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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實施意見
濰濱鹽【2015】2號
濱海鹽業有限公司
關于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經研究決定,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 年休假時間
(一)公司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上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三)、當年休假期滿后,年度內又出現第(二)條第1、2、3、4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休假期間待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本人自動放棄休假的,單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可延續到下一年度休假。
三、有關要求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是貫徹落實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充分體現人文關懷、構建和諧單位的具體措施。各科室要高度重視,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休年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1、年初以部門為單位填寫《部門職工帶薪休假申請匯總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辦公室,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2、職工年度休假應于休假前5日由本人填寫《職工年休假審批表》,逐級審批。中層以上人員由分管領導批準,一般職工由本部門安排,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辦公室備案。
各科室要科學合理的安排工作,不能因休假而出現工作斷檔,貽誤工年休假制度實施意見作。
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公歷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兩段安排(限十年以上),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
休假期間,若因工作需要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以工作為重,服從工作安排。
四、其他 本《實施意見》未涉及到的事項,以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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