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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5 11:03: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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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差旅費預算管理,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寧財(行)發〔20xx〕97號),結合學校所在地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條 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

  第四條 學校建立公務差旅費審批制度,學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分管領導或聯系領導批準,其他人員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上述人員報銷差旅費時,需持領導批準的參加各種會議或培訓通知書,財務處按規定報銷費用。

  第五條 學校各單位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第二章 交通費

  第六條 交通費分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八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干使用。在固原市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50元(包括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等);在區內其他四市(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和自治區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80元。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按自治區內、區外和地區確定。在自治區內具體標準如下:

  銀川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詳見附件。

  住宿費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具體標準和規定根據財政部、財政廳另行發布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校級領導、其他公務人員依據住宿費等級開支標準住普通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的,不報銷住宿費。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費最高按全天房價的一半報銷。

  以上未按規定限額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定額補助,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 在自治區內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詳見附件。

  第五章 學習、培訓、會議、實(見)習差旅費

  第十九條 經學校同意離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必須在就讀學校的普通學生公寓住宿。經學校同意在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住宿費上限標準每人每天150元。其他費用報銷按寧師院發〔2012〕116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經學校同意參加自治區廳(局)組織的學習或培訓(個人繼續教育學習除外)一個月及其以上的職工,學習期間因公事,經學校領導同意返回單位的,報銷往返長途客車或火車交通費(學校派車接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經學校同意安排去黨校、干部學院、其他大學等單位脫產學習、培訓、進修、掛職的人員,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行)發〔20xx〕1312號)規定執行,在自治區內: 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5元;在自治區外: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元。住宿費按校內住宿規定,據實憑據報銷不再發放公雜費。寧師院發〔2012〕116號文件關于“參加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者,專任教師每月核發生活補貼600元,雙肩挑人員崗位津貼照發”。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等部門安排學校職工在區內掛職(學習)的,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行)發〔20xx〕1312號)規定執行,每人每天補助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該條款根據新文件規定可隨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經學校同意工作人員參加各類會議,由召集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費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規定憑據報銷,不享受住宿費和伙食費包干補貼;召集單位未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往返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 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學校計算課時津貼,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生在見習、寫生期間或參加一些競賽、演出活動等期間,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兩個學生住一個標準間。在自治區內:標準間每天200元;在自治區外:標準間每天300元。

  第二十五條 學校安排的長期支教、扶貧人員,實行交通費、差旅費包干補助辦法。原州區內每人每天補助12元,固原市所屬其他縣每人每天補助15元。

  第二十六條 兩地分居的教職工探望配偶或與父母長期遠居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與父母長期遠居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分居和遠居指居住在自治區以外省(市、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由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報銷市內交通費補助。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2

  一、 總則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因公出差的教職員工;

  2、本制度中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

  3、本制度中涉及費用的報銷由報賬員進行初次審核,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報銷,對于費用的超標部分不予報銷;

  4、本制度中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二、教職工出差簽核流程

  1、所有因公出差的教職工在出差前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核表”,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2、出差教職工(管理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辦公室辦理考勤登記。

  3、出差人員需事先和辦事有關部門聯系,確認可以辦理時,按時出差,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務,并按規定時間返回。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主管領導并在出差結束后提供相關證明。

  出差教職工違反此規定者,不予報銷差旅費,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因公出差的教職工需預支差旅費的,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審核表”到報賬員處按規定辦理差旅費預支,預支金額為核準金額的50%。

  5、教職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辦公室復核后,可酌情安排補休。

  6、員工出差核準權限:a、省、市內出差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核準;b、國內出差須經—文教局主管領導核準;

  7、凡參加各種會議,交納會務費,在會議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差旅費;

  8、凡兩人一同出差,住宿費用按一人計算,超出標準住宿者,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9、出差結束后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出差費用核銷及提交相關報告。

  三、教職工出差相關規定

  1、市內出差

  學校教職工在市內出差,一般情況下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需要單位派公務車或乘坐出租車的,事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出差費用管理制度

  ①住宿費、交通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會議安排住宿的,不得重復報支。

  ②差旅費用一律憑證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④出差當日返回不報銷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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