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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健全內部控制,保障資金體系安全穩健運行,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內部控制是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評價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三條 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和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保證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保證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一)保證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
完整和真實。
第四條 內部控制基本原則:
(一)全面性。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到學校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財會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審慎性。內部控制應當以防范風險為出發點,在日常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都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真正落到實處,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四)獨立性。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應當獨立并有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第五條 內部控制應當與辦學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內部控制包含以下五個要素: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機制。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到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校長辦公會負責審批總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確定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批準各項業務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校長辦公會會批準的各項戰略、政策、缺席和程序,負責建立授權和責任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建立識別、計量和管理風險的程序,并建立和實施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采取措施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健康的內部控制文化,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操守和誠信意識,從而創造全體員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職責的環境。
第十條 學校應當設立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部門,并 制定和實施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證風險管理的實現。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度全面、系統、成文的各項業務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級法人內保持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層的變更而影響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應當首先建章立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計量和評估,并提出風險也范措施。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后評價制度,定期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回顧和檢討,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涉及資產、負債、財務和人員的重要變動都不能由一個人獨自決定。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根據各級機構和各業務部門的水平、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授權應適當、明確,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各個崗位應當具備正式、成文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關健崗位的人員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換。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積極利用計算機程序監控等現代化手段,銷定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控制;各分支機構應當牢固樹立一級法人意識,嚴格執行上級的決策,在各自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財務部門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重要空白憑證等有形資產及時進行盤點,對柜臺辦理的業務實行復核或事后監督把關,對重要業務實行雙簽有效,對授權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并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有各種報表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應急制度,在各個重要部位、遇到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應急措施應當及時、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實現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電子化,促進各項業務的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整合,做到業務數據的集中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實現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做到及時、準確提供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數據,并真實、準確地向上級報送報表資料和對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饋機制,確保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情況,確保每一項信息都能夠傳遞給相關的員工,各個部門及員工的有關信息都能順暢反潰
第二十四條 學校業務部門應當對各項業務
例外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迅速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有權獲得所有管理信息,并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控和評價。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內部審計應當具有充分的獨立性,內部審計體系實行對一級法人負責;同時向校級領導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配備充足的、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內部審計人員,并加強專業培訓,每年保證一定的離崗或脫產培訓時間;內部審計力量不足的,應當將審計任務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報告和糾正機制,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及其他人員發現的內部控制的問題,都應當有暢通的報告渠道和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和相應處罰措施。
(一)各級業務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并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重大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條 學校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嚴格的前后臺的職責分離,加強風險監控和管理,防止因違規操作和風險識別不足導致的重大損失。
第三十一條 學校資金業務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權限等級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做到前臺審核與后臺記賬分離、業務操作與風險監控分離,建立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水平,核定各分支機構的資金權限,對異常資金變動建立有效的預警和處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資金營運的內部控制,對大額獎金調撥,資金匯出應當做好跟蹤監測工作。
第四章 存款及獎金業及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存款及獎金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加強對要害部位和重點崗位的監控,嚴格執行賬戶管理、核算制度及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內部操作風險和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每日營業終了賬務處理工作的管理,當天的票據當天入賬,對發現的錯賬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英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印章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相關的業務單證,人員變動要辦理交接、登記手續、人員離崗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現金收付、資金劃轉、掛失、解掛、賬戶資料變更、密碼更改等業務,建立復核制度,并保存相應的資料,確保業務可追索;名章、操作密碼、應當實行個人負責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對現金、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實行嚴格的管理,嚴格執行入庫、登記等手續,定期盤點查庫,正確、及時處理損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存款賬戶的賬務管理,定期與銀行對賬,落實對賬單的反饋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當進行匯報。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強化會計事后監督的作用,配置專人負責事后監督工作,實現業務與監督在空間與人員上的分離。
第五章 會計的內部控制
第四十一條 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積極運用計算機技術手段強化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嚴禁設置賬外賬,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報送虛假會計數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訂并實施本校的會計業務規范,會計業務規范應當覆蓋會計業務的所有環節;各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機構制定的會計業務規范,上級機構應當保證統一的會計業務規范在本系統得到實施。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保證會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能夠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業務規范獨立辦理會計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強會計部門、會計人員違法或違規辦理會計業務;對違法或違規的會計業務,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學校會計崗位設置應當實行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操作會計業務全過程。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對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設置會計權限,各級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行事,凡超越權限的,須經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監督,會計賬務應當做到賬賬、賬據、賬款、賬實、賬表及內外賬的六相符;凡賬務核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權限進行糾正或報刊級機構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會計人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會計人員、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其崗位、職位相適應的能力,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證書或專業的資格。
第四十八條 學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嚴格執行監交程序。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出納等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定期輪換。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實行會計差錯責任人追究制度,發生重大會計差錯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做到會計記錄、賬務處理的會法、直實、準確和完整,嚴禁偽造、編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嚴禁提供虛假會計報表。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恰當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會計、賬務信息。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完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查閱手續,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損毀或遺失。
第六章 賬務核算計算機系統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四條 財務核算計算機系統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嚴格劃分計算機系統設備、數據、系統運行和系統環境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保證計算機系統的開發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與業務人員不能互相兼任,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做到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應配備專(兼)職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明確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對財務核算計算機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進行嚴格的管理,開發測試環境要與實際操作環境嚴格分離;技術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交流,項目設計時,不能僅從計算機處理角度或者業務操作角度片面考慮安全問題,要確保系統的整體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購買財務核算計臬機軟、硬件設備,應當對供應商的資信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產品在使用期間的有效維護和正常運作,并明確產品供應商(包括軟件、硬件、通訊鳳備供應商)對產品在使用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計算機系統的的理安全,計算機機房建設應當符事國家的有關標準,出入計算機機房應當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出入記錄,保證計算機硬件、各種存儲介質的物理安全。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財務網絡和計算機系統的訪問控制,計算機系統的輸入應當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并對輸入操作進行安全控制,輸入數據應當核對無誤,數據的修改應當經過適當的批準。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及時更新軟件補丁程序、病毒代碼庫、攻擊特征碼、系統安全設置等,通過認證、加密、內容過濾、入侵監測、審計等技術手段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并不斷完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條 學校財務核算的網絡設備、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程序等都應當設置必要的日志;日志應當定期檢查,并能滿足各類審計的需要。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當嚴格管理各類數據信息,數據的各類操作、數據備份介質的存放、轉移和銷毀等都應當有嚴格的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應用計算機處理業務,其業務處理應當具有可復核性和可追溯性;計算機操作人員的個人密碼或其他認證識別工具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當不斷提升計算機操作系統和管理系統的功能,通過系統設定期安全措施,也范利用計算機管理的漏洞進行的各種違規操作。
第七章 建立內部控制的風險責任制
(一)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并對由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資產損失承擔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不力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追究責任和予以處罰,并承擔處理不力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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