋宿舍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公司外租賃宿舍管理制度(通用5篇)04-21
宿舍管理制度07-11
宿舍管理制度10-10
宿舍管理制度(精選)07-21
宿舍管理制度10-17
宿舍管理制度06-17
宿舍管理制度【精選】07-11
宿舍長宿舍管理制度(精選10篇)11-03
工廠宿舍管理制度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